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低碳協會
- 致力於:綠色經濟可持續發展
- 特點:自律性、非營利性
- 屬性:社會團體
協會規模
中國低碳協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代表大會,下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主席團、辦事機構。常設機構為秘書處。秘書處下設九部、十委、六中心、三組織(非正式)。
標識釋義
協會章程
- 第一章 總 則
-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中國低碳協會
二、英文縮寫為:CALC
三、註冊號碼為:53377060-001-12-10-9
第二條 中國低碳協會是由促進低碳產業發展、積極應對氣候變化、推進低碳技術研發等相關行業生產經營活動的社團組織、事業單位、知名企業、研發機構、行業專家以及個人在平等自願基礎上組成的自律性、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中國低碳協會搭建政府與企事業間推動低碳發展平台,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協助政府做好低碳產業結構以及能源結構的調整、科學技術的創新,反映企業意願和要求,努力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低碳導向型社會。
第四條 本會業務上接受國家發改委、環保部、科技部、工信部、住建部、交運部、商務部、財政部、農業部、水利部、能源局、林業局、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及國務院參事室等國家部委指導。
第五條 中國低碳協會會址設在北京。
- 第二章 業務範圍
一、產業技術、設備引進、轉化與推廣;
二、對團體會員進行業務指導;
三、組織實施低碳產業領域的產品認證、技術評估、鑑定與推廣;
四、信息化套用服務、行業標準監督管理;
五、出版低碳產業刊物,定期編撰協會通訊,向會員提供技術經濟信息和市場信息;組建俱樂部和沙龍;
六、爭取政府項目資金、國際基金,扶持企事業技術開發進步;
七、開展行業統計工作,收集、分析、發布國內外行業信息,為企業經營決策服務;
八、舉辦學術會議、開展諮詢服務、技術評估及示範工程建設;
九、組織人才、技術、職業、管理、法規等培訓活動;
十、舉辦年會、論壇、研討會、推介會、展覽會,開展國際交流與合作;舉辦新聞發布會等活動;
- 第三章 會 員
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省會城市、計畫單列市與低碳產業相關的行業性社會團體,經事前協商,自當地相應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登記之日起,即為中國低碳協會的團體會員;
二、在中國境內登記註冊的從事低碳產業的企業、事業單位,凡承認本章程,願意參加本會工作、繳納會費,可以提出書面申請,按程式辦理入會手續,即為中國低碳協會的單位會員;
三、從事低碳產業的行業專家或個人,即為中國低碳協會的個人會員。
四、 榮譽會員由本團體常務理事會或主席團會議決定授予。
五、授予外籍人士、港澳台同胞榮譽會員的,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八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及相關資料;
二、經中國低碳協會常設辦事機構討論通過,並報請常務理事會會議確認;
三、由本會常設辦事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九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組織的有關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的工作進行監督;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條 會員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主席團會議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和聲譽;
三、承辦本會委託的工作;
四、按時、按規定繳納會費(榮譽會員可以不繳納會費);繳納會費確有困難的,可提出申請,經主席團會議批准可以減繳或緩繳會費;
五、單位會員按年度向本會報送企業生產、經營等資料;
六、向本會反映情況,提出建議;
七、接受並支持本會組織的調研活動,並按國家有關規定提供資料;
第十一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兩年不履行會員義務,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二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一、制定和修改協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和批准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會費收支報告;
四、討論並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任務和重大問題,通過重大提案並形成決議;
五、決定終止事宜及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四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六條 理事會為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每屆任期四年。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理事會領導本會工作。理事會會議每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可採取通訊會議形式。
第十七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貫徹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審定協會的工作規劃,討論和決定協會的重要工作;
三、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和常務理事;
四、決定授予名譽副理事長和顧問;
五、籌備和召集會員代表大會;
六、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七、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四年。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理事會閉會期間,由常務理事會行使理事會的職權。常務理事會每年召開兩次,必要時可採取通訊會議形式。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條 常務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理事會的決定;
二、向理事會提交工作報告和工作計畫;
三、處理會員代表大會提出的提案;
四、討論並決定協會重要工作;
五、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分會、專業委員會)等;
六、增補理事,提出增補副理事長、常務理事和聘請顧問的提名建議。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中國低碳協會主席團是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的執行機構,主席團成員由理事會選舉產生。主席團成員包括: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有代表性的企事業單位領導、有關部門和單位的代表等,主席團成員統稱主席;主席團主席實行輪值制,設執行主席一人,由理事長擔任;輪值主席由主席團協商產生,輪流擔任;在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主席團行使常務理事會的職權,對常務理事會負責。主席團行使以下職權:
一、召開主席團會議,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二、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的決議;
三、向常務理事會提交工作報告和工作計畫;
四、行使常務理事會授權的其他職能。
第二十三條 本會根據工作需要,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可設立分支機構。分支機構由協會辦事機構管理,分支機構的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秘書長為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秘書長提名提交理事會選舉通過後生效。
第二十七條 本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二十八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本會休會期間辦事機構的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提名辦事機構、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並按規定的任免(聘任)程式委任;批准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的提名,分支機構負責人經會議選舉通過後,由秘書長按程式聘任;
三、負責各分支機構(專業委員會、分會)、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決定辦事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 第五章 資金管理、使用原則
一、會費;
二、政府資助;
三、社會捐贈;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費。會費標準的制定或修改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討論,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二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三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四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金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五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財務審計。
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九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生效。
第四十一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前,須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三條 本會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