中國和波蘭關於相互免徵輪船運輸收入稅問題的換文

中國和波蘭關於相互免徵輪船運輸收入稅問題的換文是由波蘭在1976年11月08日,於北京簽定的條約。

基本介紹

  • 條約分類:海運,稅收
  • 簽訂日期:1976年11月08日
  • 生效日期:1977年01月28日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條約種類:換文
  • 簽訂地點:北京
  華沙波蘭人民共和國財政部第一副部長馬利安·克扎克:
我謹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向波蘭人民共和國財政部致意,並就你一九七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來信中提出的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波蘭人民共和國之間互相免予向對方的船舶所有者的運輸收入徵稅的建議答覆如下:
根據平等互利的原則,我們同意雙方對下述有關船舶在對方港口從事運載旅客和貨物的運輸收入,相互免徵所得稅和其他任何形式的稅收:
一、懸掛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和波蘭人民共和國國旗及其運費收取人也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波蘭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商船。
二、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波蘭人民共和國航運主管部門所頒發的證件,證明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波蘭人民共和國航運企業經營的懸掛第三國國旗的商船。
上述內容如蒙復函確認,則本函和你的復函即構成我們雙方之間的一項協定。
順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副部長
王丙乾
(簽字)
一九七六年十一月八日於北京
(二)對方來文
北京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副部長王丙乾:
鑒於你於一九七六年十一月就互相免徵船運所得稅問題所寫的信,我謹通知你,我已接受你關於對下述船舶在對方港口從事運載旅客和貨物的運輸收入免徵所得稅的建議。這些船舶是:
一、懸掛波蘭人民共和國國旗或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並以波蘭人民共和國或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或波蘭國民為其運費收取人的商船。
二、懸掛第三國國旗但持有波蘭人民共和國或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運主管部門所頒發的證件的商船。
根據我的理解,你於一九七六年十一月的來信(我在上面提到的),以及我的這封回信,將作為我們兩國之間的一項協定載入案卷。我建議,這項協定將對一九七七年一月一日和以後應課的稅收發生效力。
順致最崇高的敬意。
波蘭人民共和國財政部第一副部長
馬利安·克扎克
(簽字)
一九七七年一月二十八日於華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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