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保險資金銀行存款業務監管,防範資金運用風險,根據《保險資金運用管理暫行辦法》及相關規定,現就有關事項通知。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保監發〔2014〕18號
各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
為加強保險資金銀行存款業務監管,防範資金運用風險,根據《保險資金運用管理暫行辦法》及相關規定,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保險公司應當將除維持日常經營需要的活期存款之外的銀行存款(以下簡稱銀行存款)納入投資賬戶管理,嚴格執行授信評估、投資決策和風險管理等制度,加強賬戶開立、資金劃轉、單證保管等操作環節管理,確保合規運作。
二、保險公司辦理銀行存款業務,存款銀行應當符合《保險資金運用管理暫行辦法》第七條規定的條件,且最近一年長期信用評級要求達到A級或者相當於A級以上。
三、保險公司辦理銀行存款業務,應當選擇取得保險資金託管資質的商業銀行或者其他專業金融機構實施第三方託管,防範資金挪用風險。託管職責至少包括單證保管、結息支取、會計核算、投資監督、信息報告等內容。
四、保險公司不得將銀行存款用於向他人提供質押融資、擔保、委託貸款或者為他人謀取利益。保險公司以銀行存款質押為自身融資的,融入資金應當主要用於臨時調劑頭寸和應付大額保險賠付等需要,融資額度納入融資槓桿監測比例管理。
五、保險公司應當按照規定及時報告銀行存款業務信息。保險公司以銀行存款質押為自身融資的,保險公司和託管機構均應逐筆報告。
六、保險業相關行業組織依法加強對保險公司銀行存款業務交易對手的風險監測,對配合保險公司違規辦理銀行存款業務的商業銀行列入行業警示名單。
七、保險公司已經開展的銀行存款業務,如不符合本通知規定,應當在本通知發布之日起一個月內向中國保監會提交整改方案。保險公司未按規定辦理銀行存款業務的,中國保監會將依規予以處罰。
八、本通知所稱信用評級應當由符合中國保監會規定的信用評級機構評定,外國銀行分行可參照其總公司信用評級。保險集團(控股)公司運用保險資金、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或者其他專業機構受託管理保險資金適用本通知。保險公司資本保證金存款按照《保險公司資本保證金管理辦法》執行。
中國保監會
2014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