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全國政協教科文衛體委員會主任、原科技部部長
徐冠華院士擔任研究會理事長,國務院參事室參事、原科技部副部長
劉燕華擔任研究會常務副理事長。
研究會的宗旨是搭建創新方法領域管理部門、企業、高校和科研院所交流平台,強化創新方法工作,增強民眾的創新思維與創新精神培養,促進社會各界對科學方法、科學工具的研究與套用,增強企業的創新能力,從源頭上推進我國的自主創新。
研究會主要從事創新方法戰略研究工作,開展創新方法培訓與認證,舉辦創新方法高層論壇,出版創新方法相關刊物,推動創新方法國際合作,從
科學思維、
科學方法、科學工具三個層面全面推進創新方法。
業務範圍
戰略研究——開展科學思維、科學方法、科學工具等領域的重大問題的研究、評價工作,推動科學思維層面的教育工作、科學方法的研究與套用和科學工具的自主創新;
人才培養——集中國內創新方法優勢力量,開展創新方法師資培訓,針對企業、科研單位和高校開展創新方法普及培訓;
學術交流——協助科技部開展創新方法相關領域戰略、方針、法規、政策和規劃的研討交流;
諮詢服務——接受政府主管部門委託,承擔創新方法相關領域的調研、科技項目論證、科技規劃編制、科技成果鑑定、科技諮詢服務、技術職稱評審,可行性方案研究和評議等諮詢服務工作;
宣傳普及——針對我國創新方法領域存在的問題與實際需求,開展科學普及、宣傳教育、培訓活動和能力建設項目,增進公眾的創新意識和創新能力;
編輯出版——編輯出版中英文期刊以及創新方法相關的圖書、音像等資料,介紹國內外創新方法發展動態,推廣普及創新方法;
國際合作——組織國內、國際會議、考察、合作項目和學術交流活動,擴大同國際相關組織及科技工作者的友好往來。引進、消化、吸收國外先進的創新方法。
理事會
理事長——徐冠華
常務副理事長——劉燕華
副理事長——王偉中
副理事長——王 浩
副理事長——孫 堯
副理事長——齊 讓
副理事長——趙沁平
副理事長——張 澤
副理事長——張國明
秘書長——周 元
章程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是:創新方法研究會,英文名稱:Innovation Method Society,縮寫:IMS。
第二條 創新方法研究會是由從事並關心科學思維、科學方法和科學工具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專家、學者等自願結成的學術性的、全國性的、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 創新方法研究會的宗旨:
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黨的基本路線,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貫徹國家有關科學技術的基本方針,團結、組織從事和關心創新方法工作的各界人士,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為推動自主創新、科教興國、建設創新型國家做出貢獻。
第四條 創新方法研究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和業務主管單位科學技術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創新方法研究會的住所:北京市海淀玉淵潭南路8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創新方法研究會的業務範圍:
(一) 協助科技部開展創新方法相關領域戰略、方針、法規、政策和規劃的研討交流;
(二)開展科學思維、科學方法、科學工具等領域的重大問題的研究、評價工作,推動科學思維層面的教育工作、科學方法的研究與套用和科學工具的自主創新;
(三)針對我國創新方法領域存在的問題與實際需求,開展科學普及、宣傳教育、培訓活動和能力建設項目,增進公眾的創新意識和創新能力;
(四)引進、消化、吸收國外先進的創新方法工具並加強實踐,努力開發符合我國創新方法發展的工具;
(五)接受政府主管部門委託,承擔創新方法相關領域的調研、科技項目論證、科技規劃編制、科技成果鑑定、科技諮詢服務、技術職稱評審,可行性方案研究和評議等諮詢服務工作;
(六)依照有關規定,編輯出版會刊和與本會有關的圖書、音像等資料,介紹國內外創新方法發展動態,推廣普及創新方法;
(七)組織國內、國際會議、考察、合作項目和學術交流活動,擴大同國際相關組織及科技工作者的友好往來。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創新方法研究會的會員種類: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創新方法研究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創新方法研究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創新方法研究會的意願;
(三)在創新方法研究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從事創新方法工作有突出成績和貢獻,並有較高學術水平的科技、教育人員;
2、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創新方法相關領域在讀研究生;
3、高等院校畢業,從事創新方法有關工作三年以上,具有一定學術水平的科技人員;熱心和積極支持本會工作,從事創新方法相關工作的管理人員;
4、從事創新方法相關領域,擁有一定數量的科技隊伍,願意參與本會活動,並支持本會工作的教育、科研、生產、行政管理等企事業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可申請為本會的團體會員。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創新方法研究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創新方法研究會的活動;
(三)獲得創新方法研究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創新方法研究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創新方法研究會的決議;
(二)維護創新方法研究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創新方法研究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創新方法研究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 參加或協助本會開展有關學術活動,撰寫學術論文或參加科普、諮詢服務等活動。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創新方法研究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2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創新方法研究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創新方法研究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並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創新方法研究會設立常務理事會。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創新方法研究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 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 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創新方法研究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創新方法研究會設立常務理事會 。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創新方法研究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創新方法研究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 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五)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創新方法研究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創新方法研究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5年,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創新方法研究會秘書長為創新方法研究會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創新方法研究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如果法定代表人選擇會長或者理事長,內容填寫提示: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理事長(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創新方法研究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創新方法研究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 、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二十九條創新方法研究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創新方法研究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創新方法研究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創新方法研究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創新方法研究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資產來源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創新方法研究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創新方法研究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創新方法研究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創新方法研究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創新方法研究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對創新方法研究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創新方法研究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
第四十一條 創新方法研究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協定。
第四十二條 創新方法研究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創新方法研究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創新方法研究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創新方法研究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創新方法研究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08年11月28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創新方法研究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