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和斯里蘭卡關於互免海運收入稅捐的換文是由斯里蘭卡在1975年04月18日,於科倫坡簽定的條約。
基本介紹
- 條約分類:海運
- 簽訂日期:1975年04月18日
- 生效日期:1975年04月18日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條約種類:換文
- 簽訂地點:科倫坡
(簽訂日期1975年4月18日
生效日期1975年4月18日)
(一)我方去文
斯里蘭卡共和國航運旅遊部長
P·B·G·卡魯加拉閣下:
我謹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確認,我們雙方同意對下述有關船舶在締約另一方港口運載旅客和貨物的運輸收入相互免徵所得稅和其他任何形式的稅捐:
一、懸掛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和斯里蘭卡共和國國旗的船舶,其運費收取人也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斯里蘭卡共和國國籍的。
二、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斯里蘭卡共和國船運主管部門所發的證件,證明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斯里蘭卡共和國國營或私營航運企業經營的懸掛第三國國旗的商船。
上述內容如蒙閣下復函確認,則本函和閣下的復函即成為我們兩國政府之間的協定,作為對一九六三年七月二十五日中錫關於免徵船票和運費利潤稅收的換文的補充。
順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華人民共和國駐斯里蘭卡共和國
特命全權大使
黃明達
(簽字)
一九七五年四月十八日於科倫坡
(二)對方來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駐斯里蘭卡共和國特命全權大使
黃明達閣下:
我榮幸地收到你閣下1975年4月18日來函,全文為:
(內容同我方去文,略。)
我確認此函正確地表達了我們之間達成的協定。
順致最崇高的敬意。
斯里蘭卡共和國航運旅遊部長
P·B·G·卡魯加拉
(簽字)
一九七五年四月十八日於科倫坡
生效日期1975年4月18日)
(一)我方去文
斯里蘭卡共和國航運旅遊部長
P·B·G·卡魯加拉閣下:
我謹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確認,我們雙方同意對下述有關船舶在締約另一方港口運載旅客和貨物的運輸收入相互免徵所得稅和其他任何形式的稅捐:
一、懸掛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和斯里蘭卡共和國國旗的船舶,其運費收取人也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斯里蘭卡共和國國籍的。
二、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斯里蘭卡共和國船運主管部門所發的證件,證明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斯里蘭卡共和國國營或私營航運企業經營的懸掛第三國國旗的商船。
上述內容如蒙閣下復函確認,則本函和閣下的復函即成為我們兩國政府之間的協定,作為對一九六三年七月二十五日中錫關於免徵船票和運費利潤稅收的換文的補充。
順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華人民共和國駐斯里蘭卡共和國
特命全權大使
黃明達
(簽字)
一九七五年四月十八日於科倫坡
(二)對方來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駐斯里蘭卡共和國特命全權大使
黃明達閣下:
我榮幸地收到你閣下1975年4月18日來函,全文為:
(內容同我方去文,略。)
我確認此函正確地表達了我們之間達成的協定。
順致最崇高的敬意。
斯里蘭卡共和國航運旅遊部長
P·B·G·卡魯加拉
(簽字)
一九七五年四月十八日於科倫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