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反壟斷立法與執法評述

中國反壟斷立法與執法評述

《中國反壟斷立法與執法評述》是2019年9月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李志強。

基本介紹

  • 書名:中國反壟斷立法與執法評述
  • 作者:李志強
  • 出版社: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
  • 出版時間:2019年9月
  • 頁數:304 頁
  • 定價:98 元
  • 開本:16 開
  • 裝幀:平裝
  • ISBN:9787520153836
內容簡介,作者簡介,圖書目錄,

內容簡介

  《中國反壟斷立法與執法評述》是近年來比較少見的對中國反壟斷法相關法律和實踐作出有創見性研究和評論的著作,內容涵蓋壟斷協定、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經營者集中和反壟斷調查等,突出以中企邀府國的法律規定和執法實踐為主展開分析評述,歐美理論和實踐僅以必要為限有所涉及。
  《中國反壟斷立法與執法評述》對《反壟斷法》施行十餘年來的二十多個代表性案例進行了評述,既有司法訴訟、行政執法案件,也包括經營者集中審查案例。作者以其獨特的職業履歷,從立法者、執法者、經營者和執業律師等多個不同的視角對反壟斷法律制度和實踐進行了分析,並對發現的問題和不足之處提出了自己的建議。
  《中國反壟斷立法與執法評述》不僅適合對中國反壟斷法有興趣的入門級讀者,對相關法律從業者和研究人員也大有裨益。

作者簡介

李志強,法學博士,畢業於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職業生涯從律師開始,後進入商務部公平貿易局(現貿易救濟局)工作,負責協調組織和應對國外應淚承反傾銷戒盼記葛調查,並代表中國政府對外進行貿易摩擦磋商與談判。2008年商務部反壟斷局組建後加入反壟斷局,負責經營者集中審查、相關規章制度起草擬定等工作。期間曾赴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競爭局交流工作。現任通用電氣(中國)資深法律顧問。

圖書目錄

第一章 總則1
  第一節 反壟斷法的立法目的探究1
 一 維護社會公共利益不應是反壟斷法的立法目的1
 二 維護統一開放的市場體系應成為立法目的10
  第二節 反壟斷法的適用除外16
 一 反壟斷法的適用除外與豁免是兩個概念16
 二 反壟斷法適用除外的原因及價值取向20
 三 結論和建議29
第二章 壟斷協定37
  第一節 橫向壟斷協定的構成要件37
 一 具有競爭關係的經營者及協助其達成協定的參與者38
 二 一致行為49
 三 意思聯絡50
 四 相關案例評述:安徽信雅達等三家密碼器企業壟斷協定案56
  第二節 橫向壟斷協定的排除、限制競爭效果59
 一 橫向壟斷協定推定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59
 二 相關案例評述: 深圳有害生物防治協會壟斷糾紛案62
  第三節 縱向壟斷協定的法律適用和政策建議67
 一 執法機關對縱向壟斷協定的不同立場和實踐做法69
 二 核心爭議及各自理由72
 三 維持最低轉售價格的淨效果評估是對縱向壟斷協定進行價值判斷的基礎74
 四 結論與政策建議82
 五 相關案例評述86
  第四節 壟斷協定的豁免94
 一 豁免的條件和理由94
 二 中歐豁免條件的區別95
 三 應當廢除不景氣卡特爾豁免96
 四 出口卡特爾不應豁免98
  第五節 寬大制度101
 一 確定性是寬大制度有效實施的前提102
 二 應對脅迫者和組織者區別對待104
 三 己體束寬大制度不適用於縱向壟斷協定105
第三章 濫用市場支配地位108
  第一節 認定市場支配地位的因素108
 一 《反壟斷法》規定的濫用認定因素存在不足之處109
 二 認定市場支配地位的因素的重新界定111
  第二節 最高人民法院確立的相關原則118
 一 界定相關市場非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案件之必要前提118
 二 認定市場支配地位的任一因素均非決定性的119
 三 判斷是否濫用的最終標準是去棄院行為的競爭效果119
 四 非法搭售行為的構成要件及搭售對競爭的影響119
 五 舉證責任的分擔原則120
  第三節 超高定價120
 一 歐美等對超高定價規制的不同立場121
 二 超高定價規制的“共識”123
 三 超高定價的判定方法及其各自不足123
 四 中國的法律規定和執法實踐:高通案、異煙肼案評述124
 堡燥殼凳 第四節 拒絕交易129
 一 歐盟的經驗129
 二 美國的司法實踐與執法機構立場133
 三 中國的選擇135
  第五節 限定交易140
 一 限定交易的類型140
 二 限定交易的反競爭效果141
 三 限定交易的抗辯理由142
 四 相關案例評述:利樂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案(之一)145
  第六節 搭售151
 一 搭售產品獨立性的認定152
 二 搭售的類型155
 三 搭售對競爭的損害155
 四 搭售的抗辯理由156
 五 相關案例評述:利樂濫用市場支配拜墊地位案(之二)159
  第七節 差別待遇161
  第八節 共同濫用市場支配地位163
 一 歐盟共同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起源、確立與發展163
 二 對共同支配地位和共同濫用的質疑169
 三 中國反壟斷法下共同濫用173
第四章 經營者集中(上)實體性問題評述182
  第一節 橫向經營者集中審查的確認性因素183
 一 市場份額184
 二 市場集中度188
  第二節 橫向經營者集中的反競爭效果190
 一 單邊效應191
 二 協調效應199
  第三節 橫向經營者集中審查的抵消性因素204
 一 買方力量204
 二 市場進入206
 三 經濟效率209
 四 相關案例評述212
  第四節 非橫向經營者集中218
 一 非橫向集中的反競爭效果通常小於橫向集中219
 二 縱向集中的反競爭效果220
 三 混合集中的反競爭效果222
  第五節 合營企業的反壟斷規制229
 一 合營與合營企業229
 二 反壟斷法為何關注合營企業231
 三 歐盟對合營企業的反壟斷規制231
 四 美國對合營企業的反壟斷規制234
 五 中國對合營企業的反壟斷規制237
 六 相關案例評述:P3案240
  第六節 經營者集中的救濟制度243
 一 結構性剝離是最有效、最重要的救濟方式:評輝瑞/惠氏案243
 二 產能剝離具有創造性,但適用範圍有限:評三菱麗陽公司/璐彩特案247
 三 皇冠寶石規則有助於降低資產剝離失敗風險:評三菱麗陽公司/璐彩特案251
 四 救濟措施需要與反競爭效果的嚴重程度相適應:評陶氏/杜邦案252
第五章 經營者集中(下)程式性問題評述257
  第一節 申報前商談257
 一 申報前商談的目的和涉及的難點問題——控制權的取得257
 二 申報前商談的現狀與問題259
 三 政策建議259
  第二節 附條件批准的經營者集中相關問題評述260
 一 在確認競爭問題和救濟條件商談中增加執法透明度261
 二 附加的限制性條件應避免對價格、供應量等作出直接限定264
 三 附加的限制性條件應當與確認的競爭問題相一致265
 四 違反限制性條件的法律責任266
  第三節 撤回並重新申報之弊端及修法建議268
 一 現狀及形成原因269
 二 權宜之計的弊端270
 三 修法建議271
  第四節 經營者集中的反壟斷調查274
 一 集中調查不同於集中審查274
 二 經營者集中調查的現實意義275
第六章 反壟斷調查277
  第一節 反壟斷調查中執法機構與相關方的權利和義務279
 一 反壟斷調查的法律依據280
 二 立案281
 三 執法機構進入自然人住所進行調查的權力及其限制285
 四 查封、扣押相關證據須符合《行政強制法》286
 五 相關利害關係方配合調查之義務及“無罪推定”原則286
 六 相關利害關係方的知情權和申辯權288
 七 聽證制度293
 八 相關利害關係方對反壟斷調查尋求法律救濟的權利295
  第二節 承諾制度296
 一 承諾制度及其特點297
 二 承諾制度的適用範圍299
參考文獻302
後記305
  第五節 寬大制度101
 一 確定性是寬大制度有效實施的前提102
 二 應對脅迫者和組織者區別對待104
 三 寬大制度不適用於縱向壟斷協定105
第三章 濫用市場支配地位108
  第一節 認定市場支配地位的因素108
 一 《反壟斷法》規定的濫用認定因素存在不足之處109
 二 認定市場支配地位的因素的重新界定111
  第二節 最高人民法院確立的相關原則118
 一 界定相關市場非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案件之必要前提118
 二 認定市場支配地位的任一因素均非決定性的119
 三 判斷是否濫用的最終標準是行為的競爭效果119
 四 非法搭售行為的構成要件及搭售對競爭的影響119
 五 舉證責任的分擔原則120
  第三節 超高定價120
 一 歐美等對超高定價規制的不同立場121
 二 超高定價規制的“共識”123
 三 超高定價的判定方法及其各自不足123
 四 中國的法律規定和執法實踐:高通案、異煙肼案評述124
  第四節 拒絕交易129
 一 歐盟的經驗129
 二 美國的司法實踐與執法機構立場133
 三 中國的選擇135
  第五節 限定交易140
 一 限定交易的類型140
 二 限定交易的反競爭效果141
 三 限定交易的抗辯理由142
 四 相關案例評述:利樂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案(之一)145
  第六節 搭售151
 一 搭售產品獨立性的認定152
 二 搭售的類型155
 三 搭售對競爭的損害155
 四 搭售的抗辯理由156
 五 相關案例評述:利樂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案(之二)159
  第七節 差別待遇161
  第八節 共同濫用市場支配地位163
 一 歐盟共同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起源、確立與發展163
 二 對共同支配地位和共同濫用的質疑169
 三 中國反壟斷法下共同濫用173
第四章 經營者集中(上)實體性問題評述182
  第一節 橫向經營者集中審查的確認性因素183
 一 市場份額184
 二 市場集中度188
  第二節 橫向經營者集中的反競爭效果190
 一 單邊效應191
 二 協調效應199
  第三節 橫向經營者集中審查的抵消性因素204
 一 買方力量204
 二 市場進入206
 三 經濟效率209
 四 相關案例評述212
  第四節 非橫向經營者集中218
 一 非橫向集中的反競爭效果通常小於橫向集中219
 二 縱向集中的反競爭效果220
 三 混合集中的反競爭效果222
  第五節 合營企業的反壟斷規制229
 一 合營與合營企業229
 二 反壟斷法為何關注合營企業231
 三 歐盟對合營企業的反壟斷規制231
 四 美國對合營企業的反壟斷規制234
 五 中國對合營企業的反壟斷規制237
 六 相關案例評述:P3案240
  第六節 經營者集中的救濟制度243
 一 結構性剝離是最有效、最重要的救濟方式:評輝瑞/惠氏案243
 二 產能剝離具有創造性,但適用範圍有限:評三菱麗陽公司/璐彩特案247
 三 皇冠寶石規則有助於降低資產剝離失敗風險:評三菱麗陽公司/璐彩特案251
 四 救濟措施需要與反競爭效果的嚴重程度相適應:評陶氏/杜邦案252
第五章 經營者集中(下)程式性問題評述257
  第一節 申報前商談257
 一 申報前商談的目的和涉及的難點問題——控制權的取得257
 二 申報前商談的現狀與問題259
 三 政策建議259
  第二節 附條件批准的經營者集中相關問題評述260
 一 在確認競爭問題和救濟條件商談中增加執法透明度261
 二 附加的限制性條件應避免對價格、供應量等作出直接限定264
 三 附加的限制性條件應當與確認的競爭問題相一致265
 四 違反限制性條件的法律責任266
  第三節 撤回並重新申報之弊端及修法建議268
 一 現狀及形成原因269
 二 權宜之計的弊端270
 三 修法建議271
  第四節 經營者集中的反壟斷調查274
 一 集中調查不同於集中審查274
 二 經營者集中調查的現實意義275
第六章 反壟斷調查277
  第一節 反壟斷調查中執法機構與相關方的權利和義務279
 一 反壟斷調查的法律依據280
 二 立案281
 三 執法機構進入自然人住所進行調查的權力及其限制285
 四 查封、扣押相關證據須符合《行政強制法》286
 五 相關利害關係方配合調查之義務及“無罪推定”原則286
 六 相關利害關係方的知情權和申辯權288
 七 聽證制度293
 八 相關利害關係方對反壟斷調查尋求法律救濟的權利295
  第二節 承諾制度296
 一 承諾制度及其特點297
 二 承諾制度的適用範圍299
參考文獻302
後記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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