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合作社聯盟(簡稱),由國際、國內農村合作經濟組織、科研機構、金融機構、專家、學者組成的全國性行業組織。
基本介紹
- 公司名稱:中國合作社聯盟
- 外文名稱:CCA
- 經營範圍:針對中國農民專業合作社做諮詢、管理、培訓、融資等服務
- 公司性質:國際、國內農村合作經濟組織、學者組成的全國性行業組織
聯盟簡介
中國合作社聯盟的成員組織涉及領域是農村社區性合作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業技術協(學)會、村鎮銀行、農民資金互助社、小額貸款公司、鄉鎮集體企業、供銷合作社、信用合作社、手工業合作社、城鄉股份合作企業、消費合作社、勞動就業服務企業、職工保險互助合作社、城鄉醫療合作、城鄉居民社區服務合作、婦女就業合作、休閒旅遊合作、出租合作、殯葬合作、住宅合作、個人集資建房合作、社區養老合作等有利於農村社會與經濟發展的行業。
聯盟職責
二、中國合作社聯盟與各省農業部門、科研院校、媒體、社團、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成立中國合作社聯盟各省理事會,搭建一個資源共享、行業互助、進退自由、權利平等、管理民主的非盈利性社會組織。
三、中國合作社聯盟建立合作社行業公益性網站,政務/公益域名證書編號:2008120902000034,傳播國內外合作社發展動向、政策法規、經驗交流、專家線上指導、供求信息發布等服務。
四、中國合作社聯盟與合作社行業協會、媒體聯合定於每年7月份舉辦“中國合作社年會暨國際合作社日紀念活動”。
五、中國合作社聯盟在各省農貿市場建立中國合作社聯盟農產品展銷中心。解決農民專業合作社農產品銷售價格低、銷售難的問題。
六、中國合作社聯盟在全國各省市連鎖超市建立中國合作社聯盟農產品專櫃,把合作社名優農產品統一進超市銷售。
七、中國合作社聯盟與農業龍頭企業及涉農生產企業合作,採用“按需統購分銷”行銷模式,根據各省市專業合作社需要,在各生產廠家訂做產品,在包裝印上“中國合作社聯盟專供/監製”字樣。解決合作社會員買難、價格高的難題。
八、中國合作社聯盟組織各省專業合作社參加各行業專業展銷會和交易會,在各展銷會設立“中國合作社聯盟展區”,把各專業合作社產品推向國內外市場。
九、中國合作社聯盟在全國各地舉辦“合作社培訓班”,分為初級、中級、高級、實務特訓、和境外培訓五大板塊。
十、中國合作社聯盟定期舉辦“中國農村合作經濟項目洽談會”,邀請國外金融機構、基金會、農協會、農民專業合作社、省市重點龍頭企業參加,。實行面對面項目對接,資金互助,發展訂單農業。
十一、中國合作社聯盟、日本農協、韓國農協聯合舉辦出國考察代表團。學習國外農村合作經濟發展經驗。
十二、中國合作社聯盟與旅遊、汽車、建築、化工、金融、機械、醫療、醫藥、印刷、模具、服裝、教育、照明、美容、食品、物流、傳媒、商場、外貿等產業相關的政府機構、專業組織及相關企業共同成立專業委員會,共同促進農村經濟的發展。
業務範圍
二、由中國合作社聯盟、各省農村媒體及各省媒體聯合主辦“中國合作社聯盟品牌節”,定於每年七月的第一個星期六作為中國合作社聯盟年會。
三、中國合作社聯盟在各省成立中國合作社聯盟**理事會,設名譽理事長1名,理事長1名,常務副理事長1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秘書處是常設機構,秘書長一名,副秘書長5名,副會長若干名,常務理事若干名,理事若干,會員若干。
四、每年農業部、中國合作社聯盟、各地媒體評選“中國合作經濟500強”、“中國農村合作經濟帶頭人”、“中國農村合作經濟十大改革新聞人物”、“中國農村合作經濟突出貢獻企業家”、“中國農村合作經濟誠信企業家”。
五、每年舉辦一次“中國農村合作經濟項目洽談會”,邀請36個國家農協會、農村合作組織,國家、省市重點龍頭企業,各省農業官員、企業家、金融投資機構參加,實行面對面項目對接,資金互助,發展訂單農業。
六、中國合作社聯盟、中國農業大學合作社學院、中國人民大學中國合作社研究院、中國社會科學院農村發展研究所合作社研究中心聯合舉辦合作社培訓班。
七、中國合作社聯盟、日本農協、韓國農協聯合舉辦出國考察代表團,學習國外農村合作經濟發展經驗。
八、中國合作社聯盟與中國農科院、金融機構、國外投資機構合作,協助合作社編寫申報國家項目扶持資金所需的科研報告和融通資金。
聯盟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組織定名為中國合作社聯盟,簡稱中合聯,英文譯名是China Cooperative Alliance,縮寫CCA.
第二條:本組織是由國際、國內農村合作經濟組織、全國性專業協會和其他類型的中介組織、科研機構、金融機構及從事合作社活動的個人自願組成,屬非盈利性的全國性行業組織。
第三條:中國合作社聯盟宗旨是: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針對中國農民專業合作社做諮詢、管理、培訓、融資等服務,團結國內外合作社一切力量,積極參加國家經濟建設,繁榮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促進對外經濟聯繫與合作。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搞好行業自律,承擔行業協調職能,充分發揮橋樑紐帶作用。
第四條:中國合作社聯盟地址設於北京市海淀區中關村南大街12號中國農科院內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五條:中國合作社聯盟的業務範圍:
(一)吸引國內外合作社團體、中介組織、企業和個人入會,凝聚行業力量,發揮群體優勢。
(二) 指導幫助各地組建農民專業合作社,為合作社提供政策諮詢、融資、科技、法律、市場信息,提供對內、對外經貿交流服務,提供公共關係溝通協調服務。
(三)利用各種機會和形式宣傳《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學習借鑑國際合作社運動發展經驗。
(四)通過各種可行的途徑同政府溝通,促進合作社政策調整,為合作社發展營造良好的政策與法律環境。
(五) 聯合國際和國內合作社學院,定期舉行合作社人才培訓,特別是合作社的組織與管理人才。
(六)承擔政府部門委託的符合本會宗旨的有關發展合作社經濟的任務。
(七)支持合作社理論與實踐的研究和國內外合作社經驗與信息的交流。
(八)負責協調會員單位產品的國際和國內認證、國家項目申報、示範合作社等項目資金。
(九)協助全國性專業委員會開展工作;指導參加聯盟的地方理事會的工作。
(十)開辦非盈利性的實業。
第三章會員
第六條:中國合作社聯盟分為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凡依法成立的社會團體和合作社以及符合本會入會條件的個人,承認本會章程,均可申請加入本會。
第七條: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本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會員單位按期交納會費。
第八條: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秘書處初審,提交理事會審議通過;
(三)由中國合作社聯盟發給會員證。
第九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中合聯的活動;
(三)獲得中合聯服務的優先權;
(四)有對中合聯工作進行監督、批評和建議的權利;
(五)有權要求中合聯維護其合法權益;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中合聯決議;
(二)維護中合聯合法權益;
(三)積極參加中合聯組織的活動,完成中合聯交辦的任務;
(四)向中合聯反映情況,提供各種有關資料;
(五)會員單位按規定繳納會費。
第十一條:理事、常務理事單位如果連續兩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並收回會員證牌。
第十二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三條:中國合作社聯盟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選舉產生理事會;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四條:中國合作社聯盟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五年召開一次,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並報有關部門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六條:理事會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七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聽取專業委員會、各省理事會年度工作報告;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聘任副秘書長和機構主要負責人;
(八)領導中合聯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理事會一般每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方式開會。因特殊情況延期召開的,須提前通知理事,並通報情況。
第二十條: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人數不超過理事會人數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一條: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一般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方式召開。因特殊情況延期召開的,須提前告知理事會,通報情況。
第二十三條:本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高;
(二)在中合聯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一般不得超過七十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本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本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上級部門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會的理事長、(或常務副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決定本會日常工作中的重大事宜。
第二十七條: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八條: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條: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費。
第三十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一條: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二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三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四條:本會換屆或更換法人之前必須接受民政部和政府有關部門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五條: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七條: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八條:本會修改的章程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十五日內,報經民政部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九條: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條: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一條: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四十二條:本會經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四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