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總 則
第一條 健全黨的民主集中制,完善黨內選舉制度,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中國共產黨基層組織選舉工作暫行條例》(中發 [1990]8號)和《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辦法適用於基層黨的委員會、總支部委員會、直屬支部委員會的選舉工作。基層委員會所屬支部委員會的選舉工作,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的基層組織設立的委員會任期屆滿應按期進行換屆選舉。如需延期或提前進行換屆選舉,應報校黨委批准。延長期限一般不超過一年。黨委、黨總支每屆任期為四年,直屬黨支部每屆任期為三年,院(系)級委員會所屬黨支部每屆任期為二年。
第四條 的基層組織設立的委員會由黨員大會選舉產生。黨員人數在500人以上或所轄黨組織駐地分散的,經校黨委批准,可以召開黨員代表大會進行選舉。
第五條 正式黨員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受留黨察看的黨員在留黨察看期間沒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預備黨員沒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第六條 舉應尊重和保障黨員的民主權利,充分發揚民主,體現選舉人的意志。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強迫選舉人選舉或不選舉某個人。
二、代表的選舉
第七條 員代表大會的代表應能反映本選舉單位的意見,代表黨員的意志。
代表的名額為一百名至二百名。其具體名額由召集代表大會的黨組織按照有利於黨員了解和直接參與黨內事務,有利於討論決定問題的原則確定,報校黨委批准。
代表名額的分配根據黨員人數和代表結構合理、具有廣泛性的原則確定。
第八條 表候選人數應多於應選人數的百分之二十。
第九條 代表候選人由選舉單位組織全體黨員醞釀提名,根據多數人的意見確定,提交黨員大會或黨員代表大會進行選舉。
第十條 上屆黨的委員會成立代表資格審查小組,負責對代表的產生程式和資格進行審查。
經審查通過後的代表,獲得正式資格。
三、委員會的選舉
第十一條 黨的基層委員會的組成一般為:黨員在100名以下的設委員5至7人;黨員在100至200名的設委員7至9人;黨員在200名以上的設委員9至11人。
一般設書記1人,副書記1至2人。
委員會設組織委員、宣傳委員、紀律檢查委員、統戰委員、保衛委員和青年委員。委員可以兼職。
第十二條 黨的委員會委員候選人的提名,必須貫徹幹部隊伍革命化、年輕化、知識化、專業化的方針,堅持德才兼備和班子結構合理的原則。至少要配備一名35歲左右的同志。
第十三條 委員候選人的差額不低於應選人數的百分之二十。
第十四條 黨的基層委員會換屆工作由上屆委員會主持。委員會委員、書記和副書記產生的程式:
(一)確定新一屆委員會組成原則、換屆選舉時間、選舉工作安排、選舉辦法等,報校黨委審批後啟動換屆工作。
(二)醞釀提名新一屆委員會委員候選人初步人選,報校黨委審查同意後,作為候選人預備人選,提交黨員大會或黨員代表大會通過後作為正式候選人進行選舉。
(三)醞釀提名新一屆委員會書記、副書記候選人初步人選,報校黨委審查同意後,作為正式候選人,提交新一屆委員會全體會議進行選舉。在提交新一屆委員會全體會議選舉之前,校黨委要對候選人進行考察。
第十五條 委員會委員在任期內出缺,應召開黨員大會或黨員代表大會補選。
校黨委根據工作的需要,可以調動和任免基層委員會的書記、副書記,並同時任免其委員職務。
四、選舉的實施
第十六條 選舉前,基層委員會要認真做好委員會工作總結,並向黨員大會或黨員代表大會報告,聽取意見。委員會可通過一次民主生活會進行工作總結,肯定成績,找出差距,給新一屆委員會提出建議。
第十七條 進行選舉時,有選舉權的到會人數超過應到會人數的五分之四,會議有效。
有選舉權的黨員中,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以不計入應到會人數:
(一)出國、掛職鍛鍊、蹲點、外出學習或工作半年以上者;
(二)患有疾病導致不能表達本人意志者;
(三)年老體弱臥床和長期生病生活不能自理者。
臨時外出的,應要求他們回來參加會議和選舉。因條件所限,無法回來參加黨員大會或黨員代表大會的黨員較多時,經校黨委同意後,大會可以延期舉行。
第十八條 黨員大會或黨員代表大會由上屆委員會主持。
選舉前,上屆委員會應將候選人的有關情況向黨員大會或黨員代表大會作介紹。
第十九條 委員會書記、副書記實行等額選舉。
委員會第一次全體會議選舉書記、副書記,由上屆委員會推薦一名新當選的委員主持。
第二十條 選舉設監票人,負責對選舉全過程進行監督。
黨員大會或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的監票人應從不是委員候選人的黨員中推選,經黨員大會或黨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委員會選舉的監票人應從不是書記、副書記候選人的委員中推選,經全體委員表決通過。
第二十一條 舉設計票人。計票人在監票人監督下進行工作。
第二十二條 舉一律採用無記名投票方式。選票上的候選人名單以姓氏筆劃為序排列。
選舉人不能寫選票的,可由本人委託非候選人按選舉人的意志代寫。因故未出席會議的黨員或黨員代表不能委託他人代為投票。
第二十三條 舉人對候選人可以投贊成票或不贊成票,也可以棄權。投不贊成票的,可以另選他人;棄權的,不得另選他人。
第二十四條 票結束後,當眾開啟票箱,清點選票。由監票人、計票人將投票人數和票數加以核對;選舉所收回的票數等於或少於發出的票數,選舉有效;收回的票數多於發出的票數,選舉無效應重新進行選舉。
每一張選票所選的人數等於或少於規定應選人數的,為有效票;多於規定應選人數的,為無效票。
第二十五條 行正式選舉時,被選舉人所得的贊成票超過實到會有選舉權人數的一半,始得當選。
當選人多於規定應選名額時,則以得票多少為序,至取足應選人數名額為止;如遇票數相等不能確定當選人時,應就票數相等的被選舉人重新投票,得票多的當選。
當選人少於應選名額時,對於不足的名額,可以在未當選的被選舉人中,以得票多少為序,按候選人不少於應選人數百分之二十的差額確定候選人,提請黨員大會或黨員代表大會選舉人表決通過後,再進行選舉。當選人如果接近應選名額時,經徵得到會選舉人半數以上同意,也可以減少名額,不再進行選舉。
第二十六條 票人、計票人最後將選舉結果做出記錄並簽上名字,由監票人以得票多少為序向大會公布被選舉人得票數;由會議主持人以姓氏筆劃為序宣布當選人名單。
五、報 批
第二十七條 黨的基層委員會應按期進行換屆選舉,一般在換屆前三個月寫出報告,經校黨委同意後,方可開展選舉工作。報告內容包括:新一屆委員會組成原則、差額比例、換屆時間和選舉辦法等。
第二十八條 層委員會委員候選人的醞釀情況,應及時向校黨委組織部匯報。委員會委員候選人名單在正式選舉前一周,報校黨委組織部,經校黨委原則同意後,再進行正式選舉。
第二十九條 式選舉之前,基層委員會必須核實以下情況,並向校黨委組織部報告:
本單位黨員總數、正式黨員人數、有選舉權的黨員人數;應到會人數;不能到會人數及其原因,核實到會人數是否可以超過應到會人數的五分之四。不計入應到會人數名單需報經校黨委組織部審核。
第三十條 基層委員會委員選出後,及時向校黨委報告:
(一) 選舉結果。要求監票人、計票人簽名和基層委員會蓋章。
(二) 文字報告。要求報告以下內容:召開黨員大會或黨員代表大會時間;本單位實有黨員人數,其中正式黨員數、有選舉權的黨員數;應到會人數,實到會人數;發出選票數,收回選票數,其中有效票數;當選委員名單(以得票多少為序);選舉中的其他情況。
第三十一條 一屆書記、副書記選出後,報校黨委審批。要求報告:第一次全體委員會時間,出席委員數,書記、副書記得票數,委員分工情況。
第三十二條 在校黨委關於選舉結果的批覆下達之前,上屆委員會仍履行其職責,堅持正常工作;批覆下達後,上屆委員會向全體黨員公布,並與新一屆委員會做好交接工作,同時上屆委員會成員的原任職務自然免除。
新一屆委員會及正副書記任職時間自校黨委批准之日算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