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印發《向保險公司投資入股暫行規定》的通知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印發《向保險公司投資入股暫行規定》的通知在1999.12.24由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印發《向保險公司投資入股暫行規定》的通知
  • 頒布單位: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 頒布時間:1999.12.24
  • 實施時間:1999.12.24
各中資保險公司:
為規範保險公司的管理,有利於保險公司吸收社會資金,壯大保險公司的資本金,增加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保證保險公司資本來源正當、結構合理,促進保險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制定了《向保險公司投資入股暫行規定》。現予發布實施,請認真遵照執行。
向保險公司投資入股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保證保險公司資本金來源正當、真實,促進保險公司規範管理,保障被保險人的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下簡稱“《保險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保險公司是指依照《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在中國境內註冊設立的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條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及本規定負責對保險公司投資人進行資格審查,並批准其投資保險公司。
第四條 境外企業、境內外商獨資企業投資比例超過保險公司總股本25%的,依照外資保險公司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不適用本規定。
第五條 除法律、法規和本規定另有規定外,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的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向保險公司投資:
(一)經企業行政主管機關或董事會批准;
(二)經營狀況良好,且有盈利;
(三)淨資產達到總資產30%以上。
(四)所投資金為企業自有資金,且來源正當。
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經中國保監會批准,可以向保險公司投資。
第六條 各級地方財政部門經當地政府同意,由中國保監會核准,可以用財政節餘資金向保險公司投資。
第七條 符合本規定第五條要求的境外企業、境內外商獨資企業(以下簡稱“外資股東”),符合下列條件的,經中國保監會批准,可以向保險公司投資:
(一)單個外資股東股份不得超過保險公司總股本的5%;
(二)全部外資股東股份不得超過保險公司總股本的25%。
第八條 黨政機關、部隊、團體以及國家撥給經費的事業單位,不得向保險公司投資。
第九條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國務院批准外,銀行、證券機構不得向保險公司投資。
第十條 銀行、證券機構受讓保險公司股權的,保險公司應報告中國保監會,並在6個月內轉讓。
第十一條 保險公司投資人應當用貨幣形式出資,禁止以實物或無形資產形式投資。
第十二條 禁止企業及其他投資人用銀行貸款向保險公司投資。
第十三條 禁止參股的股東與保險公司之間以股權置換的形式相互投資。
第十四條 單個股東直接投資,或以其他股東名義投資,或通過關聯公司投資,持有股份超過保險公司總股本10%的,應當報經中國保監會批准。
第十五條 保險公司投資人的財務報表必須真實、準確、完整。
第十六條 符合上市條件的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經中國保監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可向公眾募集股本;向公眾募集股本不適用本規定。
第十七條 本規定由中國保監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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