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版
第一條 為了正確處理軍隊中的黨組織和黨員違犯黨的紀律的行為,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結合軍隊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軍隊中的黨組織和黨員違犯黨的紀律應當受到黨紀追究的,適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和本規定。插手干預基層敏感事務、違犯軍官職務任免紀律的,依照《關於軍隊領導機關工作人員插手干預基層敏感事務的處理規定(試行)》和《
違犯現役軍官職務任免紀律的處理規定》處理。
第三條 公開發表反對黨對軍隊絕對領導的文章、演說、宣言、聲明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文章、演說、宣言、聲明的,對主要責任者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四條 在軍隊中進行策反或者組織、參加危害國家、軍隊安全活動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五條 在軍隊中擅自成立軍隊條令條例規定以外的團體、組織或者擅自參加社會團體、組織及其活動,經批評教育不改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成立或者參加軍隊禁止性組織及其活動的,依照前款規定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第六條 編造或者傳播有嚴重政治問題的信息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私藏有嚴重政治問題的信息載體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戰時造謠惑眾,動搖軍心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七條 參與或者以提供信息、資料、財物、場所等方式支持社會上的遊行、示威、靜坐、請願、串聯上訪活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組織社會上的遊行、示威、靜坐、請願、串聯上訪活動的,依照前款規定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第八條 參與宗教、迷信活動,經批評教育不改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造成惡劣影響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組織宗教、迷信活動的,依照前款規定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第九條 擅自出國、出境的,給予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超過六個月不歸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十條 弄虛作假,騙取不正當利益的,對主要責任者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瞞報、謊報案件、事故或者其他按照規定應當上報的重要情況的,依照前款規定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戰時瞞報、謊報軍情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貽誤戰機或者造成作戰失利等嚴重後果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十一條 違抗或者消極執行上級命令、指示的,對主要責任者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在執行作戰、搶險救災或者處置突發性事件等任務中,違抗或者消極執行上級命令、指示的,依照前款規定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第十二條 無故不參加學習、工作、訓練、執勤,經批評教育不改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十三條 授意、指使部屬違法違紀的,給予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戰時有前款所列行為的,依照前款規定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由於上級授意、指使,致使部屬違法違紀的,對部屬依照第一款規定從輕或者減輕處分;事先進行抵制或者及時報告未造成嚴重後果的,可以不予處分。
第十四條 隱瞞、截留戰利品、慰問金、慰問品的,給予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私分戰利品、慰問金、慰問品的,對主要責任者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規定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第十五條 插手部隊工程建設、物資採購、報廢裝備器材處理,以及轉讓、出賣、租賃軍隊房地產等,為親友謀取不正當利益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利用職權把親友調離參戰部隊的,依照前款規定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第十六條 用公款吃喝、送禮,經批評教育不改或者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或者造成惡劣影響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用黨費或者專項業務經費吃喝、送禮的,依照前款規定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第十七條 違反財經紀律設立“小金庫”的,對主要責任者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十八條 在徵兵工作中失職、瀆職,接送不合格兵員的,對主要責任者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在徵兵工作中收受錢物或者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依照前款規定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第十九條 違反武器裝備使用管理規定,遺失、遺棄、損壞武器裝備,擅自出賣、轉讓、出借、私存裝備器材,或者擅自改變武器裝備的編配用途,造成不良後果,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戰時有前款所列行為的,依照前款規定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第二十條 違反規定出借軍用車輛或者軍車號牌的,對主要責任者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出租、出賣軍用車輛或者軍車號牌的,依照前款規定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第二十一條 違反規定出借軍隊房地產或者擅自改變軍用土地用途的,對主要責任者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擅自出租、出賣、轉讓軍隊房地產的,依照前款規定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第二十二條 違反規定使用軍隊印章,造成不良影響和後果的,對主要責任者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使用軍隊印章進行違法違紀活動的,依照前款規定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第二十三條 違反民眾紀律,侵犯民眾利益,造成不良影響和後果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造成惡劣影響或者嚴重後果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戰時有前款所列行為的,依照前款規定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第二十四條 虐待俘虜,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二十五條 對同時違犯黨紀、軍紀的行為,應當按照規定分別處理。其中,受到開除軍籍或者除名處分的,一律給予開除黨籍處分;受到行政降職(級)、撤職處分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對違犯黨紀應當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的,如本人因同一行為已經受到行政記大過(含)以下處分,也可以不再給予黨紀處分。
第二十六條 對犯罪情節輕微,依法免予刑事處罰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二十七條 對於《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和本規定以及其他黨內法規沒有規定,但危害黨、國家、軍隊和人民利益,確需追究黨紀責任的違紀行為,比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和本規定以及其他黨內法規中最相類似的條款處理。需要比照處理的案件,按照處分黨員批准許可權,應當由軍級單位或者軍區級單位黨委、紀委批准的,報中央軍委紀委批准;應當由師、旅級單位黨委、紀委批准的,報軍區級單位紀委批准;應當由團級單位黨委、紀委批准的,報軍級單位紀委批准。各級紀委批准的比照處理案件,報中央軍委紀委備案。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由中央軍委紀委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規定自2005年7月22日起施行。2000年2月18日中央軍委發布的《軍隊貫徹執行〈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試行)〉的補充規定》同時廢止。
本規定施行前,已結案的案件如需進行複查複議,適用當時的規定或者政策。尚未結案的案件,依照當時的規定或者政策處理;但是如果本規定不認為是違紀或者處理較輕的,依照本規定處理。
2017年修訂
2017年,中央軍委印發新修訂的《軍隊貫徹執行〈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的補充規定》。《補充規定》共20條,圍繞黨紀戒尺要求,結合軍隊實際,開列違紀行為負面清單,重在立規明矩。
2019年修訂
2019年,中央軍委印發新修訂的《軍隊貫徹執行〈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的補充規定》。《補充規定》共30條,重點強化
政治紀律和
組織紀律,帶動廉潔紀律、
民眾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嚴起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