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共產黨襄陽市紀律檢查委員會(簡稱中共襄陽市紀律檢查委員會),是在中共襄陽市委和中央紀委、國家監察委員會的雙重領導下工作,履行黨的紀律檢查工作和行政監察兩項職能,實行書記負責制,每屆任期五年。
2016年11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關於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開展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方案》,部署在三省市設立各級監察委員會,從體制機制、制度建設上先行先試、探索實踐,為在全國推開積累經驗;監察委員會由省(市)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監察委員會合署辦公。
現任中共襄陽市委常委、襄陽市紀委書記,襄陽市監察委員會主任:呂義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共產黨襄陽市紀律檢查委員會
- 外文名:Xiangyang Discipline Inspection Committee of the Communist Party of China
- 機構簡稱:中共襄陽市紀律檢查委員會
- 現任領導:呂義斌
- 主要職能:紀律檢查、行政監察
主要職能,監察改革,機構簡介,組織機構,內設機構,派駐機構,事業單位,現任領導,書記,副書記,紀委常委,
主要職能
(一)負責黨的紀律檢查工作。貫徹落實黨中央、中央紀委,省委、省紀委和市委關於紀律檢查工作的決定,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的執行情況,協助市委推進全面從嚴治黨、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拔牛屑
(二)依照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履行監督、執紀、問責職責。負責經常對黨員進行遵守紀律的教育,作出關於維護黨紀的決定;戀臘檔體對市委工作機關及工作機關管理的機關、市委批准設立的黨組(黨委),各縣(市、區)、開發區黨(工)委、紀(工)委等黨的組織和市委管理的黨員領導幹部及黨的關係在地方的中央、省在襄單位黨的組織、黨員領導幹部履行職責、行使權力進行監督,受理處置黨員民眾檢舉兆騙捆舉報,開展談話提醒、約談函詢;檢查和處理上述黨的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的比較重要或者複雜的案件,決定或者取消對這些案件中的黨員的處分;進行問責或者提出責任追究的建議;受理黨員的控告和申訴;保障黨員的權利。
(三)負責全市監察工作。貫徹落實黨中央、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省委、省紀委監委和市委關於監察工作的決定,維護憲法法律,依法對市委管理或者授權管轄的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進行監察,調查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開展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
(四)依照法律規定履行監督、調查、處置職責。推動開展廉政教育,對市委管漏主燥理或者授權管轄的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從業以及道德操守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涉嫌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費國家資財等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進行調查;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依法作出政務處分決定;對履行職責不力、失職失責的領導人員進行問責;對涉嫌職務犯罪的,將調查結果移送人民檢察院依法審查、提起公訴;向監察對象所在單位提出監察建議。
(五)負責組織協調全市全面從嚴治黨、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宣傳教育工作。
(六)負責綜合分析全市全面從嚴治黨、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情況,對紀檢監察工作重要理論和實踐問題進行調查研究;參與起草制定相關規範性檔案。
(七)負責全市反腐敗國際追逃追贓和防逃工作的組織協調,督促有關單位做好相關工作。
(八)負責與市委巡察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統籌協調和有關問題線索的處置工作。
(九)根據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全市紀檢監察系統領導班子建設、幹部隊伍建設和組織建設的綜合規劃、政策研究、制度建設和業務指導;會同有關方面做好市紀委監委派駐(出)機構、市委巡察機構和下一級紀檢監察機關,以及市屬企事業單位紀檢監察機構領導班子建設有關工作;組織和指導全市紀檢監察系統幹部教育培訓工作。
(十)完成省紀委監委和市委交辦的其他任務。
監察改革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在全國各地推開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
(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
為了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根據黨中央確定的《關於在全國各地推開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方案》,在認真總結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開展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經驗的基礎上,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決定:在全國各地推開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
一、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自治州、縣、自治縣、市、市轄區設立監察委員會,行使監察職權。將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監察廳(局)、預防腐敗局和人民檢察院查處貪污賄賂、失職瀆職以及預防職務犯罪等部門的相關元刪主職能整合至監察委員會。
監察委員會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產生。監察委員會主任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由監察委員會主任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監察委員會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上一級監察委員會負責,並接受監督。
二、監察委員會按照管理許可權,對本地區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依法實施監察;履行監督、調查、處置職責,監督檢查公職人員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以及道德操守情況,調查涉嫌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費國家資財等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行為並作出處置決定;對涉嫌職務犯罪的,移送檢察機關依法提起公訴。為履行上述職權,監察委員會可以採取談話、訊問、詢問、查詢、凍結、調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驗檢查、鑑定、留置等措施。
三、在試點工作中,暫時調整或者暫時停止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條、第十八條、第一百四十八條以及第二編第二章第十糠台一節關於檢察機關對直接受理的案件進行偵查的有關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第五條第二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第六條第三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五十九條第五項關於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監察工作的規定。其他法律中規定由行政監察機關行使的監察職責,一併調整由監殼定少拒察委員會行使。
各地區、各部門要按照改革試點方案的要求,切實加強黨的領導,認真組織實施,保證試點工作積極穩妥、依法有序推進。
機構簡介
中國共產黨襄陽市紀律檢查委員會(以下簡稱市紀委)由市黨的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是黨內監督專責機關;襄陽市監察委員會(以下簡稱市監委)由市人民代表大會產生,是行使國家監察職能的專責機關。市紀委與市監委(以下簡稱市紀委監委)合署辦公,實行一套工作機構、兩個機關名稱,履行黨的紀律檢查和國家監察兩項職能,對市委和省紀委監委負責。同時,市監委對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負責,並接受其監督。
按照有關規定,市紀委監委加強對下級紀委監委的領導;對黨的組織關係在襄的中管、省管企業紀檢監察工作加強指導、檢查、監督和相關保障;落實雙重領導和“兩為主”要求,加強對黨的組織關係在襄的省屬高校紀委的雙重領導和紀檢監察工作的指導、檢查、監督。
組織機構
內設機構
市紀委監察委共設17個內設機構,分別是辦公室、組織部、宣傳部、政策法規研究室、黨風政風監督室、信訪室、案件監督管理室(審查調查協調指揮室)、第一至第三監督檢查室、第一至第四審查調查室、案件審理室、紀檢監察幹部監督室、機關黨委。
派駐機構
市紀委監察委共設20家派駐機構和1家派出機構,分別是派駐市委辦、市人大機關、市政府辦、市政協機關、市委組織部、市委宣傳部、市委統戰部、市委政法委、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財政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林業局)、市住建局、市交通運輸局、市農業農村局、市衛健委、市國資委、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紀檢監察組和派出市委直屬機關紀檢監察工作委員會。
事業單位
襄陽市反腐倡廉教育中心。
漢江國投紀委和襄陽職院紀委。
現任領導
書記
呂義斌(市委常委、市紀委書記、市監委主任)
副書記
章雪峰(市紀委副書記、監委副主任)
徐瑞(市紀委副書記、監委副主任)
熊玉峰(市紀委副書記、監委副主任)
紀委常委
周敬芳(市紀委常委、監委委員)
錢鑫(市紀委常委、監委委員)
馬旭輝(市紀委常委)
趙煜(市監委委員)、安雪盡(市監委委員、黨風政風監督室主任)
(十)完成省紀委監委和市委交辦的其他任務。
監察改革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在全國各地推開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
(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
為了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根據黨中央確定的《關於在全國各地推開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方案》,在認真總結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開展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經驗的基礎上,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決定:在全國各地推開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
一、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自治州、縣、自治縣、市、市轄區設立監察委員會,行使監察職權。將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監察廳(局)、預防腐敗局和人民檢察院查處貪污賄賂、失職瀆職以及預防職務犯罪等部門的相關職能整合至監察委員會。
監察委員會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產生。監察委員會主任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由監察委員會主任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監察委員會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上一級監察委員會負責,並接受監督。
二、監察委員會按照管理許可權,對本地區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依法實施監察;履行監督、調查、處置職責,監督檢查公職人員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以及道德操守情況,調查涉嫌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費國家資財等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行為並作出處置決定;對涉嫌職務犯罪的,移送檢察機關依法提起公訴。為履行上述職權,監察委員會可以採取談話、訊問、詢問、查詢、凍結、調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驗檢查、鑑定、留置等措施。
三、在試點工作中,暫時調整或者暫時停止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條、第十八條、第一百四十八條以及第二編第二章第十一節關於檢察機關對直接受理的案件進行偵查的有關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第五條第二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第六條第三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五十九條第五項關於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監察工作的規定。其他法律中規定由行政監察機關行使的監察職責,一併調整由監察委員會行使。
各地區、各部門要按照改革試點方案的要求,切實加強黨的領導,認真組織實施,保證試點工作積極穩妥、依法有序推進。
機構簡介
中國共產黨襄陽市紀律檢查委員會(以下簡稱市紀委)由市黨的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是黨內監督專責機關;襄陽市監察委員會(以下簡稱市監委)由市人民代表大會產生,是行使國家監察職能的專責機關。市紀委與市監委(以下簡稱市紀委監委)合署辦公,實行一套工作機構、兩個機關名稱,履行黨的紀律檢查和國家監察兩項職能,對市委和省紀委監委負責。同時,市監委對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負責,並接受其監督。
按照有關規定,市紀委監委加強對下級紀委監委的領導;對黨的組織關係在襄的中管、省管企業紀檢監察工作加強指導、檢查、監督和相關保障;落實雙重領導和“兩為主”要求,加強對黨的組織關係在襄的省屬高校紀委的雙重領導和紀檢監察工作的指導、檢查、監督。
組織機構
內設機構
市紀委監察委共設17個內設機構,分別是辦公室、組織部、宣傳部、政策法規研究室、黨風政風監督室、信訪室、案件監督管理室(審查調查協調指揮室)、第一至第三監督檢查室、第一至第四審查調查室、案件審理室、紀檢監察幹部監督室、機關黨委。
派駐機構
市紀委監察委共設20家派駐機構和1家派出機構,分別是派駐市委辦、市人大機關、市政府辦、市政協機關、市委組織部、市委宣傳部、市委統戰部、市委政法委、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財政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林業局)、市住建局、市交通運輸局、市農業農村局、市衛健委、市國資委、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紀檢監察組和派出市委直屬機關紀檢監察工作委員會。
事業單位
襄陽市反腐倡廉教育中心。
漢江國投紀委和襄陽職院紀委。
現任領導
書記
呂義斌(市委常委、市紀委書記、市監委主任)
副書記
章雪峰(市紀委副書記、監委副主任)
徐瑞(市紀委副書記、監委副主任)
熊玉峰(市紀委副書記、監委副主任)
紀委常委
周敬芳(市紀委常委、監委委員)
錢鑫(市紀委常委、監委委員)
馬旭輝(市紀委常委)
趙煜(市監委委員)、安雪盡(市監委委員、黨風政風監督室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