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身保險從業人員資格考試考生守則

《中國人身保險從業人員資格考試考生守則》根據中國人身保險從業人員資格考試管理委員會的要求和相關資格考試管理辦法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本辦法所稱的考生是指參加中國人身保險從業人員資格考試的人員。

基本介紹

  • 作品名稱:《中國人身保險從業人員資格考試考生守則》
中國人身保險從業人員資格考試考生守則
第一條 根據中國人身保險從業人員資格考試管理委員會的要求和相關資格考試管理辦法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考生是指參加中國人身保險從業人員資格考試的人員。
第三條 考生可在考試前一天到考試地點了解考場有關注意事項,但不準進入考場。
第四條 考生必須在每科考前三十分鐘,憑準考證和有效身份證件(居民身份證,或護照,或軍人身份證件。下同)入場。
第五條 考生除自帶指定的考試用品外,禁止攜帶或夾帶任何書籍、筆記、資料、報刊、草稿紙或有文字的資料進入考場;其它物品如有記憶、存儲、翻譯或編程功能的計算器以及各種無線工具(如尋呼機、行動電話)、電子記事本等與考試無關的物品等,一律不得帶入考場。考場內禁止借用文具。
第六條 考生入場後對號入,入座後將准考證和有效身份證件放在桌面左上角,以便檢查。
第七條 統一開考信號發出後方可答題。
第八條 開考十分鐘後考生不得再進考場,開考四十五分鐘後,考生在徵得監考人員同意後,可以交卷退場,退場後不得再次進入考場,並必須立即遠離考試區域。
第九條 考生領到試卷後,應先核對考卷考試科目、試卷號碼並在指定位置準確、清楚地填寫姓名、准考證號等欄目。有漏填、錯填或字跡不清、無法辨認的試卷一律作廢。
第十條 考生對試卷字跡不清、卷面缺損、污染、考卷分發錯誤及試題字跡不清等問題可舉手詢問,可以先舉手,經監考人員同意後方可提問,監考人員應當眾答覆。對試題內容有疑問時,不得向監考人員詢問。
第十一條 考生必須用規定的鉛筆書寫,字跡要工整、清楚。答卷上禁止使用塗改液,禁止在同一張試卷上用不同顏色字跡的筆答卷,答題書寫在草稿紙上的一律無效。 考生除在試卷、答捲紙(卡)上規定填寫的項目外,不得作任何其它標記,否則答題卡作廢。不按上述要求作答的,其答卷無效。
第十二條 答題卡的填塗要符合以下要求: A.填塗答題卡須準備下列文具: 2B型鉛筆、橡皮。 B.答題卡的正確填塗方法: 五填:用2B鉛筆在指定的空格內填寫考生姓名、考試年份、准考證號的數字部分。填寫字跡要端正,不潦草。 三塗:用2B型鉛筆塗黑與准考證號、考試年份數字下面的應的信息點,以及考試科目、性別、試卷類型、學歷等信息。填塗時要塗滿小格,但不能超出格子外,顏色深淺要一致,不要連號,修改時要用橡皮擦乾淨,不得使用修正液。 考生選擇的試題答案的信息點也按以上辦法填塗。
凡不正確的填塗方式,均會導致機器誤讀、錯判或停機,影響考生成績的正確輸入。因此必須指導考生正確填塗答題卡。同時要保持信息卡的整潔、不折、不破損、沒有污跡、不亂塗亂寫,尤其要保護右邊作為“同步頭”的小黑塊。
第十三條 考生在考場內必須保持安靜,嚴格遵守考場紀律,不準交頭接耳、左顧右盼,不準夾帶、冒名替考;不準有吸菸、交頭接耳、打手勢、做暗號、偷看、抄襲或讓他人抄襲、傳遞答案或交換試卷、答題卡等行為。
第十四條 考生離開考場時必須交卷,不得攜帶試卷和草稿紙離開考場。考生離開考場後不準在考場附近逗留或交談。考試結束鈴聲響後考生立即停止答卷,並將試卷按順序整理好翻放在桌上,待監考人員收回全部試卷、答題卡等並清點無誤後方允許可離場。
第十五條 考生應自覺服從監考人員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防礙監考人員進行正常工作。監考人員有權對考場內發生的問題按規定做出處理。對擾亂考場秩序、恐嚇或威脅監考人員人身安全的考生將交公安機關追究責任,並通知其所在單位。
第十六條 本守則自頒布之日起執行。
第十七條 本守則最終解釋權歸中國人身保險從業人員資格考試管理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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