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冶金礦山企業協會

中國冶金礦山企業協會

中國冶金礦山企業協會由原冶金工業部礦山司組建,1991年經民政部批准成立,是全國冶金礦山行業內各種所有制企事業單位、社團組織和個人自願組成的行業性、非營利、具有法人地位的全國性社會團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冶金礦山企業協會
  • 外文名:Metallurgical Mines’Association of China,MMAC
  • 註冊機構:民政部
  • 社會信用代碼:51100000500002125W 
  • 組織狀態:正常
發展歷史,主要職能,組織宗旨,業務範圍,組織章程,

發展歷史

1990年4月6日,冶金工業部以[(90)冶人部函字第044號]關於成立冶金礦山企業協會的批覆。由冶金工業部副部長徐大銓任名譽理事長、冶金部礦山司局級巡視員江成博任理事長、冶金部礦山司綜合處長顧仁級任秘書長。
中國冶金礦山企業協會
1991年5月2日經民政部登記,成立中國冶金礦山企業協會,同年10月在海南三亞渡假村召開冶金部礦山工作會議暨中國冶金礦山企業成立大會。
1992年6月23日中國冶金礦山企業協會首屆二次會議在四川省召開,36個團體會員單位領導參加了會議,大會推選王耀庭為理事長,江成博改任常務副理事長、同意免去顧會級秘書長,改由李衛任秘書長。
1996年10月7日,召開第二屆會員代表大會(烏魯木齊),董稼祥當選為理事長。
2000年11月,召開第三屆會員代表大會(梅山鐵礦),鄒健當選為理事長。
2004年2月2日,會長聯席會議(北京)通過關於實行“雙會長”制度和“輪值會長”制度的決定。同年11月10日召開第四屆會員代表大會(上海)召開,鄒健當選為該屆理事會駐會會長;首鋼礦業公司總經理郝樹華、鞍鋼礦業公司陳平為前兩任輪值會長。
2008年4月26日,會長聯席會(北京)決定由“雙會長”制改為“輪值會長制”(二年一輪),由礦山企業領導擔任會長,並研究確定相應選舉制度。
2009年2月28,第五屆會員代表大會(北京)推選鞍鋼礦業公司邵安林、中鋼礦業開發公司連民傑為會長,雷平喜為常務副會長。
2011年中國冶金礦山企業協會被民政部評定為AAAA級協會。
2013年6月22日,第六屆會員代表大會(北京)選舉攀鋼礦業公司謝琪春和首鋼礦業公司吳林為會長。雷平喜繼任常務副會長。首次增設主席團作為協會的領導機構。
2014年11月15日,由於原鞍鋼集團礦業公司與原攀鋼礦業公司組建為鞍鋼礦業集團公司,中國冶金礦山企業協會以中礦協[2014]88號文通過通訊的方式對第六屆理事會第一輪值會長進行投票選舉,由現任鞍鋼礦業集團公司總經理邵安林同志更換謝琪春同志擔任中國冶金礦山企業協會六屆理事會第一任輪值會長。

主要職能

組織宗旨

本團體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為指導,全面貫徹科學發展觀,堅持解放思想,不斷推動行業改革開放和科學發展;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努力建立和完善行業自律和協調機制;堅持為企業、行業服務,為政府、社會服務,充分發揮聯繫政府、服務企業的橋樑、紐帶作用;堅持依靠企業辦協會,在市場原則下規範運作、積極服務;貫徹國家產業政策,參與實施行業管理,反映行業和企業訴求,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不斷提高冶金礦山發展的質量和效益;加強本團體自身建設,培養造就一支高素質、精幹的職業化、專業化隊伍,努力把本團體建設成國內有威信、國際有影響的行業組織。

業務範圍

(一)根據國家有關政策法規,結合行業特點,制定行業的行規行約,建立行業自律機制,規範行業自我管理行為。在協調冶金礦山資源保護與合理利用、巨觀調控與依法治礦、結構調整與深化改革、科教興礦與人才強礦、制度保障與社會服務、安全健康與職工生活以及行業健康穩定發展等方面,發揮行業組織的作用,促進企業公平競爭,維護行業整體利益。
(二)參與資源戰略、行業發展規劃、產業政策法規的相關工作,為政府加強巨觀調控和管理提出諮詢建議。協助政府貫徹有關的法律法規和技術政策,研究冶金礦山的技術現狀及發展方向。
(三)根據會員需要,主動發揮“協商、協作、協調”作用,通過全面協商、多方面協作,幫助會員排憂解難,為企業的發展營造良好的外部環境。
(四)跟蹤行業經濟運行情況,代表本行業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會員企業在生產經營與改革發展等方面的重大問題,並研究和提出相關政策建議,反映會員單位的願望和要求,維護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
(五)根據會員單位的需求,組織企業通過改組、聯合、兼併、參股控股等多種途徑,建立多種形式的聯合體,依法推進冶金礦產資源的整合,提高產業的集中度和市場調控能力;協調行業內部生產經營、技術合作中的問題,推動橫向聯合、協作、資產和資本運營。
(六)組織收集、整理、分析、發布國內外冶金礦山行業的市場狀況和經營管理、經濟技術等信息。監測冶金礦山行業經濟運行態勢,開展專題研究。受政府相關部門授權和委託,依法開展冶金礦山行業的統計、調查、分析和上報等工作。對會員單位的經營管理、發展戰略及經濟技術指標進行分析評價,為企業實現現代化提供優質的信息諮詢服務。
中國冶金礦山企業協會
(七)組織行業專家建立冶金礦山行業技術、管理諮詢系統和技術、管理支撐體系,對會員企業生產經營中存在的技術難題進行診斷、攻關,參與礦山職工教育培訓工作,組織有關技術與管理等方面的業務培訓,提高冶金礦山幹部和職工隊伍的專業和技術素質。依照有關規定出版本團體會刊、會訊、專題資料和有關書籍,開辦協會網站,提高行業整體水平,反映會員單位動態。
(八)開展行業重大技改、科技項目的組織、申報等工作,協調有關企業、事業單位的科研項目聯合開發和技術攻關,組織行業科技成果的評審、推廣和套用,促進行業科技進步。總結、交流、宣傳、推廣典型經驗,引導和協調冶金礦山行業進行現代企業制度改革、企業管理創新。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組織行業創優爭先的“雙十佳”評選活動,開展行業獎項的評審工作。
(九)參與行業重大投資、改造、開發項目的前期論證、審查工作和實施過程中的協調服務工作。受政府部門委託,承擔冶金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的審查。
(十)代表冶金礦山行業參加國際同業組織的有關活動。建立與國際有關冶金礦山同業組織的聯繫,促進對外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受政府有關部門委託,組織冶金礦山行業的各類國際會議和展覽。
(十一)參與制訂、修訂行業有關技術、經濟、管理、安全等標準、規範,組織推進會員單位貫徹實施。開展行檢、行評工作。對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和企業,配合政府部門進行督促整改。
(十二)開展其他我國法律、法規允許的有益於冶金礦山發展的活動。承擔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接受會員和社會的委託,提供專項服務。

組織章程

中國冶金礦山企業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為中國冶金礦山企業協會(以下簡稱本團體),中文簡稱:中礦協。英文譯名為Metallurgical Mines’Association of China,縮寫MMAC。
第二條 本團體是由全國冶金礦山企業以及相關重點設備製造企業,高校、科研、設計、信息等企事業單位,社團組織和個人為會員自願組成,為實現會員共同意願,按本章程開展活動的全國性、非營利性、自律性的行業管理組織,是依法成立的社團法人。
第三條 本團體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為指導,全面貫徹科學發展觀,堅持解放思想,不斷推動行業改革開放和科學發展;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努力建立和完善行業自律和協調機制;堅持為企業、行業服務,為政府、社會服務,充分發揮聯繫政府、服務企業的橋樑、紐帶作用;堅持依靠企業辦協會,在市場原則下規範運作、積極服務;貫徹國家產業政策,參與實施行業管理,反映行業和企業訴求,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不斷提高冶金礦山發展的質量和效益;加強本團體自身建設,培養造就一支高素質、精幹的職業化、專業化隊伍,努力把本團體建設成國內有威信、國際有影響的行業組織。
第四條 本團體的業務主管部門為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
第五條 本團體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根據國家有關政策法規,結合行業特點,制定行業的行規行約,建立行業自律機制,規範行業自我管理行為。在協調冶金礦山資源保護與合理利用、巨觀調控與依法治礦、結構調整與深化改革、科教興礦與人才強礦、制度保障與社會服務、安全健康與職工生活以及行業健康穩定發展等方面,發揮行業組織的作用,促進企業公平競爭,維護行業整體利益。
中國冶金礦山企業協會
(二)參與資源戰略、行業發展規劃、產業政策法規的相關工作,為政府加強巨觀調控和管理提出諮詢建議。協助政府貫徹有關的法律法規和技術政策,研究冶金礦山的技術現狀及發展方向。
(三)根據會員需要,主動發揮“協商、協作、協調”作用,通過全面協商、多方面協作,幫助會員排憂解難,為企業的發展營造良好的外部環境。
(四)跟蹤行業經濟運行情況,代表本行業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會員企業在生產經營與改革發展等方面的重大問題,並研究和提出相關政策建議,反映會員單位的願望和要求,維護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
(五)根據會員單位的需求,組織企業通過改組、聯合、兼併、參股控股等多種途徑,建立多種形式的聯合體,依法推進冶金礦產資源的整合,提高產業的集中度和市場調控能力;協調行業內部生產經營、技術合作中的問題,推動橫向聯合、協作、資產和資本運營。
(六)組織收集、整理、分析、發布國內外冶金礦山行業的市場狀況和經營管理、經濟技術等信息。監測冶金礦山行業經濟運行態勢,開展專題研究。受政府相關部門授權和委託,依法開展冶金礦山行業的統計、調查、分析和上報等工作。對會員單位的經營管理、發展戰略及經濟技術指標進行分析評價,為企業實現現代化提供優質的信息諮詢服務。
(七)組織行業專家建立冶金礦山行業技術、管理諮詢系統和技術、管理支撐體系,對會員企業生產經營中存在的技術難題進行診斷、攻關,參與礦山職工教育培訓工作,組織有關技術與管理等方面的業務培訓,提高冶金礦山幹部和職工隊伍的專業和技術素質。依照有關規定出版本團體會刊、會訊、專題資料和有關書籍,開辦協會網站,提高行業整體水平,反映會員單位動態。
(八)開展行業重大技改、科技項目的組織、申報等工作,協調有關企業、事業單位的科研項目聯合開發和技術攻關,組織行業科技成果的評審、推廣和套用,促進行業科技進步。總結、交流、宣傳、推廣典型經驗,引導和協調冶金礦山行業進行現代企業制度改革、企業管理創新。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組織行業創優爭先的“雙十佳”評選活動,開展行業獎項的評審工作。
(九)參與行業重大投資、改造、開發項目的前期論證、審查工作和實施過程中的協調服務工作。受政府部門委託,承擔冶金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的審查。
(十)代表冶金礦山行業參加國際同業組織的有關活動。建立與國際有關冶金礦山同業組織的聯繫,促進對外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受政府有關部門委託,組織冶金礦山行業的各類國際會議和展覽。
(十一)參與制訂、修訂行業有關技術、經濟、管理、安全等標準、規範,組織推進會員單位貫徹實施。開展行檢、行評工作。對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和企業,配合政府部門進行督促整改。
(十二)開展其他我國法律、法規允許的有益於冶金礦山發展的活動。承擔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接受會員和社會的委託,提供專項服務。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團體的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承認、擁護本團體章程,有加入本團體意願,遵守行規行約。單位會員要按規定繳納會費。
(二)單位會員要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要求,在行業和相關領域內具有一定的生產和經營規模或影響。個人會員要在本團體的業務範圍具有一定影響和作用。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進行入會資格審查;
(三)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頒發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組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向本團體反映問題的權利和當其利益受到非法侵犯時,要求本團體協助依法維護其合法權益的權利;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團體章程,執行本團體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繳納會費(個人會員免繳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連續2年不履行義務的,由本團體按照自動退會處理規定的條款逐條落實。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可勸其退會或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貫徹企業辦會的原則,在會員代表大會的基礎上,依次設定理事會、常務理事會、主席團、會長辦公會等機構。
第十五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並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主席團主席和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下,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九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單位會員理事和常務理事均由所在單位的現職主要負責人擔任,當其職務變更時,由該單位新的主要負責人繼任。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的形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 主席團成員由理事會選舉產生。主席團成員包括: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有代表性的礦業企事業單位領導、有關部門和單位的代表等,主席團成員統稱主席。
第二十六條 在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主席團行使以下職權:
(一)召開主席團會議,會議每季度召開一次,必要時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二)組織落實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的決議;
(三)向常務理事會提交工作報告和工作計畫;
(四)研究行業內共性、全局性的重大問題,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提出建議。
第二十七條 主席團設執行主席一人,由會長擔任。
第二十八條 根據工作需要,本團體設會長、常務副會長(專職)、副會長、秘書長。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的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歲;會長、副會長主要從大型礦山企業現職主要負責人中推選擔任;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三十條 本團體會長每兩年輪換一次,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4年。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應當辦理離職手續。
第三十二條 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因特殊情況,受會長委託,理事會討論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可以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主席團會議;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主席團會議決議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提名聘請本團體名譽職務和顧問。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常務副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本團體重要工作,檢查、監督、指導秘書長實施經理事會批准通過的年度工作計畫;
(二)受會長委託,代表會長行使會長第三十三條第(二)、(三)項的職責;
(三)向會長提出協會年度工作計畫建議和年度工作總結報告;
(四)會長委託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協助會長、常務副會長開展工作,主持本團體日常業務工作,組織實施經理事會批准通過的年度工作計畫;
(二)組織協調副秘書長、本團體辦事機構及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
(四)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會長、常務副會長委託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本團體開展評比、評選、表彰等活動,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九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資產來源合法、真實、準確、完善。
第四十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各有關情況以適當的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認可的審計單位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專職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和社團組織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提出修改動議,提交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
第四十六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和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七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八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必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生效。
第四十九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核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一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經2013年6月22日第六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理事會。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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