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家中長期人才發展規劃綱要精神,更好地實施中國航天人才強企戰略,促進中國航天企事業單位健全現代人力資源管理體系,推動中國航天產業發展,中國人才交流協會在航天行業成立人才分會成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人才交流協會航天人才分會
- 外文名:Talent Exchange Association of China Aerospace talent branch
- 隸屬:中國人才交流協會
- 成立時間:2012年9月27日
- 職能:實施中國航天人才強企戰略
分會簡介,分會章程,
分會簡介
中國人才交流協會航天人才分會是中國人才交流協會下屬的航天行業人才分會,分會是受中國人才交流協會領導、國家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部業務指導、民政部社團登記部門監督的全國性社團組織。分會於2012年9月27日批准成立。
分會章程
中國人才交流協會航天人才分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名稱:中國人才交流協會航天人才分會。
第二條 性質:航天人才分會是由航天行業企事業單位和從事航天人才交流服務業務有關的機構、團體和個人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的、行業性、全國性社會組織,是中國人才交流協會在航天的分支機構,法人單位為中國人才交流協會。
第三條 宗旨:在中國人才交流協會和航天行業相關部門的管理指導下,團結從事航天人力資源工作和人才交流服務事業的機構、團體和個人,加強行業自我發展,維護行業利益,反映會員訴求,為會員提供良好服務,促進航天行業人力資源管理能力和水平的提升,為我國航天事業全面協調發展做出貢獻。
第四條 航天人才分會是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批准成立、民政部登記的全國性社團組織,接受中國人才交流協會領導,接受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的業務指導和和民政部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航天人才分會辦公地址設在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航天人才分會主要業務範圍
(一)開展航天行業人力資源管理課題研究,開展航天行業人力資源管理、人才隊伍和人才市場狀況調研,為政府有關部門、航天兩大集團公司制定人事人才政策、法規提供意見和建議;
(二)搭建航天行業共享、共有、開放的人力資源管理、人才交流、人才服務信息平台,創辦內部交流刊物,宣傳國家、地方和航天行業相關政策、法規,收集、整理、發布國內外有關人力資源管理和人才交流服務信息;
(三)組織人事、人才業務交流和學術研討活動,促進航天系統與地方政府、高等院校、研究機構、社會團體、人才服務專業機構和系統外企事業單位之間,以及會員單位之間的交流與合作,提升會員單位人力資源管理水平;
(四)整合、開發、利用政府與社會資源,為會員單位提供人力資源信息、技術服務和人力資源管理諮詢服務,指導、協助會員單位加強和改善人力資源開發與管理工作;
(五)組織人力資源專業培訓,提升會員單位人力資源隊伍能力;
(六)組織國內外人力資源開發、管理與服務的新產品、新技術、新方法的展示、引進、推廣活動;
(七)推動建立航天軍工人才市場,健全與完善航天行業市場化人力資源配置機制,協助會員單位引進人才;
(八)組織開展航天行業人力資源管理、人才交流相關標準的開發與制定,參與中國人才交流協會組織的人力資源管理與服務行業標準的開發與制定,促進並維護航天內部人才市場的良好秩序;
(九)總結、提煉航天人力資源開發與管理方法和經驗,分享、輸出、推廣航天人力資源開發與管理理論與實踐成果;
(十)在人力資源專業領域,發展、建立境外政府、企業、教育培訓機構和行業組織合作關係,促進國際交流與合作,為航天企事業單位國際化發展服務;
(十一)反映會員訴求,接受會員投訴,維護會員合法權益;
(十二)接受國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及中國人才交流協會的委託,承辦相關工作。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會員種類: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成為航天人才分會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凡遵守中國人才交流協會和航天人才分會章程,支持人力資源服務服務事業,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接受航天人才分會的指導,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申請成為會員。
(一)單位會員:
1.航天兩大集團所屬企事業單位;
2.航天行業從事與人才教育培訓和人才交流服務直接相關的業務的其他機構和團體;
3.與航天人才業務緊密合作的機構。
(二)個人會員:
1.經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的與航天行業相關的各級各類人才交流服務機構的主要負責人;
2.對人才交流服務事業做出貢獻或有突出成績的領導、專家、學者、人才交流服務工作者;
3.熱心支持航天事業的其他社會知名人士。
第九條 會員入會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航天人才分會秘書處審核;
(三)報分會、總會領導批准;
(四)發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航天人才分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航天人才分會工作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參加和申辦航天人才分會活動,優先得到服務和幫助;
(四)當與人才服務業務相關的合法權益受到侵犯時,獲得航天人才分會幫助;
(五)獲得航天人才分會工作信息;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七)其他符合本章程的權利。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航天人才分會章程,執行航天人才分會決議,維護航天人才分會的合法權益;
(二)承擔航天人才分會委託的工作;
(三)積極參加航天人才分會各項活動;
(四)按國家和航天人才分會的相關規定繳納會費;
(五)向航天人才分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和信息。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航天人才分會秘書處,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無故1年不繳納會費或者連續2年不參加航天人才分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單位會員如有機構撤銷、合併或破產等情形,其會籍自然取消;個人會員觸犯刑律並被剝奪政治權利者,其會籍自然取消。會員被除名、取消會籍的,應及時交回會員證。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三條 會員大會
航天人才分會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航天人才分會的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要事項。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會員大會如遇特殊情況,也可採用通訊方式召開。以通訊方式表決航天人才分會議案,其決議須經半數以上會員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會員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中國人才交流協會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四條 理事會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航天人才分會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籌備召開會員大會(包括採取通訊方式召開會議);
(三)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四)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理事會會議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原則上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情況特殊的,可提前或延期,也可採取通訊方式召開、表決。以通訊方式所做出的決議須經半數以上理事表決通過方能有效。
第十五條 常務理事會
航天人才分會設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推選產生。在理事會會議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理事會職責。
常務理事會須由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有效。常務理事會原則上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遇有特殊情況可以提前或延期召開,也可採用通訊方式召開。常務理事會以通訊方式所做出的決議須經半數以上常務理事表決通過方能有效。
第十六條 航天人才分會設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政治素質好;
(二)在人力資源管理或人才交流服務領域內有一定影響;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符合國家規定的最高任職年限;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七條 航天人才分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為四年,任期不得超過二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表決通過,報中國人才交流協會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十八條 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領導全面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常務理事會、理事會、會長辦公會;
(三)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四)決定重大工作事宜。必要時會長授權副會長或秘書長代其行使職權。
第十九條 航天人才分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責:
(一)在分會的領導下主持日常工作,組織制定、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出副秘書長人選,報會長辦公會審定;
(四)聘用辦事機構負責人;
(五)決定其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六)處理會長、副會長委託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條 航天人才分會的辦事機構是秘書處,秘書長為專職,秘書處由專職和兼職工作人員組成。
第二十一條 航天人才分會聘請榮譽、名譽會長、副會長,聘請顧問、特邀顧問、特邀常務理事、特邀理事等榮譽職務,同時設立航天人力資源專家委員會。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二條 航天人才分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和資助;
(三)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三條 航天人才分會按照中國人才交流協會的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二十四條 航天人才分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
第二十五條 航天人才分會須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二十六條 航天人才分會的資產管理接受會員大會和中國人才交流協會的監督。
第二十七條 航天人才分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二十八條 航天人才分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提交會員大會審議。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中國人才交流協會審查按相關程式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二十九條 航天人才分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條 航天人才分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中國人才交流協會審查同意。
第三十一條 航天人才分會終止前,須中國人才交流協會及有關管理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章程經 ** 年*月*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三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航天人才分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