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09〕第4號

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09〕第4號

為維護銀行間市場參與者(以下簡稱市場參與者)合法權益,促進我國金融衍生產品市場的規範、健康發展,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外匯管理局同意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以下簡稱交易商協會)發布《中國銀行間市場金融衍生產品交易主協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09〕第4號
  • 外文名:The people's Bank of Chinese announcement 2009 No. fourth
  • 公告發布單位:中國人民銀行
為維護銀行間市場參與者(以下簡稱市場參與者)合法權益,促進我國金融衍生產品市場的規範、健康發展,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外匯管理局同意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以下簡稱交易商協會)發布《中國銀行間市場金融衍生產品交易主協定》(以下簡稱《主協定》)文本,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市場參與者開展金融衍生產品交易應簽署交易商協會制訂並發布的《主協定》,並及時將簽署後的《主協定》及其補充協定向交易商協會備案。交易商協會應將有關簽署信息及時告知中國外匯交易中心。
本公告所稱金融衍生產品是指市場參與者間以一對一方式達成的、按照交易雙方具體要求擬定交易條款的金融衍生契約,包括符合上述條件的利率衍生產品、匯率衍生產品、債券衍生產品、信用衍生產品和黃金衍生產品,以及前述衍生產品交易的組合等。
二、《主協定》關於單一協定和終止淨額等約定適用於金融衍生產品交易。
三、《主協定》簽署後達成的金融衍生產品交易適用《主協定》;《主協定》簽署前達成的金融衍生產品交易可由交易雙方協商約定繼續適用原簽署的主協定,或統一適用《主協定》。
四、為保證新舊協定文本的平穩過渡,《主協定》發布之日後的6個月為《主協定》實施的過渡期。市場參與者應在過渡期內積極溝通協商,儘快簽署《主協定》。
在過渡期內,未簽署《主協定》的市場參與者,仍可在原相關主協定下進行金融衍生產品交易。過渡期結束後,仍未簽署《主協定》的市場參與者,不得進行新的金融衍生產品交易。
五、《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遠期交易管理規定》(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05〕第9號發布)、《遠期利率協定業務管理規定》(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07〕20號發布)、《中國人民銀行關於開展人民幣利率互換業務有關事宜的通知》(銀髮〔2008〕18號)、《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加快發展外匯市場有關問題的通知》(銀髮〔2005〕202號)、《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中國外匯交易中心發布〈全國銀行間外匯市場人民幣外匯衍生產品主協定(2007年版)〉的批覆》(匯復〔2007〕254號)和《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在銀行間外匯市場開辦人民幣外匯貨幣掉期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銀髮〔2007〕287號)等檔案中涉及與金融衍生產品交易相關主協定的制訂、簽署、備案等規定根據本公告同時調整。
六、交易商協會應以公告形式向市場參與者發布《主協定》文本並組織市場參與者簽署,同時做好《主協定》及其補充協定的備案服務工作。
七、交易商協會應加強市場自律管理,組織《主協定》業務培訓,強化投資者教育,引導市場參與者建立健全金融衍生產品交易的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制度,維護市場秩序和市場參與者的合法權益。
八、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中國人民銀行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一日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