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和日本關於互免海運收入稅捐的換文是由日本在1975年05月20日,於北京簽定的條約。
基本介紹
- 條約分類:稅收
- 簽訂日期:1975年05月20日
- 生效日期:1975年05月20日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條約種類:換文
- 簽訂地點:北京
(簽訂日期1975年5月20日
生效日期1975年5月20日)
(一)對方來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副部長
王丙乾閣下:
本使榮幸地代表日本國政府確認,最近兩國政府代表就經營船舶從事國際運輸取得的所得或收入互免稅捐而達成的如下諒解:
一、日本國政府根據日本國的有關法令,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運企業經營船舶(包括該企業租用的船舶)從事國際運輸取得的所得或收入,免除在日本國徵收的所得稅、法人稅、居民稅以及事業稅。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有關法令,對日本國海運企業經營船舶(包括該企業租用的船舶)從事國際運輸取得的所得或收入,免除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徵收的工商所得稅、工商統一稅以及這兩種稅的附加。
三、一和二的免稅規定,適用於一九七五年六月四日以後取得的所得或收入。
四、一或二的規定由於有關法令的修改或廢除而在日本國或中華人民共和國不能執行時,則本協定失效。在此情況下,對有關法令進行這種修改或廢除的國家的政府,應儘快通知另一方的政府,兩國政府的代表應進行會晤,協商代替本協定的新協定。
本使榮幸地請閣下代表貴國政府確認上述諒解。
本使順此向閣下表示敬意。
日本國駐中華人民共和國
特命全權大使
小川平四郎
(簽字)
一九七五年五月二十日於北京
(二)我方去文
日本國駐中華人民共和國特命全權大使
小川平四郎先生閣下:
我榮幸地收到了閣下今天的來信,內容如下:
(內容同對方來文,略。)
我謹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確認閣下來信所述的諒解。
順此向閣下表示敬意。
中華人民共和國
財政部副部長
王丙乾
(簽字)
一九七五年五月二十日於北京
生效日期1975年5月20日)
(一)對方來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副部長
王丙乾閣下:
本使榮幸地代表日本國政府確認,最近兩國政府代表就經營船舶從事國際運輸取得的所得或收入互免稅捐而達成的如下諒解:
一、日本國政府根據日本國的有關法令,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運企業經營船舶(包括該企業租用的船舶)從事國際運輸取得的所得或收入,免除在日本國徵收的所得稅、法人稅、居民稅以及事業稅。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有關法令,對日本國海運企業經營船舶(包括該企業租用的船舶)從事國際運輸取得的所得或收入,免除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徵收的工商所得稅、工商統一稅以及這兩種稅的附加。
三、一和二的免稅規定,適用於一九七五年六月四日以後取得的所得或收入。
四、一或二的規定由於有關法令的修改或廢除而在日本國或中華人民共和國不能執行時,則本協定失效。在此情況下,對有關法令進行這種修改或廢除的國家的政府,應儘快通知另一方的政府,兩國政府的代表應進行會晤,協商代替本協定的新協定。
本使榮幸地請閣下代表貴國政府確認上述諒解。
本使順此向閣下表示敬意。
日本國駐中華人民共和國
特命全權大使
小川平四郎
(簽字)
一九七五年五月二十日於北京
(二)我方去文
日本國駐中華人民共和國特命全權大使
小川平四郎先生閣下:
我榮幸地收到了閣下今天的來信,內容如下:
(內容同對方來文,略。)
我謹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確認閣下來信所述的諒解。
順此向閣下表示敬意。
中華人民共和國
財政部副部長
王丙乾
(簽字)
一九七五年五月二十日於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