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 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加強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勞動保障門與會員單位之間的信息溝通和業務聯繫;協調會員之間的關係,促進共同發展;聯繫其他行業組織,促進人才市場同其他要素市場的相互貫通。
(二) 加強行業自律與管理。通過制定有效的行業規範,開展誠信建設,促進公平競爭,維護市場秩序,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三) 為會員開展業務提供服務。根據市場變化和會員的需求,適時組織業務培訓,幫助會員提高整體業務素質;加強人才交流行業隊伍建設;編輯協會刊物,為會員交流溝通信息提供平台。同時,舉辦全國人才派遣培訓班和全國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和服務工作研討會。
(四) 開展人才市場理論研究。通過舉辦理論研討會和專業論壇,幫助會員及時了解國內外人才交流行業的發展態勢,追蹤國際人才資源開發理論前沿,並結合工作實際,不斷研究新情況,認識新規律,總結新經驗,創立新理論,推動人才市場體系建設。幾年來,已舉辦了兩屆“中國人才市場發展論壇”、“全國高級人才顧問(獵頭)發展論壇”、“中國人力資本與企業發展高層論壇”、“中國人力資本國際論壇”等大型活動,在全國產生了廣泛影響。
(五) 開展人事人才公共服務工作。大力發展人事人才公共服務,努力做好政府授權的人事人才公共業務,把政府不一定親自做、營業性企業不願做的事承擔起來。2003年以來,協會先後舉辦了“全國人才首屆高校畢業生網路招聘大會”和兩屆“全國人才市場高校畢業生就業服務周”活動,得到了社會各界的普遍讚譽。
(六) 加強國際間的交流與合作。開闢與國際有關人力資源機構的聯繫渠道,尋求廣泛的國際合作項目;引進國外先進的人力資本管理經驗;組織會員赴國外培訓考察,實行國際互動和雙向交流。組織會員單位負責人赴美考察人力資源、赴英考察人才中介服務行業。
中國人才交流協會本著為會員服務,為社會服務,為人才服務的宗旨,竭誠歡迎廣大會員單位和社會各界建言獻策,申辦協會的活動,熱情歡迎各類企業、事業單位加入中國人才交流協會,共同為促進我國人才交流行業的發展和繁榮貢獻力量。
建設宗旨
中國人才交流協會成員主要為政府人事部門所屬人才交流服務機構、各級各類人才市場、各類企事業單位和相關社會團體。協會的宗旨是:堅持以鄧小平人事人才理論和江澤民“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團結從事人才交流事業的機構、團體和個人,加強行業內自我規範、自我監督、自我管理、自我發展;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維護行業利益,反映會員呼聲;開展人才流動與人才市場建設的理論研究、學術交流和業務合作,促進人才交流事業發展,為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做出貢獻。協會的日常管理機構是協會秘書處,下設辦公室、會員部、培訓部、外聯部。同時協會還建立了國家部委人才交流機構分會等二級機構。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名稱
本協會中文全稱為“中國人才交流協會”(以下簡稱協會),英文譯名為 “China Human Resources Association”,簡寫為“CHRA”。
第二條 性質
協會是由與從事人才交流服務業務有關的機構、團體和個人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的全國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宗旨
協會堅持以
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團結從事人才交流服務事業的機構、團體和個人,加強行業內的自我規範、自我監督、自我管理、自我發展;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維護行業利益,反映會員訴求,為會員提供良好服務;開展人力資源理論研究、學術交流和業務合作,推進人才交流服務事業發展,為建立和完善人才市場體系,促進我國經濟社會全面協調發展做出貢獻。
第四條 管理
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人事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註冊地址
協會的註冊地址為北京市東城區和平里中街7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協會主要業務範圍
(一)組織協調各地區、各部門、各類型人才交流服務機構的橫向聯合、業務合作,促進共同發展。
(二)開展行業調查研究,掌握行業動態,為政府有關部門制定人事人才政策、法規提供意見和建議。
(三)參與制定全國人才交流服務行業標準,制定行業規範,加強行業自律,反對不正當競爭,維護人才市場的良好秩序。
(四)收集、整理、分析、發布國內外有關人才交流服務的信息,創辦刊物,開展信息、技術等諮詢服務。
(五)反映會員訴求,接受會員投訴,維護會員合法權益。
(六)開展理論研究,組織專業培訓和經驗交流,指導、協助會員單位加強和改善人才交流服務工作。
(七)組織人才交流服務新產品、新技術推廣、展示和展覽,為會員拓展業務提供平台。
(八)經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授權,開展人事人才公共服務。
(九)促進和發展與國外和境外相關行業組織的交流與合作。
(十)接受政府有關部門委託開展其他工作。
第七條 業務實施
協會的主要業務,由理事會根據實際情況組織實施。
第三章 會員
第八條 本協會的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九條 單位會員資格及入會程式
凡承認和遵守本協會章程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申請成為單位會員:
(一)經各級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持有《人才中介服務許可證》(或者相關許可證),並從事人才交流服務業務(或相關業務)的各級、各類人才中介服務機構;
(二)經各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批准並依法成立的各級人才交流協會或相關社團組織;
(三)從事與人才交流服務直接相關的業務的其他機構和團體。
單位會員入會,須由單位提交入會申請書,經協會秘書處審核同意後,報會長批准。
第十條 個人會員資格及入會程式
凡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熱愛人才交流服務事業,承認和遵守協會章程,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申請成為協會個人會員:
(一)各級人才交流協會的主要負責人;
(二)經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的各級各類人才交流服務機構的主要負責人;
(三)對人才交流服務事業作出貢獻或突出成績的領導、專家、學者、人才交流服務工作者;
(四)熱心支持人才交流服務事業的其他社會知名人士。
個人入會須由本人書面申請,經協會兩名會員推薦,由協會秘書處審核後,報會長批准。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協會工作提出批評、建議並予以監督。
(三)按照有關規定參加和申辦協會活動。
(四)當與人才流動業務相關的合法權益受到侵犯時,獲得協會幫助。
(五)單位會員按照有關規定開展人才中介服務活動,可申請協會支持。
(六)獲得協會工作信息。
(七)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協會章程,執行協會決議,完成協會委託的工作,維護協會的合法權益。
(二)開展人才中介服務業務,要自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努力為各類人才服務。
(三)維護行業信譽,不搞欺詐活動。
(四)積極宣傳協會宗旨,參加協會要求參加的各項活動。
(五)按規定交納會費;有條件的,資助協會活動經費。
(六)向協會反映真實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三條 會員證
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由協會統一頒發會員證。
第十四條 會籍
(一)會員會籍按本章程第八、九條規定程式獲得,自會長批准之日起生效。
(二)會員退會應以書面形式通知本協會。
(三)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四)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者連續兩年無故不參加協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五)單位會員如有機構被撤銷、合併或破產等情形,其會籍自然取消。
(六)個人會員觸犯刑律並被剝奪政治權利者,其會籍自然取消。
會員退會、除名、取消會籍的,協會應當收回會員證。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
會員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會員大會由理事會召集,每兩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可提前或延期召開。
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審議協會的工作方針和工作計畫;
(二)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三)審議理事會的財務報告;
(四)制定、修改或終止協會章程;
(五)選舉和罷免理事會成員;
(六)決定其他重要事項。
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會員大會如遇特殊情況,也可採用通訊方式召開。以通訊方式表決協會議案,其決議須經半數以上會員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理事會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主持協會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一)理事會的產生辦法
根據各方面會員的數量、代表性及社會貢獻等情況,經過充分醞釀、民主協商分配理事候選名額,然後在會員大會上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選舉產生,也可採取通訊方式選舉產生。得票超過半數者才能當選為理事。
(二)理事會的任期和換屆
理事會每四年改選一次;為保持理事會的權威性、工作上的連續性和協會的活力,每屆應根據實際情況更新部分理事。
(三)理事會會議
理事會會議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理事會會議每年舉行一次;遇特殊情況,可提前或延期舉行,也可採用通訊方式召開。以通訊方式表決協會議案,其決議須經半數以上理事表決通過方能有效。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貫徹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和決定;
(二)制定、審查協會的年度工作計畫;
(三)審查協會財務預、決算;
(四)領導協會辦事機構開展工作;
(五)籌備召開會員大會(包括採取通訊方式召開會議);
(六)決定設立協會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辦事機構;
(七)對違反協會章程和規章制度、損害協會利益和協會形象者,做出處理決定;
(八)選舉和罷免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決定協會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選舉常務理事會;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協會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七條 常務理事會
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推選產生。在理事會會議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理事會職責。常務理事會成員數額原則上為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
常務理事會的任期和換屆與理事會相同。
常務理事會須由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有效。
常務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遇有特殊情況可以提前或延期召開,也可採用通訊方式召開。
常務理事會以通訊方式所做出的決議須經半數以上常務理事表決通過方能有效。
第十八條 協會的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政治素質好。
(二)在人才交流服務領域內有一定影響。
(三)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九條 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人選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核後,方可任職。同時應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常務副會長由協會會長在副會長中指定。
第二十條 協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為四年,連選連任不得超過二屆,但隔屆可以重新當選。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批准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一條 協會會長為協會法定代表人,會長也可以指定常務副會長或者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會長職權是:
(一)負責召集和主持常務理事會和理事會會議。
(二)組織執行並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必要時,會長可授權常務副會長或秘書長代為行使其職權。
常務副會長協助會長負責協會的全面工作。
第二十二條 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責: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辦事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辦事機構負責人人選,並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協會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三條 協會的辦事機構是秘書處,由若干名專職或兼職工作人員組成,秘書處在秘書長領導下開展工作。
第二十四條 協會根據工作需要,可以聘請顧問和特邀理事。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五條 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條 制定會費標準,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同時,應在30日內分別報送業務主管單位、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和財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七條 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二十八條 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二十九條 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條 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或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一條 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社會審計機構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二條 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三條 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四條 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審議後提交會員大會表決。
第三十五條 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後,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六條 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七條 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三十八條 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協會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九條 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條 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項。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協會理事會。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