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銀行關於下發《個人定期儲蓄存款存單小額抵押貸款辦法》的通知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下發《個人定期儲蓄存款存單小額抵押貸款辦法》的通知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下發《個人定期儲蓄存款存單小額抵押貸款辦法》的通知在1994.12.12由中國人民銀行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人民銀行關於下發《個人定期儲蓄存款存單小額抵押貸款辦法》的通知
  • 外文名:THE PEOPLE'S BANK OF CHINA
  • 頒布時間:1994年12月12日
  • 實施時間:1995年01月01日
  • 頒布單位:中國人民銀行
  • 經營範圍:人民幣
  • 單位性質:國家機關
中國人民銀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城市分行,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中國人民建設銀行、交通銀行、中國光大銀行、中信實業銀行、華廈銀行,郵電部:
現將《個人定期儲蓄存款存單小額抵押貸款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個人定期儲蓄存款存單小額抵押貸款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範儲蓄業務,發展儲蓄事業,根據《儲蓄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個人定期儲蓄存款存單小額抵押貸款(以下簡稱小額抵押貸款)是以未到期的定期儲蓄存款存單作抵押,從儲蓄機構取得一定金額的貸款,到期歸還貸款本息的一種存貸結合業務。
第三條 儲蓄機構(自辦所、聯辦所)經中國人民銀行或其分支機構批准後,可辦理小額抵押貸款業務。小額抵押貸款的指標按中國人民銀行核准的信貸資金計畫執行。
第四條 小額抵押貸款只對中國境內的居民開辦。作為抵押品的定期儲蓄存單僅限於未到期的整存整取、存本取息、華僑人民幣、大額可轉讓定期存單(記名)和外幣定期儲蓄存款存單。凡所有權有爭議、已作擔保、掛失、失效或被依法止付的存單不得作為抵押品。如上述存單被抵押而產生不良後果,由借款人承擔責任。
第五條 辦理小額抵押貸款須持借款人本人名下的存單和借款人本人的居民身份證,不得用他人的存單作抵押。
第六條 憑預留印鑑或密碼支取的存單作為抵押時,借款人須向發放貸款的儲蓄機構提供印鑑或密碼,否則儲蓄機構有權拒絕辦理。
第七條 小額抵押貸款由儲戶向其存單開戶所提出申請,經審核批准後,由借貸雙方簽定抵押貸款契約,抵押存單交儲蓄機構保管,儲蓄機構出具保管收據。如存單開戶所未開辦此項業務,可向其上一級管轄行申請。
第八條 小額抵押貸款期限均不得超過抵押存單的到期日,若為多張存單抵押,以距離到期日時間最近者確定貸款期限,且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第九條 小額抵押貸款額度起點為1000元,每筆貸款應不超過抵押存單面額的80%(外幣存款按當日公布的外匯(鈔)買入價折成人民幣計算),貸款最高限額不超過10萬元。
第十條 小額抵押貸款利率按同檔次流動資金貸款利率確定,不足六個月按六個月貸款利率確定,利隨本清,提前還貸按原定利率和實際借款天數計算。如遇利率調整,在貸款期限內利率不變。
第十一條 小額抵押貸款應按期歸還。逾期一個月以內(含一個月)儲蓄機構將自逾期日起在貸款契約規定的利率基礎上加收20%的利息。超過一個月,儲蓄機構有權處理抵押存單,抵償貸款本息。
第十二條 小額抵押貸款一般不予辦理展期。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而影響如期還貸的可給予展期。每筆貸款只限展期一次,且不超過抵押存單到期日,累計貸款期限不超過一年。累計貸款期限不足六個月的按六個月流動資金貸款利率計息,超過六個月的自展期日起按當日掛牌的一年期流動資金貸款利率計息。展期前的利息仍按原借貸雙方簽定的抵押貸款契約約定的利率計付。
第十三條 抵押存單存期內按正常存款利率計息。存本取息定期存款存單用於抵押時,停止取息。如抵押存單未到期而用於抵償貸款本息時,應按提前支取處理,抵償後剩餘部分,可按原定利率和存期開始新存單。已到期的存款存期內按原定利率計息,逾期部分按活期利率計息。
第十四條 儲戶按抵押貸款契約約定還清貸款本息後,憑存單保管收據取回抵押存單。若儲戶將存單保管收據丟失,可向儲蓄機構申請掛失。掛失的手續,按《儲蓄管理條例》有關存單掛失的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 儲蓄機構應妥善管理抵押存單。因保管不善造成丟失、損壞,由儲蓄機構承擔責任。
第十六條 如借款人死亡,其合法繼承人依法辦理存款過戶和繼承手續,並繼續履行原借款人簽定的抵押貸款契約。若無繼承人履行契約,儲蓄機構有權處理抵押存單,抵償貸款本息。
第十七條 抵押貸款契約發生糾紛時,任何一方均可向仲裁機構申請調解或仲裁,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八條 各銀行總行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並報人民銀行總行備案。
第十九條 儲蓄機構辦理小額抵押貸款業務時必須嚴格遵守本辦法,如有違反本辦法的行為,人民銀行將根據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從1995年1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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