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解放軍傳染病防治條例

中央軍委主席胡錦濤於2008年10月30日簽署命令,頒布新修訂的《中國人民解放軍傳染病防治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人民解放軍傳染病防治條例
  • 外文名:Infectious disease prevention and control regulations of the people's Liberation Army China
  • 人簽署:中央軍委主席胡錦濤
  • 時間:2008年10月30日
新修訂的《條例》共10章74條,涵蓋了軍隊傳染病防治工作的各個方面和主要環節,主要包括總則、職責、傳染病預防、疫情報告和通報、疫情控制、醫療救治、監督管理、保障、獎勵與處分等內容。
《條例》明確規定,軍隊傳染病防治工作遵循統一領導、分類管理、防治結合、依靠科學、全員參與的原則。各級機關、領導應當加強傳染病防治工作的組織領導,將傳染病防治工作納入本單位全面建設規劃,落實傳染病防治工作責任制,重視傳染病防治工作的基礎建設,協調解決傳染病防治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督促有關部門和人員履行職責。
新修訂的《條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調整和增加了法定傳染病的類別和病種,前移了傳染病預防關口,加強了醫院管理和實驗室感染控制。《條例》專門規定了各級後勤(聯勤)機關衛生部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醫療衛生機構在傳染病防治工作中的職責,建立了軍隊傳染病監測、預警和信息通報制度,明確了發生傳染病疫情時部隊可以採取的緊急措施,要求全軍團以上單位應當制訂傳染病預防、控制預案,做好應急處置準備,軍區聯勤機關衛生部門還應當組織區域性傳染病疫情控制工作。《條例》還進一步明確了衛生部門的監督職權、調查程式、監督措施和執法要求,並完善了軍地傳染病聯防聯控工作機制。
有關專家指出,新修訂的《條例》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為依據,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著眼新世紀新階段軍隊應對多種安全威脅、完成多樣化軍事任務對傳染病防治工作提出的新要求,適應聯勤保障、部隊應急、疫情控制的需要,結合遂行非戰爭軍事行動中聯勤衛生保障的實際情況,總結吸收國家和軍隊傳染病防治工作的成功經驗和做法,堅持繼承與發展、權力與責任、原則性與操作性的有機統一,具有較強的時代性、針對性和適用性。
新修訂的《條例》從2008年11月1日起施行,1992年10月21日頒布施行的原《條例》同時廢止。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傳染病防治工作參照本條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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