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合成樹脂供銷協會
- 成立時間:2011年年底
- 地址:北京
- 從事範圍:聚烯烴等
建設宗旨,業務範圍,主要職責,成立意義,理事成員,組織機構,組織章程,
建設宗旨
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學習和實踐科學發展觀,圍繞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推進合成樹脂行業現代化、信息化建設開展各項活動,協助政府進行行業管理,為合成樹脂企業及行業服務,在政府與企業之間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
業務範圍
(一)聽取企業訴求,開展行業調查研究,向政府提出有關經濟、
產業政策、法律、法規和行業發展規劃的意見與建議;
(二)根據授權進行行業統計,收集、分析、發布行業信息,建立電子商務信息網路;
(三)組織科技創新活動和科技攻關,開展倉儲建設、國際貿易的協調;
(四)創辦刊物,組織技術培訓,開展諮詢服務;
(五)規範企業行為,開展行業自律,加強誠信建設,維護市場
公平競爭;
(六)反映企業要求,開展反傾銷等救濟措施的法律事務服務,
維護企業、行業合法權益和產業安全;
(七)組織國(境)內外經濟技術和現代物流的交流與合作,受政府委託承辦或根據市場和行業發展需要組織展銷會、展覽會;
(八)承擔政府和有關部門的其他任務。
主要職責
產業調查研究
對行業經濟運行跟蹤分析;對企業改革、技術進步、資產重組等方面進行調查研究,為政府制定合成樹脂行業發展規劃、產業發展政策、法律法規等提供建議,並對政策法規的貫徹實施進行跟蹤研究;及時向政府部門反映行業和企業的意見和訴求。
標準制訂
對行業經濟運行跟蹤分析;對企業改革、技術進步、資產重組等方面進行調查研究,為政府制定合成樹脂行業發展規劃、產業發展政策、法律法規等提供建議,並對政策法規的貫徹實施進行跟蹤研究;及時向政府部門反映行業和企業的意見和訴求。
標準制訂
組織制、修訂合成樹脂行業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技術規範,組織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標準化工作的政策法規,組織宣傳貫徹各項技術標準並提供有關建議。
信息服務
依法進行行業統計,收集、整理、分析行業技術與經濟信息;跟蹤了解產品的國內外市場動態和技術進步趨勢,並通過信息發布會、網站、期刊等多種途徑為企業、政府和社會提供信息服務。
諮詢服務與項目論證
充分發揮專業資源和行業權威性優勢,為會員單位和各級地方政府提供諮詢服務,包括開展市場調查、制訂戰略規劃和開展國際化經營等。參與國家有關項目及產品論證評審;接受政府及相關機構委託,開展合成樹脂生產與流通企業資質評估工作。
貿易爭端調查與協調
負責組織協調合成樹脂行業企業遭受外國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措施調查的應訴工作,負責合成樹脂行業產業損害調查工作,配合政府建立產業損害預警機制。
行業自律
加強行業自律,規範行業行為,維護市場次序,鼓勵公平競爭。在條件合適的時候開展行業信譽度等級評選活動,並利用協會網站進行發布。
專業培訓
組織各種人才、技術、職業技能和產業安全培訓。
國際交流
同有關國家和地區的社會團體建立了日常工作聯繫渠道,開展多種形式的國際技術經濟交流活動,推進雙方溝通信息與合作,組織互訪洽談和貿易往來,完善推薦、媒介服務。
會展服務
信息服務
依法進行行業統計,收集、整理、分析行業技術與經濟信息;跟蹤了解產品的國內外市場動態和技術進步趨勢,並通過信息發布會、網站、期刊等多種途徑為企業、政府和社會提供信息服務。
諮詢服務與項目論證
充分發揮專業資源和行業權威性優勢,為會員單位和各級地方政府提供諮詢服務,包括開展市場調查、制訂戰略規劃和開展國際化經營等。參與國家有關項目及產品論證評審;接受政府及相關機構委託,開展合成樹脂生產與流通企業資質評估工作。
貿易爭端調查與協調
負責組織協調合成樹脂行業企業遭受外國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措施調查的應訴工作,負責合成樹脂行業產業損害調查工作,配合政府建立產業損害預警機制。
行業自律
加強行業自律,規範行業行為,維護市場次序,鼓勵公平競爭。在條件合適的時候開展行業信譽度等級評選活動,並利用協會網站進行發布。
專業培訓
組織各種人才、技術、職業技能和產業安全培訓。
國際交流
同有關國家和地區的社會團體建立了日常工作聯繫渠道,開展多種形式的國際技術經濟交流活動,推進雙方溝通信息與合作,組織互訪洽談和貿易往來,完善推薦、媒介服務。
會展服務
組織、舉辦大型國內與國際展覽會,為企業開拓國內、國外市場提供服務。
成立意義
中國合成樹脂供銷協會將主要由從事聚烯烴、熱固性樹脂、功能性樹脂、工程塑膠、樹脂改性與套用、塑膠添加劑等相關的生產、科研、加工、貿易、物流等企事業單位共同組成。它將代表行業的整體利益,本著公共、公平、公開的原則,為所有合成樹脂行業以及上下游配套的生產加工企業、科研院所、商貿集團和國外在華企業提供服務,為促進合成樹脂行業健康和可持續發展做出努力。
協會將以為企業服務為己任,為政府和行業做好雙向服務。以產業調查研究、標準制訂、信息服務、諮詢服務、項目論證、貿易爭端調查與協調、行業自律、專業培訓、國際交流、會展服務等為主要職能,充分發揮提供服務、反映訴求、規範行為、搭建平台等方面的作用,使中國合成樹脂行業走上一條平穩、健康發展之路。
日前,民政部正式批准組建中國合成樹脂供銷協會,這是在“十二五”開局之年,國家為推動戰略性新興產業快速發展而新批准設立的石化行業第一個專業協會組織。
理事成員
理事長:
趙俊貴中國石化聯合會副會長、秘書長
副理事長:
張電子中平能化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
辛敏琦上海錦湖日麗塑膠有限公司總經理
郝源增廣州市聚賽龍工程塑膠有限公司總經理
黃志傑浙江俊爾新材料有限公司總經理
韓傑哈爾濱鑫達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董事長
潘敏琪上海和氏璧化工有限公司董事長
譚建勇四川得陽化學有限公司董事長
於曉寧山東道恩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董事長
李振平藍帆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喬金梁中石化北京化工研究院院長
王子敏中國石化聯合會信息與市場部副主任
鄭塏國家通用工程塑膠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副主任
名譽副理事長:
楊元一中石化技術委員會主任
周世民中石油煉化板塊 副總經理
楊興強中國化工集團公司副總裁
申長雨鄭州大學校長院士
金日光全國政協常委、民委副主任、化工大學教授
瞿金平華南理工大學院士
秘書長(兼):
鄭塏國家通用工程塑膠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副主任
副秘書長:
趙長安原中海油銷售公司紀監委
陳國福原中石化裝備公司副總經理
何翔北京市化工研究院
楊挺石化聯合會發展中心副主任
蔡挺中國化工規劃發展部長
畢建國中石油辦公廳總裁辦
周衡龍大象投資總經理
戴偉忠中塑線上總裁
陳敏劍《塑膠工業》主編
王金立兵器部53所《工程塑膠套用》社長
協會專家委員會主任:
楊偉才石化聯合會原副會長,諮詢委員會副主任
協會專家委員會副主任:
毛炳權中石化北京化工研究院院士
於建清華大學教授
張傳賢原蘭州石化公司橡膠廠總工
姜振華吉林大學教授
組織機構
中國合成樹脂供銷協會有健全的組織體系。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執行機構是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理事會。會長是協會的法定代表人。協會日常的辦事機構是秘書處,由秘書長負責領導。
中國合成樹脂供銷協會根據行業劃分設立不同專業分會。分會是專門從事專業活動的分支機構,其中包括:聚烯烴分會、環氧樹脂分會、酚醛樹脂分會、不飽和樹脂分會、工程塑膠分會、特種工程塑膠分會、功能性樹脂分會、聚醯胺分會、ABS分會、樹脂改性與合金分會、樹脂加工套用分會、樹脂添加劑分會、環境友好材料分會、樹脂供應鏈分會、鉑網供銷分會等。
組織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協會名稱:中國合成樹脂供銷協會。英文名稱:CHINA SYNTHETIC RESIN SUPPLY AND SALES ASSOCIATION,縮寫:CSRSSA
第二條本協會是由合成樹脂生產與流通行業的企事業單位自願聯合
組成的全國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
第三條本協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學習和實踐科學發展觀,圍繞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推進合成樹脂行業現代化、信息化建設開展各項活動,協助政府進行行業管理,為合成樹脂企業及行業服務,在政府與企業之間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
第四條本協會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和業務主管單位國務院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協會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聽取企業訴求,開展行業調查研究,向政府提出有關經濟、
產業政策、法律、法規和行業發展規劃的意見與建議;
(二)根據授權進行行業統計,收集、分析、發布行業信息,建立電子商務信息網路;
(三)組織科技創新活動和科技攻關,開展倉儲建設、國際貿易的協調;
(四)創辦刊物,組織技術培訓,開展諮詢服務;
(五)規範企業行為,開展行業自律,加強誠信建設,維護市場
公平競爭;
(六)反映企業要求,開展反傾銷等救濟措施的法律事務服務,
維護企業、行業合法權益和產業安全;
(七)組織國(境)內外經濟技術和現代物流的交流與合作,受政府委託承辦或根據市場和行業發展需要組織展銷會、展覽會;
(八)承擔政府和有關部門的其他任務。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本協會會員種類:單位會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協會為會員的,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協會章程;
(二)有加入協會的意願;
(三)在合成樹脂行業內具有一定的影響力;
(四)具有獨立的法人地位。
第九條會員入會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授權協會秘書處發給會員證書。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協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結合實際向協會提出要求解決本單位、本行業有關問題的意見與建議;向政府反映情況以及提出解決相關問題的意見與建議;
(五)對本協會工作提出批評與建議,實施監督;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協會章程,執行協會的決議;
(二)積極參加本協會活動,承辦和完成交辦的工作;
(三)積極向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行業統計資料;
(四)自覺維護行業聲譽,維護協會合法權益;
(五)按時交納會費。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連續
兩年不履行義務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協會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項;
(六)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
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每次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經
由理事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
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和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和註銷;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名譽職務的人選和設立;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到
會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
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
(八)、(九)條等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人數不超過理事會
人數1/3。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
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情況特殊的,可採取通
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本協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a)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b)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c)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d)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e)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f)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g)熱愛協會工作,有較強的組織、協調和決策能力。
第二十五條本協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應當辦理離職手續。
第二十六條本協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連任最長不得超過兩屆。
第二十七條本協會理事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本協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二十九條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機構的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本協會其它日常事務。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本協會經費來源:
h)會費;
i)捐贈;
j)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和服務的收入;
k)政府資助;
l)利息;
m)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協會會費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的相關活動及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來源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認可的審計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本協會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章章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經其同意,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經2010年7月31日第四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解釋權屬本協會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