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能
主要工作
中國印染行業協會的主要工作有:開展對行業的調查研究,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行業、會員訴求;協助政府部門統一協調企業之間、行業與外部之間的關係,保護行業的合法權益;掌握國內外行業發展動態,收集、發布行業信息;參與印染行業產業政策、技術政策、經濟政策以及標準、法規等方面的研究、制定,並組織宣傳、貫徹、落實;參與制訂行業發展規劃,完善行業管理,促進行業發展;組織行業有關業務的諮詢、診斷、鑑定、論證和各項專業管理、生產技術和經驗總結、推廣、交流,舉辦各類為行業服務的培訓班,提高行業素質;開展行業品牌培育、質量管理和產品開發工作,推薦行業的高新技術產品和名牌產品;發展與國外、境外有關經濟團體和協會的聯繫,參加有關國際會議,組織出國考察、訪問,促進對外經濟貿易、技術合作。
組織刊物
協會刊物《中國印染協會信息》和協會網站等信息平台為行業提供服務。
組織結構
中國印染行業協會聚集了中國眾多的優秀印染企業及相關行業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為更好的開展行業工作,本協會
秘書處下設辦公室、對外聯絡部、產業部、信息部、諮詢部及印花專業技術委員會、環保專業技術委員會等機構。
入會須知
1. 申領或下載入會申請表,注意對應申請表類型。其中印染行業企業包括所有從事印染產品加工的企業;相關行業企業包括所有從事與印染行業相關的紡織、機械、染化料、助劑、計算機技術、金融、諮詢服務、中介機構等企業;社會團體包括大專院校、科研院所、社團組織等非贏利性的事業單位、組織。
2. 認真填寫入會申請表,並加蓋單位公章。
3. 將填好的入會申請表與單位的工商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郵寄到北京東長安街12號中國印染行業協會329室(郵編100742)。
4. 協會秘書處在收到入會申請表後,按照《中國印染行業協會章程》履行入會審批手續。
5. 待申請獲得批准後,協會將予以備案,並函告各位常務理事、申請單位及相關單位。
6. 批准新會員的通知、協會章程和相關規定一同寄送申請單位。
7. 會員單位自批准之日起,享有協會會員的一切權利,並須承擔相應的義務。
會費管理
根據民政部《關於調整社會團體會費政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民發〔2003〕95號)、《民政部、財政部關於進一步明確社會團體會費政策的通知》(民發〔2006〕123號)以及《關於規範社會團體收費行為有關問題的通知》(民發〔2007〕167號)等檔案的精神,按照《中國印染行業協會章程》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三十條和第三十一條之規定製定本辦法。
第一條 每年繳納會費標準
一、會員單位會費二千元;
二、理事單位會費四千元;
三、常務理事單位會費六千元;
四、副會長單位會費二萬元;
五、會員單位在上述標準外可自願繳納會費以支持協會發展;
六、個人會員自願繳納一定數額。
第二條 會費的繳納辦法
一、會員單位在每年三月底以前,將會費匯至中國印染行業協會秘書處;
二、新批准的會員,應於批准入會之日起一個月內繳納會費。下半年入會的會員,按當年的會費折半繳納。
第三條 會員繳納會費後,可享受如下權利
一、由中國印染行業協會頒發會員證書,理事以上單位頒發銅牌;
二、免費獲得協會會刊《中國印染協會信息》一份;
三、按會員級別瀏覽中國印染行業協會網站信息;
四、參加中國印染行業協會的各種活動,按會員價優惠收費;
五、享有《中國印染行業協會章程》所規定的各項會員權利;
六、享受其他可以實行會員優先的服務。
第四條 會員單位一年不繳納會費,即停止第三條所規定的會員各項權利;兩年不繳納會費視為自動退會,並收回會員證書。理事以上單位一年不繳納會費,取消理事以上資格,並收回證書和銅牌。
第五條 本辦法經中國印染行業協會第四屆會員代表大會通過,自二OO八年起實施。
第六條 本辦法解釋權屬中國印染行業協會秘書處。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提高我國印染企業印花技術水平,促進印染行業的持續發展,成立中國印染行業協會印花專業委員會(以下簡稱專業委員會)並制定本工作條例。
第二條 專業委員會是由印染印花為主的紡織印染生產企業及其相關的單位自願組成,不受專業部門和所有制的限制,為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專業委員會的宗旨是,“協作、交流、服務、發展”,在工作中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 專業委員會受中國印染行業協會的領導,按協會的工作條例開展全國性的技術指導、經驗交流、諮詢服務等技術培訓活動。
第五條 專業委員會秘書處設在上海。
第二章 工作任務
第六條 專業委員會要在紡織印染生產企業及其他相關單位之間發揮其協作作用、信息作用、橋樑作用、促進作用,本著科學、公正、實效、服務的精神,促進紡織印染產品質量的提高,促進國內印染印花技術水平的提高,為紡織工業的發展服務,具體任務是:
(一) 開展印染印花套用技術的研究,完善紡織印染生產企業印花及新型印花工藝的使用方法和工作方法。
(二) 舉辦各類有關的技術培訓班、對印染企業的印花工藝、技術系統進行專業培訓,培養新型的技術管理人員和高級技術工人,提高紡織印染生產中印花套用的技術水平。
(三) 組織有關科技人員、專家、學者、研究並交流國內外傳統印花與新型印花工藝的發展及套用情況。
(四) 加強與紡織印染有關單位的合作,積極配合紡織印染企業在印花工藝新產品的開發、鑑定、推廣和套用研究。收集有關印花工藝及其配套材料在套用中的信息,並組織交流,提出改進建議。
(五) 開展印花先進技術和管理經驗等方面的總結交流和推廣工作。
(六) 接受政府部門、上級單位、會員企業和相關技術部門的委託,進行印花技術方面工作的諮詢服務。
第三章 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 專業委員會由團體會員、個人會員和名譽會員組成。
第八條 申請加入專業委員會,必須擁護專業委員會的工作條例,有加入專業委員會的願望。
第九條 凡長期從事本領域的工作,深負眾望的專家、學者及有關人員,經專業委員會秘書處研究批准,報中國印染行業協會備案後,可聘請為顧問參與專業委員會的相關工作的商討及活動。
第十條 加入專業委員會的程式。
(一) 提交申請表。
(二) 經專業委員會領導小組討論通過,報中國印染行業協會備案。
(三) 其會員必須是中國印染行業協會會員。
(四) 由中國印染行業協會頒發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單位的權利
(一) 行使表決權,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 有參加專業委員會各項活動的權利。
(三) 有權對專業委員會的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議和批評意見的權利。
(四) 有自願入會和退會的自由。
(五) 有優先享有專業委員會提供的各項諮詢服務及在中國印染行業協會會刊《中國印染協會信息》等刊物上發表文章的權利。
(六) 有優先享有參加專業委員會及其所屬機構組織的活動和獲取國內外信息的權利。
第十二條 會員單位的義務
(一) 執行專業委員會的決議。
(二) 維護專業委員會的合法權益。
(三) 完成專業委員會交辦的有關工作。
(四) 每年按規定交納會費,作為專業委員會開展工作的活動經費,如已是中國印染行業協會會員,並交納過會費,不再重複交納會費。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專業委員會,並交回會員證,如二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專業委員會工作條例的行為,經專業委員會研究通過,報中國印染行業協會備案,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領導
第十五條 專業委員會在中國印染行業協會領導下,實行專業委員會領導小組負責制,領導小組由主任、副主任、秘書長構成;專業委員會由委員會領導小組、秘書處、會員單位的有關人員構成。
第十六條 專業委員會設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
秘書長一人,主持日常工作。秘書處設秘書若干人,協助秘書長處理專業委員會日常事務。專業委員會領導小組的主任、副主任和秘書長由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每四年改選一次,可連選連任。
第十七條 為了便於各省市地區之間的聯繫及各省市地區印染印花工作的開展,各省市地區可推薦區域組長一名,副組長1-2名,作為專業委員會的委員。
第十八條 專業委員會下設
辦公室、信息部、套用技術部、培訓部,負責貫徹落實有關專業委員會的各項工作。
第十九條 主任、副主任和區域組長因工作的調動或更換人員,要及時通報會員單位,以保持工作的連續性。
第二十條 專業委員會每年召開一次專業委員會委員工作會議,聽取專業委員會委員的工作匯報,研究、解決落實有關工作。
第二十一條 專業委員會每兩年召開一次由會員單位參加的代表大會,組織印染印花套用技術經驗交流,總結工作和匯報經費收支情況,並研討下年度工作。
第二十二條 若遇特殊情況,可提前或推遲召開代表會議。代表大會召開的時間、地點及內容經領導小組商討後,報請中國印染行業協會審定批准。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工作條例可依據工作需要,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四條 本工作條例由團體會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報請中國印染行業協會審批,並在呈送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備案後生效。
第二十五條 本工作條例由專業委員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