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公司重組

中國公司重組是中國關於公司重組的特殊規定。中國政府規定,公司重組必須經公司的上級業務主管部門批准。申請重組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①公司的生產設備或技術比較先進; ②公司的產品為社會所需要; ③公司的投資額大、資金周轉期較長; ④公司破產後可能造成嚴重不良後果。股東會議、董事會或債權人有權提出重組申請,經上級業務主管部門批准後,15天內,公司股東會議或董事會應委派或聘請3~5名重組人組成重組小組。

重組人可由股東、董事或有關專業人員擔任。上級業務主管部門或債權人應分別委派1~2名代表為公司重組監督人。重組小組可以代行董事會的職權,接管公司有關業務和財務的一切賬簿、憑證、檔案等,接管公司的生產經營權,接管、行使公司財產的管理處分權,代表公司對外簽訂契約,擬定和執行重組計畫,召集股東會議和債權人會議。重組工作應在重組計畫經股東會議或董事會審議通過後180天內完成。重組工作完成後,重組小組應將重組期間接管的工作及有關業務和財務的一切賬簿、憑證、檔案等移交董事會,董事會重新行使職權,重組人和重組監督人自動卸任。如果公司重組後,仍無法擺脫困境,可宣告破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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