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簡介 中國人民大學的前身是1937年誕生於
抗日戰爭 烽火中的陝北公學,以及後來的華北聯合大學和華北大學。1950年10月3日,以華北大學為基礎合併組建的中國人民大學隆重舉行
開學典禮 ,成為新中國創辦的第一所新型正規大學。從1950年至今,國家歷次確立
重點大學 ,中國人民大學均位居其中。
現在學校是是一所以人文社會科學為主的綜合性研究型全國重點大學,直屬於
教育部 ,由教育部與北京市共建的國家“985工程”和“211工程”重點建設的大學之一。學校擁有17名第六屆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委員和學科評議組成員,有14名教授入選教育部社會科學委員會,人數居全國高校前列。
協會簡介 中國人民大學國際關係協會地點在中國人民大學,由中國人民大學學生李哲創立,現有協會理事50餘名,會員面向全校同學和其他人員,多數為中國人民大學學生。
協會宗旨 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中國人民大學校紀校規; 以“知行結合、學以致用”為指南,致力於將傳播時事知識和鍛鍊成員能力相結合,打造一個思維活躍、亮點鮮明的特色組織,以本協會的微薄之力喚起更多同學心繫民族命運、心繫國家發展、心繫人民福祉的自覺意識。
中國人民大學國際關係協會會徽 機構設定 中國人民大學國際關係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每一學期一屆。
中國人民大學國際關係協會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由理事會選舉產生會長、副會長、各處處長,授予理事“高級理事”榮譽。
中國人民大學國際關係協會理事會現設秘書處、學研處、宣傳處、聯絡處、綜合協調處五個部門。會長、副會長負責理事會日常工作,各處處長帶領理事具體負責協會的各項活動與日常運作。
核心活動 參觀訪問:定期組織會員參觀各國駐中國使領館,觀摩外交部等涉外機構等。學術研討:邀請國際問題專家組織針對國際時政熱點的講座,定期組織會員參加針對當前時政學術交流會,觀點研討會等。
組織會參加巴勒斯坦駐中國大使館 賽事活動:組織主辦與國際時政相關的校內比賽,活動;承辦全國全北京市規模的時政賽事,活動等。
於“縱橫杯”首都高校時政知識競賽,獲冠軍 協會章程 中國人民大學國際關係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中國人民大學國際關係協會(Association of International Relationship,縮寫為AIR)。
第二條 本會是全校性、非營利性、致力於促進各高校國際關係組織之間的相互了解、交流與合作,組織校內國際理論宣傳的專業學生組織。
第三條 本會宗旨: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中國人民大學校紀校規; 以“知行結合、學以致用”為指南,致力於將傳播時事知識和鍛鍊成員能力相結合,打造一個思維活躍、亮點鮮明的特色組織,以本協會的微薄之力喚起更多同學心繫民族命運、心繫國家發展、心繫人民福祉的自覺意識。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中國人民大學團委社團聯合會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辦公地:中國人民大學。
第二章 會 員
第六條 本會會員分為普通會員和核心會員。
第七條 申請加入本會,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 熱心支持本會活動;
第八條 會員入會程式:
(一) 提出入會申請;
(二) 會員部辦理入會手續;
(三) 本會秘書處核發會員證;並用簡訊等形式告知會員
第九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 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 本會有償服務的優惠待遇;
(五) 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六)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 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 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 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 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一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被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二條 本會會員應遵守本會章程和公共關係道德準則,不得從事有損於本會聲譽的活動,若有違反,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三條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決定終止事宜;
(五) 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核心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一學期一屆。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學期。
第十六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七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
(三)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資格取消;
(六)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 決定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任免;
(八) 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 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理事會每兩周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處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是中國人民大學在校學生
(二) 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級不超過研究生二年級(可能的話不限於本科生也行)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品德良好,思想端正
第二十一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繼續任職。
第二十二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任期一年,最長不超過三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核心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繼續任職。
第二十三條 本會常務會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本會簽署、落實有關重要檔案。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五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捐贈;
(三) 學校、學院資助;
(四)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條 本會收取會員會費。
第二十七條 本會經費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二十八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二十九條 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一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以及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二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三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提請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四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就。重大變動告知會員,方可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五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六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三十七條 本會終止前,須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八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三十九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自理事會及會員代表大會同意後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