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休閒漁業公共品牌標識使用管理辦法

為切實促進休閒漁業健康規範發展,2018年11月9日,在農業農村部漁業漁政管理局指導下,中國水產學會和休閒垂釣協會在第三屆中國休閒漁業高峰論壇上發布了中國休閒漁業公共品牌標識。為規範標識的使用管理,中國水產學會和休閒垂釣協會制定了《中國休閒漁業公共品牌標識使用管理辦法(試行)》。現公布如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休閒漁業公共品牌標識使用管理辦法
  • 發行日期:2018年11月9日
辦法全文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休閒漁業品牌建設,規範中國休閒漁業公共品牌標識使用管理,維護中國休閒漁業公共品牌信譽,保護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推動休閒漁業綠色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中國休閒漁業公共品牌標識(下稱“本標識”)是指由中國水產學會和休閒垂釣協會(下稱“學會”和“協會”)在農業農村部漁業漁政管理局指導下,於2018年11月9日在第三屆中國休閒漁業高峰論壇上發布的圖案,樣式見附屬檔案。
第三條本標識的管理由學會和協會負責。
第四條使用範圍
(一)評為最美漁村、全國休閒漁業示範基地、示範性漁業文化節慶(會展)、有影響力的休閒漁業賽事的單位;
(二)其他得到學會和協會認定的單位。
本條所述單位下稱“標識使用單位”。
第五條使用規定
標識使用單位應向學會和協會提出申請,審核通過後,按以下辦法使用。
(一)標識使用單位在裝潢、出版、舉辦會議和展覽及其他活動時可在建築物、出版物、說明書、服裝、會議、旗幟和展覽標誌等外表面處印製本標識,並可按照比例放大或縮小,但不得變形、變色。
(二)學會和協會負責規定帶有本標識牌匾和證書的基本格式、標識的式樣及相關編號規則。
(三)標識使用單位可張掛由學會和協會統一製作的帶有本標識的牌匾。
(四)由學會和協會確認具體使用範圍與期限。
第六條監督管理
學會和協會有權監督檢查本標識使用情況。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學會和協會知曉之日起30日內取消本標識使用資格,由學會和協會負責監督摘牌工作,並對外公布。
1. 標識使用有效期屆滿;
2. 標識使用單位申請取消的;
3. 其他需要取消本標識使用資格的情形。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學會和協會知曉之日起15日內暫停本標識使用資格,暫停期為1—3個月,並對外公布。
1. 未按照規定使用本標識的;
2. 標識使用單位暫不符合認定要求,且經評估在暫停期間能夠有效糾正的;
3. 其他需要暫停本標識使用資格的情形。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學會和協會知曉之日起7日內取消本標識使用資格,並對外公布。
1. 標識使用單位虛報、瞞報獲得認定所需信息的;
2. 標識使用單位不符合認定要求,且在標識使用暫停期間,仍未達標的;
3. 標識使用單位在出現重大問題時不能有效解決的;
4. 標識使用單位拒不接受學會和協會監督的;
5. 其他需要取消本標識使用資格的情形。
第七條對擅自使用、偽造、冒用、轉讓、非法買賣帶有本標識的牌匾和本標識的單位或個人,依法追究責任。
第八條本辦法由學會和協會負責解釋。
第九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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