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傳媒大學章程

中國傳媒大學章程

2015年6月26日,教育部發布第69號高等學校章程核准書,正式核准了《中國傳媒大學章程》。這是中國傳媒大學首部章程。《中國傳媒大學章程》分為序言和正文兩大部分。序言部分簡述了學校的歷史沿革與辦學傳統。正文部分包括總則、定位與使命、治理結構、教學科研機構、教職員工、學生、經費與資產、學校與社會、學校標識、附則等10章,總計80條,全文8279字。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傳媒大學章程
  • 外文名:The Constitution of Communication University of China
  • 核准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
  • 評議機構: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
  • 發布文號: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書第69號
  • 審議通過時間:2015年5月26日
  • 核准施行時間:2015年6月26日
制定過程,核准公告,章程內容,序 言,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定位與使命,第三章 治理結構,第四章 教學科研機構,第五章 教職員工,第六章 學 生,第七章 經費與資產,第八章 學校與社會,第九章 學校標識,第十章附則,章程特色,

制定過程

從2007年春季開始,制定章程就被提上學校的工作日程中,並成為學校“十二五”發展規劃現代大學制度建設的一項重要內容。整個制定過程歷時7年,數易其稿。以2011年為界,章程制定工作大致分為兩個階段,一是從2007年春季至2011年底,學校做了大量有關大學章程的基礎性理論研究工作,並於2009年11月完成了章程第一稿。此後,受制於校內外環境條件的諸多變化和不確定因素,學校章程制定工作暫時放慢了腳步,起草組進入了持續摸索、反覆探究和不斷修訂文本的階段,先後形成了十多個不同的章程文本。
第二階段是2011年至今,2011年以來,章程制定的各種內外部條件日趨成熟,特別是2014年10月,中共中央辦公廳發布了《關於堅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學校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的實施意見》。2014年6月至10月,按照學校黨委的要求,學校組織召開了9場章程徵求意見座談會,各職能部門、直屬機構以及教學科研機構的主要負責人,廣大教師、離退休教職工、學生和黨外人士的代表都參加了相關場次的座談會。同時,通過電子郵件等方式向學校22家海內外校友會徵求意見;藉助學校的門戶網抹拘擔站向全校師生員工及社會各界人士公開徵求意見。通過以上各種途徑總計得到了200多條意見和建議。經學校黨委認真進行分析和研究,責成起草組對章程文本進行了50多處對應修改,形成了《中國傳媒大學章程(草案)》。
2014年11月14日,經學校炒良奔黨委同意,《中國傳媒大學章程(草案)》提交2014年專題教代會討論。會後共收集到代表們提出的100多條意見和建議,起草組及時據此對章程草案再次進行了24處對應修改。11月18日,學校2014年煮笑淚匙第12次校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了擬提請學校黨委全委會審定的章程草案。11月19日至21日,學校通過電子信息平台將校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的章程草案向教代會執委會和各代表團進行反饋。12月2日,學校黨委2014年第4次全委催乃習霉會討論審定了章程草案,最終形成《中國傳媒大學章程(核准稿)》。
2015年6月26日,教育部發布第69號高等學校章程核准書,正式核准了《中國傳媒大學章程》。

核准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書第69號(中國傳媒大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你校黨委會審議通過並報我部核准的《中國傳媒大學章程》,經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評議,2015年5月26日經教育部2015年第22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核准。
核准書所附章程為最終文本,自即日起生效,未經法定程式不得修改。你校應當以章程作為依法自主辦學、實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職能的基本準則和依據,按照建設中國特色現代大學臘地付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健全內部管理體制,依法治校、科學發展。
2015年6月26日

章程內容

序 言

中國傳媒大學的前身中央廣播事業局技術人員訓練班始建於地寒鴉1954年。1958年更名為北京廣播專科學校。1959年經國務院批准,更名為北京廣播學院。2000年由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劃轉教育部管理。2001年被確定為國家“211工程”重點建設高校。2002年中國礦業大學北京校區東校園(原北京煤炭管理幹部學院)整體併入北京廣播學院。2004年更名為中國傳媒大學。
作為一所行業特色型大學,學校致力於培養信息傳播領域高層次人才,為黨和國家的傳媒事業以及經濟社會發展作貢獻。
面向未來,學校堅持以內涵發展為主線,以改革創新為動力,以提升質量為核心,走有特色、高水平的大學發展之路。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學校依法辦學和自主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名稱為中國傳媒大學,英文名稱為Communication University of China,英文縮寫為CUC
第三條 學校註冊地址挨重為北京市朝陽區定福莊東街1號。
第四條 學校由國家舉辦,行政主管部門是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學校的分立、合併與終止,由舉辦者決定。
第五條 學校是非營利性事業組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獨立承擔法律責任。校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條 學校舉辦者和主管部門支持學校按照法律、法規和章程自主辦學;為學校提供經費和資源支持,保障學校辦學條件;按照有關規定任免學校主要負責人;運用立法、規劃、撥款等手段對學校辦學進行管理和監督,對學校的辦學質量和水平進行評價。
第七條 學校在招生、人事、學科和專業設定、教學活動、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機構設定以及對外交流與合作等方面依法享有自主權。
第八條 學校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貫徹黨和國家教育方針,面向社會,依法自主辦學,實行民主管理,自覺履行社會責任。

第二章 定位與使命

第九條 學校植根傳媒、服務社會、面向世界、開放辦學,建設世界知名高水平傳媒大學。
第十條 學校堅持內涵發展、特色辦學,堅持“一心求質量,一致謀發展,一切為學生”的辦學理念。
第十一條 學校以立德樹人為根本任務,強化傳媒人的政治素質和職業道德,培養具有強烈社會責任感和國際視野,基礎紮實,實踐能力和創新能力強的傳媒領域精英人才。
第十二條 學校主要開展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教育,同時根據社會需求,開展繼續教育等其他類型的教育,利用網路教育等現代遠程教育方式為社會提供教育服務。
第十三條 學校踐行“校園大課堂、傳媒大舞台”的育人理念和模式,使理論教學、專業實踐和校園文化活動三者有機結合,實現全員、全方位、全過程和全空間育人。
第十四條 學校以服務國家戰略為導向,打造中國特色文化與傳媒新型智庫,為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提供智力支持。
第十五條 學校繼承和發揚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吸收和借鑑人類優秀文明成果,努力推進文化傳承創新,繁榮發展社會主義文化。
第十六條 學校大力開展高層次、寬領域的國際交流與合作,推動傳媒高等教育國際化,持續提升國際化辦學水平。
第十七條 學校堅持“基礎學科入主流、優勢學科創一流”的學科建設思路,加強基礎學科建設,鞏固優勢學科地位,強化信息傳播領域“小綜合”的學科特色,構建以新聞傳播學、戲劇與影視學、信息與通信工程為重點,多學科協調發展的學科體系。

第三章 治理結構

第十八條 學校實行中國共產黨中國傳媒大學委員會(簡稱學校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
第十九條 學校黨委是學校的領導核心,依據法律和黨內法規履行各項職責,把握學校發展方向,決定學校重大問題,監督重大決議執行,支持校長依法獨立負責地行使職權,保證以人才培養為中心的各項任務完成。學校黨委的主要職責是:
(一)全面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貫徹執行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立德樹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師生員工推動學校科學發展,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討論決定事關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項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堅持黨管幹部原則,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幹部的選拔、教育、培養、考核和監督,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及其負責人的人選,依照有關程式推薦校級領導幹部和後備幹部人選;做好老幹部工作。
(四)堅持黨管人才原則,討論決定學校人才工作規劃和重大人才政策,創新人才工作體制機制,最佳化人才成長環境,統籌推進學校各類人才隊伍建設。
(五)領導學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堅持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武裝師生員工頭腦,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牢牢掌握學校意識形態工作的領導權、管理權、話語權;維護學校安全穩定,促進和諧校園建設。
(六)加強大學文化建設,發揮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風學風教風。
(七)加強對學校基層黨組織的領導,做好發展黨員和黨員教育、管理、服務工作,發展黨內基層民主,充分發揮基層黨組織的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加強學校黨委自身建設。
(八)領導學校黨的紀律檢查工作,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
(九)領導學校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民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做好統一戰線工作。
(十)討論決定其他事關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
學校黨委實行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堅持民主集中制,集體討論決定學校重大問題和重要事項,領導班子成員按照分工履行職責。
學校黨委書記主持黨委全面工作,負責組織黨委重要活動,協調黨委領導班子成員工作,督促檢查黨委決議貫徹落實,主動協調學校黨委與校長之間的工作關係,支持校長開展工作。
學校黨委會在全體會議閉會期間,職責由其常務委員會履行。
第二十條 中國共產黨中國傳媒大學紀律檢查委員會是學校的黨內監督機構,在學校黨委和上級紀委的領導下,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及學校重大決策的執行情況,負責協助學校黨委開展黨風廉政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保障和促進學校各項事業健康發展。
第二十一條 校長在學校黨委領導下,貫徹黨的教育方針,組織實施學校黨委有關決議,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規定的各項職權,全面負責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其主要職權有:
(一)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發展規劃、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規章制度、重大教學科研改革措施、重要辦學資源配置方案;組織制定和實施具體規章制度、年度工作計畫。
(二)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方案;按照國家法律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規定,推薦副校長人選,任免內部組織機構的負責人。
(三)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人才發展規劃、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計畫;負責教師隊伍建設,依據有關規定聘任與解聘教師以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
(四)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重大基本建設、年度經費預算等方案;加強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管理和保護學校資產。
(五)組織開展教學活動和科學研究,創新人才培養機制,提高人才培養質量,推進文化傳承創新,服務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把學校辦出特色、爭創一流。
(六)組織開展思想品德教育,負責學生學籍管理並實施獎勵或處分,開展招生和就業工作。
(七)做好學校安全穩定和後勤保障工作。
(八)組織開展學校對外交流與合作,依法代表學校與各級政府、社會各界和境外機構等簽署合作協定,接受社會捐贈。
(九)向黨委報告重大決議執行情況,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組織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學生代表大會、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和團員代表大會有關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學校各級黨組織、民主黨派基層組織、民眾組織和學術組織開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校長辦公會議是學校行政議事決策機構,主要研究提出擬由黨委討論決定的重要事項方案,具體部署落實黨委決議的有關措施,研究處理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會議由校長召集並主持,副校長、校長助理參加會議,監察處處長列席會議。會議議題由學校領導班子成員提出,校長確定。黨委書記、副書記、紀委書記等可視議題情況參加會議。
第二十二條 學校設定學術委員會,對學術事務進行決策、審議、評定和諮詢。學術委員會是學校的最高學術機構,主要職權有:
(一)審議或決定下列事務:學科、專業及教師隊伍建設規劃,以及科學研究、對外學術交流合作等重大學術規劃;自主設定或者申請設定學科專業;教師職務聘任的學術標準與辦法等。
(二)評定以下事項:教學、科研成果和獎勵,對外推薦教學、科研成果獎;自主設立各類學術、科研基金、科研項目以及教學、科研獎項等。
(三)對下列決策提出諮詢意見:制訂與學術事務相關的全局性、重大發展規劃和發展戰略;學校預算決算中教學、科研經費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等。
(四)受理有關學術不端行為的舉報並進行調查,裁決學術糾紛。
(五)其他需要聽取學術委員會意見的事項。
學術委員會由學校不同學科、專業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組成。人數與學校的學科、專業設定相匹配,擔任學校及職能部門黨政領導職務的委員,不超過委員總人數的1/4;不擔任黨政領導職務及教學科研機構主要負責人的專任教授,不少於委員總人數的1/2。
學術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名,由校長提名,全體委員選舉產生。委員實行任期制,每屆任期4年,可連任1屆。每次換屆,連任的委員人數應不高於委員總數的2/3。
學術委員會根據需要設立學術分委員會,履行相應職責。
第二十三條 學校設定學位評定委員會,依法負責學校的學位授予及相關事務,主要職權有:
(一)作出授予學士、碩士和博士學位的決定。
(二)通過授予名譽博士學位的人員名單。
(三)審查取消學位資格的申請,作出撤銷學位的決定。
(四)處理授予學位的爭議。
(五)其他需要學位評定委員會決定的事項。
學位評定委員會委員根據學科、專業設定情況遴選產生,校長任學位評定委員會主席。委員實行任期制,任期為4年,可連任1屆。
學位評定委員會根據需要設立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履行相應職責。
第二十四條 學校設定本科教學指導委員會,對本科專業課程建設、日常教學運行等提出諮詢建議,按照其章程開展工作。
第二十五條 學校設定研究生教育指導委員會,對研究生培養方案制定、培養過程管理等提出諮詢建議,按照其章程開展工作。
第二十六條 學校設定教學督導委員會,對本科教育教學和研究生教學培養工作統一進行監督、檢查、評估和指導,按照其章程開展工作。
第二十七條 學校設定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委員會,對各系列專業技術職務進行評審與聘任,根據相關規定開展工作。
第二十八條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是教職工依法參與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基本形式。教職工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聽取學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訂情況報告,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二)聽取學校發展規劃、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校園建設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聽取學校年度工作、財務工作、工會工作報告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討論通過學校提出的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校內分配實施方案以及相應的教職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
(五)審議學校上一屆(次)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報告。
(六)按照有關工作規定和安排評議學校領導幹部。
(七)通過多種方式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學校章程、規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八)討論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以及學校規定的其他事項。
學校制定教職工代表大會實施細則。教職工代表大會按照規定行使職權。
第二十九條 學校設立理事會。理事會是由關心和支持學校發展的各方面代表組成的諮詢、協商、審議與監督機構,是學校實現科學決策、民主監督、社會參與的重要組織形式和制度平台。
理事會依據其章程組成並履行職責。
第三十條 學校根據需要設定黨政職能部門、直屬機構及教學科研機構等。各機構根據學校授權,履行管理、保障和服務等職責。
第三十一條 學校設立監察審計機構,獨立行使監察、審計職權。
第三十二條 學校支持和保障工會、共青團等民眾組織按照各自章程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
第三十三條 學校各民主黨派、社會團體按照各自章程開展活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

第四章 教學科研機構

第三十四條 學校實行以校、學部或中心和直屬學院(部)兩級管理為主的內部管理體制。
學部、中心和直屬學院(部)具有學術和行政管理職能,其內設機構是教學、科研等工作的運行單位。
第三十五條 學校按照學科門類或大類設定學部,特殊情況按照一級學科設定;根據部分教學單位學科專業和職能任務的特殊性,設定少數直屬學校的學院(部)。
第三十六條 學部、中心和直屬學院(部)的主要職權有:
(一)組織領導本單位教學、科研和社會服務等項工作。
(二)完善本科和研究生培養體系,提高人才培養質量。
(三)組織制定本單位師資隊伍建設規劃。
(四)規劃和協調學科建設,制定本單位學科領域相關的學術評價標準。
(五)最佳化資源配置,統籌重大科研項目和交叉學科平台建設;開展國際交流與合作。
(六)管理使用學校核撥的經費和資產。
第三十七條 學部長、中心主任和直屬學院(部)長是行政負責人,全面負責本單位的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三十八條 學部、中心和直屬學院(部)黨委(直屬黨支部)的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及學校各項決定,並為其貫徹落實發揮保證監督作用。
(二)通過黨政聯席會議,討論和決定本單位重要事項;支持本單位行政領導班子和負責人在其職責範圍內獨立負責地開展工作。
(三)加強黨組織的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制度建設和反腐倡廉建設;具體指導黨支部開展工作。
(四)領導本單位思想政治工作。
(五)做好本單位黨員幹部教育和管理工作。
(六)領導本單位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民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
第三十九條 黨政聯席會是學部、中心和直屬學院(部)議事決策的基本制度和主要形式,按照議事規則討論決定重大事項。
第四十條 學校根據需要設定隸屬於學校的獨立科研機構。各科研機構根據學校授權和相關規定,承擔相應的科學研究、人才培養和社會服務等任務。

第五章 教職員工

第四十一條 學校教職員工由教師、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組成。學校按專業技術崗、管理崗和工勤崗對教職員工實行分類管理。
第四十二條 學校對教職員工定期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聘任、晉升、流動和獎懲的依據。
第四十三條 學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做好離退休人員的管理和服務工作。
第四十四條 教職員工享有下列權利:
(一)根據工作職責和需要,使用學校的公共資源。
(二)公平獲得自身發展所需的機會和條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
(四)知悉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以及關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五)參與民主管理,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六)對職務聘用、福利待遇、評優評獎、紀律處分等事項提出異議或申訴。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四十五條 教職員工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和法規。
(二)遵守學校的管理制度。
(三)履行崗位職責,恪盡職守,勤勉工作。
(四)尊重和愛護學生,為人師表,教書育人,管理育人,服務育人。
(五)遵守學術規範,恪守學術道德。
(六)珍惜和維護學校名譽,維護學校利益。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十六條 教師是學校辦學的主體力量,學校為教師開展教學、科研和社會服務等活動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
第四十七條 學校堅持師德為上,注重師德激勵和考核。師德考核不合格者在教師職務(職稱)聘任、崗位聘用、評優獎勵等環節實行一票否決。
第四十八條 學校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建立與自身發展水平相適應的教職員工收入增長機制,完善薪酬體系,保障教職員工合理待遇。
第四十九條 學校設立教職員工申訴機構,健全教職員工權利保護機制,保障教職員工合法權益。
第五十條 特聘教授、講座教授、兼職教授、名譽教授、客座教授、訪問學者、進修教師以及其他形式的聘用工作人員,在學校從事教學、科研等活動期間,按照有關規定和契約約定等,享有相應權利,履行相應義務。

第六章 學 生

第五十一條 學生是指被學校依法錄取、取得入學資格,具有學校學籍的受教育者。
對於不具有學校學籍的受教育者,其權利義務根據相關入學規定、培養協定等確定。
學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招收、培養和管理成人高等學歷教育學生、來華留學生和港、澳、台、僑學生。
第五十二條 學校根據國家政策,自主調節本科各專業招生比例及各類型研究生錄取比例,自主劃定藝術類本科專業考試分數線和文化考試錄取控制分數線。
學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立招生委員會,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建立招生標準和程式,自主選拔、擇優錄取具有創新潛質、學科特長的學生。
第五十三條 學校定期舉行開學典禮和畢業典禮,不定期舉行校慶和表彰儀式,充分發揮典禮儀式的育人作用。
第五十四條 學生在校期間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畫安排的各項活動,使用學校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
(二)參加社會服務、勤工助學,在校內組織、參加學生團體及文娛體育等活動。
(三)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及助學貸款,享受就業創業指導與服務。
(四)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達到學校規定的學業要求後,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
(五)對學校給予的處分或者處理有異議,向學校提出申訴。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五十五條 學生在校期間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和法規。
(二)遵守學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學習,完成規定學業。
(四)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履行獲得貸學金及助學金的相應義務。
(五)遵守學生行為規範,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五十六條 學校對取得突出成績和為學校爭得榮譽的學生集體或個人進行表彰獎勵;對違紀學生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第五十七條 學校建立健全學生資助體系,為家庭經濟困難或突發變故的學生提供幫助,支持其完成學業。
第五十八條 學生代表大會、研究生代表大會是學生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重要組織形式,按照各自章程行使職權、履行職責。
第五十九條 學校設立學生申訴機構,健全學生權利保護與救濟機制,維護學生合法權益。

第七章 經費與資產

第六十條 學校經費來源以政府財政撥款和事業收入為主。學校依法建立健全多元籌資體系,多渠道籌措教育經費。
第六十一條 學校實行統一領導、集中管理的財務管理體制,統一財務規章制度,集中財務收支預算和會計核算。
第六十二條 學校建立健全國有資產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資源,提高資源使用效率,實現資產保值增值。學校依法保護和利用校名、標誌物等無形資產。
第六十三條 學校建立內部審計和經濟責任制度,對經濟業務活動進行審計監督和評價,接受國家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六十四條 學校健全後勤管理和服務體系,不斷改善學生和教職員工的學習、工作環境與生活條件。

第八章 學校與社會

第六十五條 學校積極拓展教育服務,為高等教育大眾化、構築終身教育體系和學習型社會服務。
第六十六條 學校設立教育基金會,接受社會捐贈,管理捐贈項目和基金,支持學校事業發展。
第六十七條 學校深化政、產、學、研、用合作,促進科研成果的社會化和產業化,鼓勵將成果套用於教學實踐。
第六十八條 學校重視和支持校辦產業的發展,設立資產經營公司代表學校行使出資人權利。學校舉辦或者參與舉辦的各類產業主體,實行產權明晰、責權明確、自主經營、科學管理的現代企業制度。
第六十九條 學校積極與國(境)內外著名學府和機構建立聯繫,引進優質教育資源,開展深層次的交流與合作。
第七十條 學校校友是指在學校辦學歷史的各個階段,在學校學習或工作過的學生、學習時間超過3個月的學員,以及全體教職員工。
第七十一條 學校以校友會等方式聯繫和服務校友,優先為校友提供優質的繼續教育及其他服務,鼓勵校友參與學校的建設和發展。

第九章 學校標識

第七十二條 學校校訓為“立德、敬業、博學、競先”。
第七十三條 學校校徽包括胸徽與標誌徽。
教職員工佩戴的胸徽為黃框、紅底、白字,學生佩戴的胸徽為黃框、白底、紅字。
標誌徽由三個分別為紅綠藍顏色的鋼筆尖和三個半徑不等的同心圓構成,外環上方是英文校名“COMMUNICATION UNIVERSITY OF CHINA”,下方是中文校名“中國傳媒大學”。
第七十四條 學校校旗為紅色長方形旗幟,中間區域印有白色中、英文校名,左上角配以標誌徽。
第七十五條 學校校歌為《校園裡有一排年輕的白楊》,由葉延濱作詞、劉天禮作曲。
第七十六條 學校校慶日為每年的9月7日。

第十章附則

第七十七條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訂經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校長辦公會議審議、學校黨委全體會議審定後,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核准。
第七十八條 本章程是學校的基本規範,校內其他規章應依據本章程制定和修改,不得與本章程相牴觸。
第七十九條 本章程由學校黨委負責解釋。
第八十條 本章程經核准自發布之日起生效。

章程特色

《中國傳媒大學章程》包括序言和正文兩部分,正文共10章80條,8279字。序言部分簡述了學校的歷史沿革與辦學傳統。正文包括總則、定位與使命、治理結構、教學科研機構、教職員工、學生、經費與資產、學校與社會、學校標識、附則等十章內容。具體而言,章程的主要內容表現出以下五個特點:
一是凝聚了改革創新的精神,為未來預留發展空間。章程在序言中提出,要“以內涵發展為主線,以改革創新為動力”,在辦學自主權的主張上有一定的突破;章程“總則”中明確提出,學校在人事、對外交流與合作等方面享有自主權,這在其他高校的章程中是不多見的。此外,在設立理事會、加強學校與社會的聯繫,成立教育基金會、接受社會捐贈,建立健全多元籌資體系、多渠道籌措教育經費,堅持師德為上、實行師德考核一票否決等方面,都有不同程度的創新性規定。
二是清晰闡明了學校的定位與使命,反映了學校長期堅持的優秀傳統和辦學經驗。起草組以學校發展規劃、歷史文獻和現有制度為基礎,參考了近年來學校主要領導的報告、講話及文章等各種資料,匯聚師生共識,在第二章“定位與使命”中,從發展目標、辦學理念和方針以及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國際化、學科建設等多個方面,高度凝練了學校的辦學定位、主要使命和精神追求。“植根傳媒、服務社會、面向世界、開放辦學”,“內涵發展、特色辦學”,“校園大課堂、傳媒大舞台”,“基礎學科入主流、優勢學科創一流”等等,都集中反映了學校的優秀傳統和辦學經驗。
三是固化了學部制改革成果,體現了學校內部治理的創新實踐。十多年前,學校就開始了學部制改革的嘗試。2013年上半年的學部制改革,是學校近年來制度創新的重大成果,使學校在校內管理體制上完成了從學院制向學部制的轉變,實現了管理重心的整體下移,教學科研資源的整合與統籌也呈現出一派新氣象。在章程的第四章“教學科研機構”中,把學部設定的原則、學部的基本職權以及運行規範等進一步加以明確,這對未來堅定改革信心,持續擴大改革成效具有重要現實意義。
四是強化了學校治理的學術導向,搭建了由六個委員會組成的學術治理架構。落實教育部《高等學校學術委員會規程》反映出的“教授治學”、維護學術獨立性、尊重學術自由的精神,第三章“治理結構”中,賦權學術委員會為學校的最高學術機構,並明確其地位、職權。同時,規定學位評定委員會是學校學位授予的決定機構,對學位事務具有諮詢和決策權。為加強學校教學和督導制度建設,新增或完善了本科教學指導委員會、研究生教育指導委員和教學督導委員會的架構,並明確教學督導委員會對本科教育教學和研究生教學培養工作統一進行監督、檢查、評估和指導。此外,明確設定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委員會,對各系列專業技術進行評審與聘任。
五是突出了以人為本的發展理念,重視師生權益及其保障機制建設。章程明確規定,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學生代表大會和研究生代表大會,分別是教職工和學生依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組織形式;學校建立與自身發展水平相適應的教職員工收入增長機制,完善薪酬體系,保障教職員工合理待遇;學校不斷改善學生和教職員工的學習、工作環境與生活條件;學校建立學生資助制度等等。同時,還強調了對教師、學生權益和地位的確認與保護,明確其權利義務;突出公平、平等原則,分別設立教職員工申訴機構和學生申訴機構,保障和維護教職員工、學生的合法權益。此外,還規定,學校定期舉行開學典禮和畢業典禮,充分發揮典禮儀式的育人作用。總之,教書育人、管理育人、服務育人的“以人為本”理念在章程中得到充分體現,彰顯了學校長期堅持“師生為本”的價值理念。
2015年6月26日

章程內容

序 言

中國傳媒大學的前身中央廣播事業局技術人員訓練班始建於1954年。1958年更名為北京廣播專科學校。1959年經國務院批准,更名為北京廣播學院。2000年由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劃轉教育部管理。2001年被確定為國家“211工程”重點建設高校。2002年中國礦業大學北京校區東校園(原北京煤炭管理幹部學院)整體併入北京廣播學院。2004年更名為中國傳媒大學。
作為一所行業特色型大學,學校致力於培養信息傳播領域高層次人才,為黨和國家的傳媒事業以及經濟社會發展作貢獻。
面向未來,學校堅持以內涵發展為主線,以改革創新為動力,以提升質量為核心,走有特色、高水平的大學發展之路。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學校依法辦學和自主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名稱為中國傳媒大學,英文名稱為Communication University of China,英文縮寫為CUC
第三條 學校註冊地址為北京市朝陽區定福莊東街1號。
第四條 學校由國家舉辦,行政主管部門是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學校的分立、合併與終止,由舉辦者決定。
第五條 學校是非營利性事業組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獨立承擔法律責任。校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條 學校舉辦者和主管部門支持學校按照法律、法規和章程自主辦學;為學校提供經費和資源支持,保障學校辦學條件;按照有關規定任免學校主要負責人;運用立法、規劃、撥款等手段對學校辦學進行管理和監督,對學校的辦學質量和水平進行評價。
第七條 學校在招生、人事、學科和專業設定、教學活動、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機構設定以及對外交流與合作等方面依法享有自主權。
第八條 學校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貫徹黨和國家教育方針,面向社會,依法自主辦學,實行民主管理,自覺履行社會責任。

第二章 定位與使命

第九條 學校植根傳媒、服務社會、面向世界、開放辦學,建設世界知名高水平傳媒大學。
第十條 學校堅持內涵發展、特色辦學,堅持“一心求質量,一致謀發展,一切為學生”的辦學理念。
第十一條 學校以立德樹人為根本任務,強化傳媒人的政治素質和職業道德,培養具有強烈社會責任感和國際視野,基礎紮實,實踐能力和創新能力強的傳媒領域精英人才。
第十二條 學校主要開展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教育,同時根據社會需求,開展繼續教育等其他類型的教育,利用網路教育等現代遠程教育方式為社會提供教育服務。
第十三條 學校踐行“校園大課堂、傳媒大舞台”的育人理念和模式,使理論教學、專業實踐和校園文化活動三者有機結合,實現全員、全方位、全過程和全空間育人。
第十四條 學校以服務國家戰略為導向,打造中國特色文化與傳媒新型智庫,為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提供智力支持。
第十五條 學校繼承和發揚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吸收和借鑑人類優秀文明成果,努力推進文化傳承創新,繁榮發展社會主義文化。
第十六條 學校大力開展高層次、寬領域的國際交流與合作,推動傳媒高等教育國際化,持續提升國際化辦學水平。
第十七條 學校堅持“基礎學科入主流、優勢學科創一流”的學科建設思路,加強基礎學科建設,鞏固優勢學科地位,強化信息傳播領域“小綜合”的學科特色,構建以新聞傳播學、戲劇與影視學、信息與通信工程為重點,多學科協調發展的學科體系。

第三章 治理結構

第十八條 學校實行中國共產黨中國傳媒大學委員會(簡稱學校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
第十九條 學校黨委是學校的領導核心,依據法律和黨內法規履行各項職責,把握學校發展方向,決定學校重大問題,監督重大決議執行,支持校長依法獨立負責地行使職權,保證以人才培養為中心的各項任務完成。學校黨委的主要職責是:
(一)全面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貫徹執行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立德樹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師生員工推動學校科學發展,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討論決定事關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項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堅持黨管幹部原則,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幹部的選拔、教育、培養、考核和監督,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及其負責人的人選,依照有關程式推薦校級領導幹部和後備幹部人選;做好老幹部工作。
(四)堅持黨管人才原則,討論決定學校人才工作規劃和重大人才政策,創新人才工作體制機制,最佳化人才成長環境,統籌推進學校各類人才隊伍建設。
(五)領導學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堅持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武裝師生員工頭腦,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牢牢掌握學校意識形態工作的領導權、管理權、話語權;維護學校安全穩定,促進和諧校園建設。
(六)加強大學文化建設,發揮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風學風教風。
(七)加強對學校基層黨組織的領導,做好發展黨員和黨員教育、管理、服務工作,發展黨內基層民主,充分發揮基層黨組織的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加強學校黨委自身建設。
(八)領導學校黨的紀律檢查工作,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
(九)領導學校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民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做好統一戰線工作。
(十)討論決定其他事關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
學校黨委實行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堅持民主集中制,集體討論決定學校重大問題和重要事項,領導班子成員按照分工履行職責。
學校黨委書記主持黨委全面工作,負責組織黨委重要活動,協調黨委領導班子成員工作,督促檢查黨委決議貫徹落實,主動協調學校黨委與校長之間的工作關係,支持校長開展工作。
學校黨委會在全體會議閉會期間,職責由其常務委員會履行。
第二十條 中國共產黨中國傳媒大學紀律檢查委員會是學校的黨內監督機構,在學校黨委和上級紀委的領導下,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及學校重大決策的執行情況,負責協助學校黨委開展黨風廉政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保障和促進學校各項事業健康發展。
第二十一條 校長在學校黨委領導下,貫徹黨的教育方針,組織實施學校黨委有關決議,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規定的各項職權,全面負責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其主要職權有:
(一)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發展規劃、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規章制度、重大教學科研改革措施、重要辦學資源配置方案;組織制定和實施具體規章制度、年度工作計畫。
(二)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方案;按照國家法律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規定,推薦副校長人選,任免內部組織機構的負責人。
(三)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人才發展規劃、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計畫;負責教師隊伍建設,依據有關規定聘任與解聘教師以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
(四)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重大基本建設、年度經費預算等方案;加強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管理和保護學校資產。
(五)組織開展教學活動和科學研究,創新人才培養機制,提高人才培養質量,推進文化傳承創新,服務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把學校辦出特色、爭創一流。
(六)組織開展思想品德教育,負責學生學籍管理並實施獎勵或處分,開展招生和就業工作。
(七)做好學校安全穩定和後勤保障工作。
(八)組織開展學校對外交流與合作,依法代表學校與各級政府、社會各界和境外機構等簽署合作協定,接受社會捐贈。
(九)向黨委報告重大決議執行情況,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組織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學生代表大會、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和團員代表大會有關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學校各級黨組織、民主黨派基層組織、民眾組織和學術組織開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校長辦公會議是學校行政議事決策機構,主要研究提出擬由黨委討論決定的重要事項方案,具體部署落實黨委決議的有關措施,研究處理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會議由校長召集並主持,副校長、校長助理參加會議,監察處處長列席會議。會議議題由學校領導班子成員提出,校長確定。黨委書記、副書記、紀委書記等可視議題情況參加會議。
第二十二條 學校設定學術委員會,對學術事務進行決策、審議、評定和諮詢。學術委員會是學校的最高學術機構,主要職權有:
(一)審議或決定下列事務:學科、專業及教師隊伍建設規劃,以及科學研究、對外學術交流合作等重大學術規劃;自主設定或者申請設定學科專業;教師職務聘任的學術標準與辦法等。
(二)評定以下事項:教學、科研成果和獎勵,對外推薦教學、科研成果獎;自主設立各類學術、科研基金、科研項目以及教學、科研獎項等。
(三)對下列決策提出諮詢意見:制訂與學術事務相關的全局性、重大發展規劃和發展戰略;學校預算決算中教學、科研經費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等。
(四)受理有關學術不端行為的舉報並進行調查,裁決學術糾紛。
(五)其他需要聽取學術委員會意見的事項。
學術委員會由學校不同學科、專業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組成。人數與學校的學科、專業設定相匹配,擔任學校及職能部門黨政領導職務的委員,不超過委員總人數的1/4;不擔任黨政領導職務及教學科研機構主要負責人的專任教授,不少於委員總人數的1/2。
學術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名,由校長提名,全體委員選舉產生。委員實行任期制,每屆任期4年,可連任1屆。每次換屆,連任的委員人數應不高於委員總數的2/3。
學術委員會根據需要設立學術分委員會,履行相應職責。
第二十三條 學校設定學位評定委員會,依法負責學校的學位授予及相關事務,主要職權有:
(一)作出授予學士、碩士和博士學位的決定。
(二)通過授予名譽博士學位的人員名單。
(三)審查取消學位資格的申請,作出撤銷學位的決定。
(四)處理授予學位的爭議。
(五)其他需要學位評定委員會決定的事項。
學位評定委員會委員根據學科、專業設定情況遴選產生,校長任學位評定委員會主席。委員實行任期制,任期為4年,可連任1屆。
學位評定委員會根據需要設立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履行相應職責。
第二十四條 學校設定本科教學指導委員會,對本科專業課程建設、日常教學運行等提出諮詢建議,按照其章程開展工作。
第二十五條 學校設定研究生教育指導委員會,對研究生培養方案制定、培養過程管理等提出諮詢建議,按照其章程開展工作。
第二十六條 學校設定教學督導委員會,對本科教育教學和研究生教學培養工作統一進行監督、檢查、評估和指導,按照其章程開展工作。
第二十七條 學校設定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委員會,對各系列專業技術職務進行評審與聘任,根據相關規定開展工作。
第二十八條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是教職工依法參與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基本形式。教職工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聽取學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訂情況報告,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二)聽取學校發展規劃、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校園建設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聽取學校年度工作、財務工作、工會工作報告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討論通過學校提出的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校內分配實施方案以及相應的教職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
(五)審議學校上一屆(次)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報告。
(六)按照有關工作規定和安排評議學校領導幹部。
(七)通過多種方式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學校章程、規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八)討論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以及學校規定的其他事項。
學校制定教職工代表大會實施細則。教職工代表大會按照規定行使職權。
第二十九條 學校設立理事會。理事會是由關心和支持學校發展的各方面代表組成的諮詢、協商、審議與監督機構,是學校實現科學決策、民主監督、社會參與的重要組織形式和制度平台。
理事會依據其章程組成並履行職責。
第三十條 學校根據需要設定黨政職能部門、直屬機構及教學科研機構等。各機構根據學校授權,履行管理、保障和服務等職責。
第三十一條 學校設立監察審計機構,獨立行使監察、審計職權。
第三十二條 學校支持和保障工會、共青團等民眾組織按照各自章程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
第三十三條 學校各民主黨派、社會團體按照各自章程開展活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

第四章 教學科研機構

第三十四條 學校實行以校、學部或中心和直屬學院(部)兩級管理為主的內部管理體制。
學部、中心和直屬學院(部)具有學術和行政管理職能,其內設機構是教學、科研等工作的運行單位。
第三十五條 學校按照學科門類或大類設定學部,特殊情況按照一級學科設定;根據部分教學單位學科專業和職能任務的特殊性,設定少數直屬學校的學院(部)。
第三十六條 學部、中心和直屬學院(部)的主要職權有:
(一)組織領導本單位教學、科研和社會服務等項工作。
(二)完善本科和研究生培養體系,提高人才培養質量。
(三)組織制定本單位師資隊伍建設規劃。
(四)規劃和協調學科建設,制定本單位學科領域相關的學術評價標準。
(五)最佳化資源配置,統籌重大科研項目和交叉學科平台建設;開展國際交流與合作。
(六)管理使用學校核撥的經費和資產。
第三十七條 學部長、中心主任和直屬學院(部)長是行政負責人,全面負責本單位的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三十八條 學部、中心和直屬學院(部)黨委(直屬黨支部)的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及學校各項決定,並為其貫徹落實發揮保證監督作用。
(二)通過黨政聯席會議,討論和決定本單位重要事項;支持本單位行政領導班子和負責人在其職責範圍內獨立負責地開展工作。
(三)加強黨組織的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制度建設和反腐倡廉建設;具體指導黨支部開展工作。
(四)領導本單位思想政治工作。
(五)做好本單位黨員幹部教育和管理工作。
(六)領導本單位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民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
第三十九條 黨政聯席會是學部、中心和直屬學院(部)議事決策的基本制度和主要形式,按照議事規則討論決定重大事項。
第四十條 學校根據需要設定隸屬於學校的獨立科研機構。各科研機構根據學校授權和相關規定,承擔相應的科學研究、人才培養和社會服務等任務。

第五章 教職員工

第四十一條 學校教職員工由教師、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組成。學校按專業技術崗、管理崗和工勤崗對教職員工實行分類管理。
第四十二條 學校對教職員工定期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聘任、晉升、流動和獎懲的依據。
第四十三條 學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做好離退休人員的管理和服務工作。
第四十四條 教職員工享有下列權利:
(一)根據工作職責和需要,使用學校的公共資源。
(二)公平獲得自身發展所需的機會和條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
(四)知悉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以及關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五)參與民主管理,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六)對職務聘用、福利待遇、評優評獎、紀律處分等事項提出異議或申訴。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四十五條 教職員工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和法規。
(二)遵守學校的管理制度。
(三)履行崗位職責,恪盡職守,勤勉工作。
(四)尊重和愛護學生,為人師表,教書育人,管理育人,服務育人。
(五)遵守學術規範,恪守學術道德。
(六)珍惜和維護學校名譽,維護學校利益。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十六條 教師是學校辦學的主體力量,學校為教師開展教學、科研和社會服務等活動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
第四十七條 學校堅持師德為上,注重師德激勵和考核。師德考核不合格者在教師職務(職稱)聘任、崗位聘用、評優獎勵等環節實行一票否決。
第四十八條 學校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建立與自身發展水平相適應的教職員工收入增長機制,完善薪酬體系,保障教職員工合理待遇。
第四十九條 學校設立教職員工申訴機構,健全教職員工權利保護機制,保障教職員工合法權益。
第五十條 特聘教授、講座教授、兼職教授、名譽教授、客座教授、訪問學者、進修教師以及其他形式的聘用工作人員,在學校從事教學、科研等活動期間,按照有關規定和契約約定等,享有相應權利,履行相應義務。

第六章 學 生

第五十一條 學生是指被學校依法錄取、取得入學資格,具有學校學籍的受教育者。
對於不具有學校學籍的受教育者,其權利義務根據相關入學規定、培養協定等確定。
學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招收、培養和管理成人高等學歷教育學生、來華留學生和港、澳、台、僑學生。
第五十二條 學校根據國家政策,自主調節本科各專業招生比例及各類型研究生錄取比例,自主劃定藝術類本科專業考試分數線和文化考試錄取控制分數線。
學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立招生委員會,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建立招生標準和程式,自主選拔、擇優錄取具有創新潛質、學科特長的學生。
第五十三條 學校定期舉行開學典禮和畢業典禮,不定期舉行校慶和表彰儀式,充分發揮典禮儀式的育人作用。
第五十四條 學生在校期間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畫安排的各項活動,使用學校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
(二)參加社會服務、勤工助學,在校內組織、參加學生團體及文娛體育等活動。
(三)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及助學貸款,享受就業創業指導與服務。
(四)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達到學校規定的學業要求後,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
(五)對學校給予的處分或者處理有異議,向學校提出申訴。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五十五條 學生在校期間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和法規。
(二)遵守學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學習,完成規定學業。
(四)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履行獲得貸學金及助學金的相應義務。
(五)遵守學生行為規範,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五十六條 學校對取得突出成績和為學校爭得榮譽的學生集體或個人進行表彰獎勵;對違紀學生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第五十七條 學校建立健全學生資助體系,為家庭經濟困難或突發變故的學生提供幫助,支持其完成學業。
第五十八條 學生代表大會、研究生代表大會是學生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重要組織形式,按照各自章程行使職權、履行職責。
第五十九條 學校設立學生申訴機構,健全學生權利保護與救濟機制,維護學生合法權益。

第七章 經費與資產

第六十條 學校經費來源以政府財政撥款和事業收入為主。學校依法建立健全多元籌資體系,多渠道籌措教育經費。
第六十一條 學校實行統一領導、集中管理的財務管理體制,統一財務規章制度,集中財務收支預算和會計核算。
第六十二條 學校建立健全國有資產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資源,提高資源使用效率,實現資產保值增值。學校依法保護和利用校名、標誌物等無形資產。
第六十三條 學校建立內部審計和經濟責任制度,對經濟業務活動進行審計監督和評價,接受國家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六十四條 學校健全後勤管理和服務體系,不斷改善學生和教職員工的學習、工作環境與生活條件。

第八章 學校與社會

第六十五條 學校積極拓展教育服務,為高等教育大眾化、構築終身教育體系和學習型社會服務。
第六十六條 學校設立教育基金會,接受社會捐贈,管理捐贈項目和基金,支持學校事業發展。
第六十七條 學校深化政、產、學、研、用合作,促進科研成果的社會化和產業化,鼓勵將成果套用於教學實踐。
第六十八條 學校重視和支持校辦產業的發展,設立資產經營公司代表學校行使出資人權利。學校舉辦或者參與舉辦的各類產業主體,實行產權明晰、責權明確、自主經營、科學管理的現代企業制度。
第六十九條 學校積極與國(境)內外著名學府和機構建立聯繫,引進優質教育資源,開展深層次的交流與合作。
第七十條 學校校友是指在學校辦學歷史的各個階段,在學校學習或工作過的學生、學習時間超過3個月的學員,以及全體教職員工。
第七十一條 學校以校友會等方式聯繫和服務校友,優先為校友提供優質的繼續教育及其他服務,鼓勵校友參與學校的建設和發展。

第九章 學校標識

第七十二條 學校校訓為“立德、敬業、博學、競先”。
第七十三條 學校校徽包括胸徽與標誌徽。
教職員工佩戴的胸徽為黃框、紅底、白字,學生佩戴的胸徽為黃框、白底、紅字。
標誌徽由三個分別為紅綠藍顏色的鋼筆尖和三個半徑不等的同心圓構成,外環上方是英文校名“COMMUNICATION UNIVERSITY OF CHINA”,下方是中文校名“中國傳媒大學”。
第七十四條 學校校旗為紅色長方形旗幟,中間區域印有白色中、英文校名,左上角配以標誌徽。
第七十五條 學校校歌為《校園裡有一排年輕的白楊》,由葉延濱作詞、劉天禮作曲。
第七十六條 學校校慶日為每年的9月7日。

第十章附則

第七十七條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訂經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校長辦公會議審議、學校黨委全體會議審定後,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核准。
第七十八條 本章程是學校的基本規範,校內其他規章應依據本章程制定和修改,不得與本章程相牴觸。
第七十九條 本章程由學校黨委負責解釋。
第八十條 本章程經核准自發布之日起生效。

章程特色

《中國傳媒大學章程》包括序言和正文兩部分,正文共10章80條,8279字。序言部分簡述了學校的歷史沿革與辦學傳統。正文包括總則、定位與使命、治理結構、教學科研機構、教職員工、學生、經費與資產、學校與社會、學校標識、附則等十章內容。具體而言,章程的主要內容表現出以下五個特點:
一是凝聚了改革創新的精神,為未來預留發展空間。章程在序言中提出,要“以內涵發展為主線,以改革創新為動力”,在辦學自主權的主張上有一定的突破;章程“總則”中明確提出,學校在人事、對外交流與合作等方面享有自主權,這在其他高校的章程中是不多見的。此外,在設立理事會、加強學校與社會的聯繫,成立教育基金會、接受社會捐贈,建立健全多元籌資體系、多渠道籌措教育經費,堅持師德為上、實行師德考核一票否決等方面,都有不同程度的創新性規定。
二是清晰闡明了學校的定位與使命,反映了學校長期堅持的優秀傳統和辦學經驗。起草組以學校發展規劃、歷史文獻和現有制度為基礎,參考了近年來學校主要領導的報告、講話及文章等各種資料,匯聚師生共識,在第二章“定位與使命”中,從發展目標、辦學理念和方針以及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國際化、學科建設等多個方面,高度凝練了學校的辦學定位、主要使命和精神追求。“植根傳媒、服務社會、面向世界、開放辦學”,“內涵發展、特色辦學”,“校園大課堂、傳媒大舞台”,“基礎學科入主流、優勢學科創一流”等等,都集中反映了學校的優秀傳統和辦學經驗。
三是固化了學部制改革成果,體現了學校內部治理的創新實踐。十多年前,學校就開始了學部制改革的嘗試。2013年上半年的學部制改革,是學校近年來制度創新的重大成果,使學校在校內管理體制上完成了從學院制向學部制的轉變,實現了管理重心的整體下移,教學科研資源的整合與統籌也呈現出一派新氣象。在章程的第四章“教學科研機構”中,把學部設定的原則、學部的基本職權以及運行規範等進一步加以明確,這對未來堅定改革信心,持續擴大改革成效具有重要現實意義。
四是強化了學校治理的學術導向,搭建了由六個委員會組成的學術治理架構。落實教育部《高等學校學術委員會規程》反映出的“教授治學”、維護學術獨立性、尊重學術自由的精神,第三章“治理結構”中,賦權學術委員會為學校的最高學術機構,並明確其地位、職權。同時,規定學位評定委員會是學校學位授予的決定機構,對學位事務具有諮詢和決策權。為加強學校教學和督導制度建設,新增或完善了本科教學指導委員會、研究生教育指導委員和教學督導委員會的架構,並明確教學督導委員會對本科教育教學和研究生教學培養工作統一進行監督、檢查、評估和指導。此外,明確設定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委員會,對各系列專業技術進行評審與聘任。
五是突出了以人為本的發展理念,重視師生權益及其保障機制建設。章程明確規定,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學生代表大會和研究生代表大會,分別是教職工和學生依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組織形式;學校建立與自身發展水平相適應的教職員工收入增長機制,完善薪酬體系,保障教職員工合理待遇;學校不斷改善學生和教職員工的學習、工作環境與生活條件;學校建立學生資助制度等等。同時,還強調了對教師、學生權益和地位的確認與保護,明確其權利義務;突出公平、平等原則,分別設立教職員工申訴機構和學生申訴機構,保障和維護教職員工、學生的合法權益。此外,還規定,學校定期舉行開學典禮和畢業典禮,充分發揮典禮儀式的育人作用。總之,教書育人、管理育人、服務育人的“以人為本”理念在章程中得到充分體現,彰顯了學校長期堅持“師生為本”的價值理念。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