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銀行廈門分行關於股票發行的審批管理原則

【發布單位】81308
【發布文號】廈府[1991]綜187號
【發布日期】1991-09-19
【生效日期】1991-09-19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中國人民銀行廈門分行關於股票發行的審批管理原則
(1991年9月19日廈府〔1991〕綜187號)
一、為配合我市組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試點工作的順利進行,加強金融管理,促進股票市場的規範化發展,保護投資者的利益,特制定本審批管理原則。
二、中國人民銀行廈門分行(以下簡稱市人行)是我市股票發行的主管部門,公司發行股票(包括公司內部股票)必須報經本行批准。
三、本審批原則所稱之股票發行包括首次發行和再次發行、公開發行和非公開發行。
公開發行是指向非特定個人和單位發行;非公開發行是指向特定個人和單位發行。
四、公司申請發行股票應報送下列檔案、材料:
1、股票發行申請書;
2、市體改委等有關部門同意設立或改建公司的批准檔案;
3、法人登記證明或公司籌建登記證明;
4、公司章程;
5、招股說明書;
6、與股票承銷機構簽訂的承銷契約(草案);
7、籌資用於固定資產投資的,應提交有關管理部門的批准檔案;
8、新成立的公司,應提交發起人認購不少於股份總額35%股份的驗資證明;
9、國有企業改建公司的,應提交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簽發的資產評估價值確認書,並附資產評估機構出具的資產評估結果書;其他企業改組公司的,應提交會計師事務所及註冊會計師出具的資產評估結果書;
10、公司申請增資發行股票,應提供經股東大會通過的增資發行股票的決議和經會計師事務所及其註冊會計師簽證的最近3個年度和最近1個季度連續盈利的財務會計報表。
11、公司效益預測的可行性報告;
12、公司董事長和總經理的簡歷;
13、市人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有關材料。
五、招股說明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1、公司名稱、住所地及法人代表;
2、經營範圍;
3、發起人或公司董事、經理的簡歷;
4、發行股票的目的和效益預測;
5、發行股份總額及種類、數量、每股票面額和售價;
6、發行方式;
7、股票發行對象;
8、發行股票的起止日期;
9、發行股票的附帶條件;
10、公司沿革及未來發展情況;
11、承銷機構名稱、承銷金額及承銷方式;
12、股票認購者的權利和義務;
13、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六、股票承銷契約應載明下列事項:
1、契約當事人的名稱、注所地及法人代表;
2、承銷方式;
3、承銷股票名稱、數量、金額及發行價格;
4、股票發行的日期;
5、承銷的起止日期;
6、承銷付款的日期及方式;
7、承銷費用的計算及支付方式和支付日期;
8、剩餘股票的退還方式;
9、違約責任;
10、其他需要約定的事項。
七、股票票面格式應按市人行的規定設計及在市人行指定的印刷廠印刷,股票票面必須載明以下內容:
1、公司名稱、註冊地;
2、股票種類;
3、每股面值、股數;
4、股票編號、股東名稱或姓名;
5、法定代表人簽名、股份公司印鑑;
6、股份登記處名稱、地址。
八、關於股票的承銷和出售管理要求:
1、公開發行股票需在出售股票的7天前向公眾公布其招股說明書;
2、股票的發售方式可採取按票面金額平價出售,也可超過票面金額溢價發售,同一次發行的價格應相同;
3、股票的公開發行必須由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的證券經營機構承銷(以下簡稱承銷機構),承銷可採取包銷或代銷的方式;
4、向社會非特定個人公開發行的股份不低於公司總股份的25%;
5、股票的非公開發行可由發行公司自行辦理,也可委託承銷機構辦理;
6、承銷機構包銷股票的金額不得超過其自有資本金的兩倍,承銷機構在承銷期間不得認購所承銷的股票;
7、股票的承銷期限不得超過45天,逾期不得出售剩餘股票。
九、發行公司和承銷機構在股票承銷截止後15天內應分別向市人行提交股票發行情況報告書,包括如下內容:
1、股票發行的做法與經過;
2、股票發行的實際數量;
3、股東及股份的構成情況;
4、其他需要報告的內容。
十、市人行對公司申請發行股票的審查要點為:
1、產權處理應符合國家現行政策規定,防止侵占國家財產和其他損害國家、集體利益的行為;
2、應建立與股份有限公司相適應的管理體制和制度,股權設定應體現入股志願、股權平等、同股同利、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原則;
3、招股說明書應充分揭示公司的業務、組織狀況和前景;
4、所籌資金的用途應合乎政策規定。
十一、本審批管理原則自市政府批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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