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作家交流協會

中國作家交流協會

中國作家交流協會成立於2002年8月1日,是文化部門退休的老幹部自發組織的民間文化藝術團體。

基本介紹

  • 公司名稱:中國作家交流協會
  • 成立時間:2002年8月1日
  • 經營範圍:交流學習
  • 公司類型:民營
成立發展,協會章程,

成立發展

中國作家交流協會是根據法定程式由國家有關部門正式批准登記註冊的,集文藝交流、創作、收藏、展銷、設計製作、出版高中檔書籍、畫集、畫冊及企業文化藝術交流活動於一體的文藝機構。其以“以德為先,誠信為本,推動中國文藝事業發展,推介中國文藝家”為宗旨,以“真誠、守信、謙卑、務實”為信念,積極回響中央號召,紮根於人民這片肥沃土壤,吸收豐富營養,從人民中來,到人民中去,提高人民文化素質,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其成員以我國文藝界有實力、有影響的專家、學者及業內資深人士為主,並在廣大人民中發掘和吸收有相當實力的文藝家、社會各界熱衷於我國文藝事業的優秀人士。
中國作家交流協會是一個獨立的、統一的、全國性人民團體。現有團體會員8個,個人會員2913人,薈萃了我國文學界的人才精華。

協會章程

總 則
第一條 中國作家交流協會是中國政府領導的、中華各民族(包括台、港、澳,以及海外漢語作家)自願結合的專業性民眾團體,是中華文化繼往開來,聯繫廣大作家、文學工作者和愛好者的橋樑和平台。
第二條 中國作家交流協會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和科學發展觀但是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中華文化在新時期的發展方向,實行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弘揚主旋律,提倡多樣化,尊重文學規律,尊重個人創作意向,為中華民族的早日復興而不懈奮鬥。
第三條 中國作家交流協會是在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註冊登記的一家獨立民眾團體,一切活動都以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特別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為根本準則,遵守國家的各項法律、法規,按照文學的特點積極主動獨立地開展工作。
第四條 中國作家交流協會在工作和活動中堅持民主、團結、求實,創新的原則。
任 務
第五條 堅持文學創作的客觀規律和發展方向,樹立創新意識;提倡繼承和發揚並舉,提倡題材、體裁、形式多樣化,學習和借鑑世界各國優秀文化成果,不斷提高作品的思想水平和藝術水平。
第六條 積極開展健康、科學實事求是的文學評論,從而樹立起良好的文學批評風氣。
第七條 堅持從實際出發,不斷在社會生活中豐富自己,努力創作出能夠反映愛國主義和建設和諧社會為核心的優秀作品。
第八條 大力提倡文學交流,組織作家積極參加各種文學活動,增進同一切漢語作家的友誼。
第九條 依據憲法和法律所賦予的權力,加強中聯會自身管理和會員的工作自律,維護會員的民主權利和一切正當合法權力。
第十條 積極爭取社會各界的的支持,並與政府有關部門保持密切合作。為地方的社會建設和經濟建設做出應有的貢獻。
第十一條 開展社會和作家的福利事業,積極幫助會員解決生活、工作、學習等方面的困難。
會 員
第十二條 本會由個人會員和團體會員組成。
第十三條 凡贊成本會章程,具有一定寫作水平和文學愛好者及關聯者,曾經在2種以上國內刊物上發表過不低於3篇以上紙質作品,加入一切級別作家協會者優先。
第十四條 凡加入本會會員都有繳納會費的義務;同時兼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建議權、批評和監督權。有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參加本會活動,接受本會委託的工作的義務,會員有退會自由。
第十五條 會員有要求本會提供為保護自己創作成果的法律諮詢、協調糾紛等服務的權力。
第十六條 會員嚴重違反本會章程或有嚴重違法亂紀、觸犯刑律,本會有開除停止或取消其會籍的權力。
組 織
第十七條 本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為中國作家交流協會全體會員代表大會。
全體會員代表大會的職責是:
一、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二、審議和批准全體會員代表大會的工作報告;
三、制定和修改中國作家交流協會章程;
全體會員代表大會的個人代表,可以由個人申請,或地方團體推薦。通過民主協商產生。
在全國代表大會閉會期間,
全體會員代表大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全體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審議本會年度工作報告;
三、批准全體會員代表大會會員的變更和增補;
四、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全體會員代表大會選舉主席一人,副主席、主席團委員各若干人組成主席團。主席團會議由主席或常務副主席召集,每年舉行一至二次。
第十九條 主席團推舉理事若干人組成書記處,負責處理本會的日常工作,並根據需要以及有關規定建立相應的工作機構和若干由作家、評論家等組成的專門委員會。
第二十條 本會必要時設立名譽職務。具體人選由全國委員會推舉或主席團聘請。
經費及資產管理
第二十一條 本會的經費來源:一會員會費;二、社會資助;三、其他合法收入。
本會鼓勵和爭取多方吸納社會資金,為打造中國文學的美好明天服務。
第二十二條 中國作家交流協會的資產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調撥。所屬企業、事業的資產隸屬關係不得任意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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