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加強支付結算管理防範電信網路新型違法犯罪有關事項的通知
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各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國家開發銀行,各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中國銀聯股份有限公司,中國支付清算協會;各非銀行支付機構:
為有效防範電信網路新型違法犯罪,切實保護人民民眾財產安全和合法權益,現就加強支付結算管理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加強賬戶實名制管理
(一)全面推進個人賬戶分類管理。
1.個人銀行結算賬戶。自2016年12月1日起,銀行業金融機構(以下簡稱銀行)為個人開立銀行結算賬戶的,同一個人在同一家銀行(以法人為單位,下同)只能開立一個Ⅰ類戶,已開立Ⅰ類戶,再新開戶的,應當開立Ⅱ類戶或Ⅲ類戶。銀行對本銀行行內異地存取現、轉賬等業務,收取異地手續費的,應當自本通知發布之日起三個月內實現免費。
個人於2016年11月30日前在同一家銀行開立多個Ⅰ類戶的,銀行應當對同一存款人開戶數量較多的情況進行摸排清理,要求存款人作出說明,核實其開戶的合理性。對於無法核實開戶合理性的,銀行應當引導存款人撤銷或歸併賬戶,或者採取降低賬戶類別等措施,使存款人運用賬戶分類機制,合理存放資金,保護資金安全。
2.個人支付賬戶。自2016年12月1日起,非銀行支付機構(以下簡稱支付機構)為個人開立支付賬戶的,同一個人在同一家支付機構只能開立一個Ⅲ類賬戶。支付機構應當於2016年11月30日前完成存量支付賬戶清理工作,聯繫開戶人確認需保留的賬戶,其餘賬戶降低類別管理或予以撤併;開戶人未按規定時間確認的,支付機構應當保留其使用頻率較高和金額較大的賬戶,後續可根據其申請進行變更。
(二)暫停涉案賬戶開戶人名下所有賬戶的業務。自2017年1月1日起,對於不法分子用於開展電信網路新型違法犯罪的作案銀行賬戶和支付賬戶,經設區的市級及以上公安機關認定並納入電信網路新型違法犯罪交易風險事件管理平台“涉案賬戶”名單的,銀行和支付機構中止該賬戶所有業務。
銀行和支付機構應當通知涉案賬戶開戶人重新核實身份,如其未在3日內向銀行或者支付機構重新核實身份的,應當對賬戶開戶人名下其他銀行賬戶暫停非櫃面業務,支付賬戶暫停所有業務。銀行和支付機構重新核實賬戶開戶人身份後,可以恢復除涉案賬戶外的其他賬戶業務;賬戶開戶人確認賬戶為他人冒名開立的,應當向銀行和支付機構出具被冒用身份開戶並同意銷戶的聲明,銀行和支付機構予以銷戶。
(三)建立對買賣銀行賬戶和支付賬戶、冒名開戶的懲戒機制。自2017年1月1日起,銀行和支付機構對經設區的市級及以上公安機關認定的出租、出借、出售、購買銀行賬戶(含銀行卡,下同)或者支付賬戶的單位和個人及相關組織者,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虛構代理關係開立銀行賬戶或者支付賬戶的單位和個人,5年內暫停其銀行賬戶非櫃面業務、支付賬戶所有業務,3年內不得為其新開立賬戶。人民銀行將上述單位和個人信息移送金融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並向社會公布。
(四)加強對冒名開戶的懲戒力度。銀行在辦理開戶業務時,發現個人冒用他人身份開立賬戶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並將被冒用的身份證件移交公安機關。
(五)建立單位開戶審慎核實機制。對於被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以及經銀行和支付機構核實單位註冊地址不存在或者虛構經營場所的單位,銀行和支付機構不得為其開戶。銀行和支付機構應當至少每季度排查企業是否屬於嚴重違法企業,情況屬實的,應當在3個月內暫停其業務,逐步清理。
對存在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對單位經營規模及業務背景等情況不清楚、註冊地和經營地均在異地等異常情況的單位,銀行和支付機構應當加強對單位開戶意願的核查。銀行應當對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面簽並留存視頻、音頻資料等,開戶初期原則上不開通非櫃面業務,待後續了解後再審慎開通。支付機構應當留存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開戶時的視頻、音頻資料等。
支付機構為單位開立支付賬戶,應當參照《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3〕第5號發布)第十七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等相關規定,要求單位提供相關證明檔案,並自主或者委託合作機構以面對面方式核實客戶身份,或者以非面對面方式通過至少三個合法安全的外部渠道對單位基本信息進行多重交叉驗證。對於本通知發布之日前已經開立支付賬戶的單位,支付機構應當於2017年6月底前按照上述要求核實身份,完成核實前不得為其開立新的支付賬戶;逾期未完成核實的,支付賬戶只收不付。支付機構完成核實工作後,將有關情況報告法人所在地人民銀行分支機構。
支付機構應當加強對使用個人支付賬戶開展經營性活動的資金交易監測和持續性客戶管理。
(六)加強對異常開戶行為的審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銀行和支付機構有權拒絕開戶:
1.對單位和個人身份信息存在疑義,要求出示輔助證件,單位和個人拒絕出示的。
2.單位和個人組織他人同時或者分批開立賬戶的。
3.有明顯理由懷疑開立賬戶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的。
銀行和支付機構應當加強賬戶交易活動監測,對開戶之日起6個月內無交易記錄的賬戶,銀行應當暫停其非櫃面業務,支付機構應當暫停其所有業務,銀行和支付機構向單位和個人重新核實身份後,可以恢復其業務。
(七)嚴格聯繫電話號碼與身份證件號碼的對應關係。銀行和支付機構應當建立聯繫電話號碼與個人身份證件號碼的一一對應關係,對多人使用同一聯繫電話號碼開立和使用賬戶的情況進行排查清理,聯繫相關當事人進行確認。對於成年人代理未成年人或者老年人開戶預留本人聯繫電話等合理情形的,由相關當事人出具說明後可以保持不變;對於單位批量開戶,預留財務人員聯繫電話等情形的,應當變更為賬戶所有人本人的聯繫電話;對於無法證明合理性的,應當對相關銀行賬戶暫停非櫃面業務,支付賬戶暫停所有業務。
二、加強轉賬管理
(八)增加轉賬方式,調整轉賬時間。自2016年12月1日起,銀行和支付機構提供轉賬服務時應當執行下列規定:
1.向存款人提供實時到賬、普通到賬、次日到賬等多種轉賬方式選擇,存款人在選擇後才能辦理業務。
2.除向本人同行賬戶轉賬外,個人通過自助櫃員機(含其他具有存取款功能的自助設備,下同)轉賬的,發卡行在受理24小時後辦理資金轉賬。在發卡行受理後24小時內,個人可以向發卡行申請撤銷轉賬。受理行應當在受理結果界面對轉賬業務辦理時間和可撤銷規定作出明確提示。
3.銀行通過自助櫃員機為個人辦理轉賬業務的,應當增加漢語語音提示,並通過文字、標識、彈窗等設定防詐欺提醒;非漢語提示界面應當對資金轉出等核心關鍵欄位提供漢語提示,無法提示的,不得提供轉賬。
(九)加強銀行非櫃面轉賬管理。自2016年12月1日起,銀行在為存款人開通非櫃面轉賬業務時,應當與存款人簽訂協定,約定非櫃面渠道向非同名銀行賬戶和支付賬戶轉賬的日累計限額、筆數和年累計限額等,超出限額和筆數的,應當到銀行櫃面辦理。
除向本人同行賬戶轉賬外,銀行為個人辦理非櫃面轉賬業務,單日累計金額超過5萬元的,應當採用數字證書或者電子簽名等安全可靠的支付指令驗證方式。單位、個人銀行賬戶非櫃面轉賬單日累計金額分別超過100萬元、30萬元的,銀行應當進行大額交易提醒,單位、個人確認後方可轉賬。
(十)加強支付賬戶轉賬管理。自2016年12月1日起,支付機構在為單位和個人開立支付賬戶時,應當與單位和個人簽訂協定,約定支付賬戶與支付賬戶、支付賬戶與銀行賬戶之間的日累計轉賬限額和筆數,超出限額和筆數的,不得再辦理轉賬業務。
(十一)加強交易背景調查。銀行和支付機構發現賬戶存在大量轉入轉出交易的,應當按照“了解你的客戶”原則,對單位或者個人的交易背景進行調查。如發現存在異常的,應當按照審慎原則調整向單位和個人提供的相關服務。
(十二)加強特約商戶資金結算管理。銀行和支付機構為特約商戶提供T+0資金結算服務的,應當對特約商戶加強交易監測和風險管理,不得為入網不滿90日或者入網後連續正常交易不滿30日的特約商戶提供T+0資金結算服務。
三、加強銀行卡業務管理
(十三)嚴格審核特約商戶資質,規範受理終端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網上買賣POS機(包括MPOS)、刷卡器等受理終端。銀行和支付機構應當對全部實體特約商戶進行現場檢查,逐一核對其受理終端的使用地點。對於違規移機使用、無法確認實際使用地點的受理終端一律停止業務功能。銀行和支付機構應當於2016年11月30日前形成檢查報告備查。
(十四)建立健全特約商戶信息管理系統和黑名單管理機制。中國支付清算協會、銀行卡清算機構應當建立健全特約商戶信息管理系統,組織銀行、支付機構詳細記錄特約商戶基本信息、啟動和終止服務情況、合規風險狀況等。對同一特約商戶或者同一個人控制的特約商戶反覆更換服務機構等異常狀況的,銀行和支付機構應當審慎為其提供服務。
中國支付清算協會、銀行卡清算機構應當建立健全特約商戶黑名單管理機制,將因存在重大違規行為被銀行和支付機構終止服務的特約商戶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公安機關認定為違法犯罪活動轉移贓款提供便利的特約商戶及相關個人、公安機關認定的買賣賬戶的單位和個人等,列入黑名單管理。中國支付清算協會應當將黑名單信息移送金融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銀行和支付機構不得將黑名單中的單位以及由相關個人擔任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的單位拓展為特約商戶;已經拓展為特約商戶的,應當自該特約商戶被列入黑名單之日起10日內予以清退。
四、強化可疑交易監測
(十五)確保交易信息真實、完整、可追溯。支付機構與銀行合作開展銀行賬戶付款或者收款業務的,應當嚴格執行《銀行卡收單業務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13〕第9號發布)、《非銀行支付機構網路支付業務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15〕第43號公布)等制度規定,確保交易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可追溯性以及在支付全流程中的一致性,不得篡改或者隱匿交易信息,交易信息應當至少保存5年。銀行和支付機構應當於2017年3月31日前按照網路支付報文相關金融行業技術標準完成系統改造,逾期未完成改造的,暫停有關業務。
(十六)加強賬戶監測。銀行和支付機構應當加強對銀行賬戶和支付賬戶的監測,建立和完善可疑交易監測模型,賬戶及其資金劃轉具有集中轉入分散轉出等可疑交易特徵的(詳見附屬檔案1),應當列入可疑交易。
對於列入可疑交易的賬戶,銀行和支付機構應當與相關單位或者個人核實交易情況;經核實後銀行和支付機構仍然認定賬戶可疑的,銀行應當暫停賬戶非櫃面業務,支付機構應當暫停賬戶所有業務,並按照規定報送可疑交易報告或者重點可疑交易報告;涉嫌違法犯罪的,應當及時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
(十七)強化支付結算可疑交易監測的研究。中國支付清算協會、銀行卡清算機構應當根據公安機關、銀行、支付機構提供的可疑交易情形,構建可疑交易監測模型,向銀行和支付機構發布。
五、健全緊急止付和快速凍結機制
(十八)理順工作機制,按期接入電信網路新型違法犯罪交易風險事件管理平台。2016年11月30日前,支付機構應當理順本機構協助有權機關查詢、止付、凍結和扣劃工作流程;實現查詢賬戶信息和交易流水以及賬戶止付、凍結和扣劃等;指定專人專崗負責協助查詢、止付、凍結和扣劃工作,不得推諉、拖延。銀行、從事網路支付的支付機構應當根據有關要求,按時完成本單位核心繫統的開發和改造工作,在2016年底前全部接入電信網路新型違法犯罪交易風險事件管理平台。
六、加大對無證機構的打擊力度
(十九)依法處置無證機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應當充分利用支付機構風險專項整治工作機制,加強與地方政府以及工商部門、公安機關的配合,及時出具相關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的行政認定意見,加大對無證機構的打擊力度,儘快依法處置一批無證經營機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應當按月填制《無證經營支付業務專項整治工作進度表》(見附屬檔案2),將轄區工作進展情況上報總行。
七、建立責任追究機制
(二十)嚴格處罰,實行責任追究。人民銀行分支機構、銀行和支付機構應當履職盡責,確保打擊治理電信網路新型違法犯罪工作取得實效。
凡是發生電信網路新型違法犯罪案件的,應當倒查銀行、支付機構的責任落實情況。銀行和支付機構違反相關制度以及本通知規定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罰;情節嚴重的,人民銀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予以處罰,並可採取暫停1個月至6個月新開立賬戶和辦理支付業務的監管措施。
凡是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監管責任不落實,導致轄區內銀行和支付機構未有效履職盡責,公眾在電信網路新型違法犯罪活動中遭受嚴重資金損失,產生惡劣社會影響的,應當對人民銀行分支機構進行問責。
人民銀行分支機構、銀行、支付機構、中國支付清算協會、銀行卡清算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向人民銀行總行報告本通知執行情況並填報有關統計表(具體報送方式及內容見附屬檔案3)。
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及時將該通知轉發至轄區內各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村鎮銀行、城市信用社、農村信用社和外資銀行等。
各單位在執行中如遇問題,請及時向人民銀行報告。
附屬檔案:1.涉電信詐欺犯罪可疑特徵報送指引.
2.無證經營支付業務專項整治工作進度表.
3.報告模板.
中國人民銀行
2016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