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勵志圓夢促進會

中國勵志圓夢促進會是一個組織機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勵志圓夢促進會
  • 外文名:China Association for Encouragement and Dream Promotion
中國勵志圓夢促進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名稱:中國勵志圓夢促進會。
第二條性質:本促進會是由志願從事社會公益事業的社會人士和夢想自主創業的有志青年自願結成的地方性非盈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宗旨:貫徹落實“十八大”精神,以改善民生為重點,以促進社會和諧為目標。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倡導社會文明風尚,為自願參加公益愛心活動的志願者提供展示平台,團結凝聚他們為社會和諧,扶老助孤、賑災救助、扶貧濟殘等公益慈善事業獻愛心。同時,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推動民族品牌的發展,給予自主創業者信心和支持,喚醒公民的國家意識、公民意識、奉獻精神和奮鬥信念。
第四條本促進會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中國民政廳和相關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促進會辦公地址設在中國香港。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促進會的業務範圍是:
(一)通過各種方式傳播社會正能量,增強民族自信心,促進社會主義文明社會的發展;
(二)繼承弘揚中國傳統文化,讓中華文明在未來社會中站上歷史舞台,歷久而彌新;
(三)培養國民的國家意識,社會意識,提高國民的整體素質;
(四)為具有特殊困難以及需要幫助的創業者提供援助,鼓勵更多人創業,促進民族經濟的發展,為民族品牌進軍世界打下堅實基礎;
(五)規劃、組織會員的交流溝通,為創業者圓夢,為民族品牌求發展。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本促進會會員包括: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促進會成為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的要求和條件:
(一)年滿18周歲以上,身體健康,熱愛學習,熱心公益慈善活動的公民;
(二)參加本促進會可以經人推薦或本人申請,同時必須按要求認真填寫本組織《申請表》,承認本促進會章程,按規定交納會費;
(三)凡履行了以上手續者,並領取《中國勵志圓夢促進會會員證》,就取得了正式個人會員資格;
(四)凡熱心公益活動,積極關注扶老助孤、賑災救助、扶貧濟殘等公益慈善事業、致力於支持民族品牌振興的企事業單位,可以經申請加入本促進會成為單位會員。
(五)本促進會對取得單位會員資格者頒發資格證書和授牌。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優先參加本促進會舉辦的公益慈善活動,得到本組織的優質服務;
(三)對本促進會的工作有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四)入會自願,退會自由的權利。
第十一條會員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促進會章程,執行本促進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促進會合法權益和聲譽;
(三)接受完成本促進會委託的公益服務工作;
(四)按時按規定繳納會費;
(五)向本促進會反映情況,提出建議。
第十二條退會和除名:
會員退出本促進會應有書面報告,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兩年不履行會員義務,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促進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2年(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最長不超過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促進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促進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本促進會設立常務理事會(理事人數較多時,可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每年召開2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本促進會的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促進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本促進會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促進會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2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促進會理事長(會長)為本促進會法定代表人。
本促進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團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本促進會理事長(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促進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本促進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本促進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本促進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本促進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本促進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本促進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本促進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本促進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本促進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本促進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對本促進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本促進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本促進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本促進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本促進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本促進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本促進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促進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經年月日第屆第次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促進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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