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負責貫徹落實黨中央、中央紀委、省委、省紀委、市委關於加強黨風廉政建設的決定,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的執行情況。
(二)主管全市行政監察工作。負責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市委、市政府和省監察廳有關行政監察工作的決定,監督檢查市政府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和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執行國家政策和法律法規、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及市政府頒發的決議和命令的情況。
(三)負責檢查並處理市直機關各部門、各縣(市、區)黨的組織和市委管理的黨員領導幹部違反黨的章程及其它黨內法規的案件,按有關條例或規定,決定或取消對這些案件中的黨員的處分;受理黨員的檢舉控告和黨員、黨組織的申訴,必要時直接查處下級黨的紀律檢查機關管轄範圍內的比較重要或複雜的案件。
(四)負責調查處理市政府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違反國家政策、法律法規以及違反政紀的行為,並根據責任人所犯錯誤的情節輕重,作出撤職及撤職以下的行政處分(對涉及選舉產生的領導幹部按法定程式辦理);受理監督對象不服政紀處分的申訴,受理個人或單位對監察對象違紀行為的檢舉、控告。
(五)負責作出關於維護黨紀的決定,制定黨風黨紀教育規劃,會同有關部門做好黨的紀檢工作方針、政策的宣傳工作和對黨員的遵守紀律的教育工作,表彰抓黨風黨紀成績突出的先進單位和個人。
(六)會同有關部門做好行政監察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的宣傳工作,教育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遵紀守法、為政清廉,對忠於職守、清正廉潔、政績突出的工作人員,提出表彰獎勵的建議。
(七)調查全市黨組織和黨員遵紀守法情況,研究黨風、黨紀中的有關問題,擬定相應的政策規定。
(八)調查監察對象遵紀守法情況,研究政風政紀中出現的帶普遍性、傾向性問題,起草行政監察工作的政策規定,並負責監督實施;了解市政府各部門和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制定有關政策、法規情況,對其違反國家法律和有損國家利益的條款,提出修改、補充建議;變更或撤銷下級行政監察機關不適應的決定和規定。
(九)履行市政府糾風辦職責,指導全市糾正行業不正之風,並做好督促檢查工作。
(十)會同市直各部門、單位以及各縣(市、區)黨委、政府做好紀檢、監察幹部的管理工作。審核各縣(市、區)紀委領導班子和監察局領導幹部人選;負責市紀委、監察局派駐市直各單位、部門除市管幹部以外的紀檢組、監察室的幹部的任免;負責紀檢、監察系統幹部的培訓工作。
(十一)承辦市委、市政府,省紀委、省監察廳授權和交辦的其他事項。
主要任務
2016年,中共漳州市紀律檢查委員會部門主要任務是:圍繞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切實履行黨章賦予的職責,深入踐行“四種形態”,強化監督執紀問責,推動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取得新成效。圍繞上述任務,重點完成了以下工作:
(一)突出明責追責,推動“兩個責任”落實。
(二)突出利劍高懸,保持懲腐高壓態勢。
(三)突出挺紀在前,深入踐行“四種形態”。
(四)突出正風肅紀,持續糾治“四風”問題。
(五)突出教育管理,強化幹部隊伍建設。
監察改革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在全國各地推開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
(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
一、在各省、
自治區、
直轄市、
自治州、縣、
自治縣、市、
市轄區設立監察委員會,行使監察職權。將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監察廳(局)、預防腐敗局和人民檢察院查處貪污賄賂、失職瀆職以及預防職務犯罪等部門的相關職能整合至監察委員會。
監察委員會由本級
人民代表大會產生。
監察委員會主任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由監察委員會主任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監察委員會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上一級監察委員會負責,並接受監督。
二、監察委員會按照管理許可權,對本地區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依法實施監察;履行監督、調查、處置職責,監督檢查公職人員依法履職、秉公用權、
廉潔從政以及道德操守情況,調查涉嫌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費國家資財等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行為並作出處置決定;對涉嫌職務犯罪的,移送檢察機關依法提起公訴。為履行上述職權,監察委員會可以採取談話、訊問、詢問、查詢、凍結、調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驗檢查、鑑定、留置等措施。
各地區、各部門要按照改革試點方案的要求,切實加強黨的領導,認真組織實施,保證試點工作積極穩妥、依法有序推進。
現任領導
中共漳州市委常委、漳州市紀委書記,漳州市監察委員會主任:林葉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