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壽福祿金尊

中國人壽福祿金尊

中國人壽福祿金尊是中國人壽推出的首款“返本後還收益”的保險理財產品。“福祿金尊”是一款集理財分紅、意外保障、養老於一身,三年一返還、高固定收入、提前返本、年年可分紅、有保障的高附加值產品。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人壽福祿金尊
  • 契約構成:兩全保險
  • 投保範圍:身體健康者均可作為被保險人
  • 保險責任:保險公司承擔以下保險責任
責任條款,免責條款,

責任條款

第一條 保險契約構成
國壽福祿金尊兩全保險(分紅型)契約(以下簡稱保險契約)由保險單及所附國壽福祿金尊兩全保險(分紅型)利益條款(以下簡稱保險契約利益條款)、個人保險基保險條款(以下簡稱保險契約基保險條款)、現金價值表、聲明、批註、批單以及與保險契約有關的投保單、復效申請書、健康聲明書和其他書面協定共同構成。
第二條 投保範圍
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五十五周歲以下,身體健康者均可作為被保險人,由保險人或對其具有保險利益的人作為投保人向保險公司投保保險。
第三條 保險期間
保險契約的保險期間為保險契約生效之日起至保險契約終止日止。
第四條 祝壽金領取年齡和領取日
祝壽金領取年齡分為六十周歲、六十五周歲和七十周歲三種,投保人在投保時可選擇其中一種作為保險契約的祝壽金領取年齡。祝壽金領取年齡一經確定,在契約的保險期間內不得變更。
保險契約的祝壽金領取日為保險契約的祝壽金領取年齡的年生效對應日。
第五條 保險責任
在保險契約保險期間內,保險公司承擔以下保險責任:
一、生存保險金
自保險契約生效之日起至保險契約約定的祝壽金領取日前,若被保險人生存至每滿三個保單年度的年生效對應日,保險公司按基保險保險金額的15%給付生存保險金。
自保險契約約定的祝壽金領取日起,若被保險人生存至保險契約的年生效對應日,保險公司每年按基保險保險金額的6%給付生存保險金。
二、祝壽金
被保險人生存至保險契約約定的祝壽金領取日,保險公司按保險契約所交保險費(不計利息)給付祝壽金。
被保險人於保險契約生效之日起一年內因疾病身故,保險公司按保險契約所交保險費(不計利息)給付身故保險金,保險契約終止;被保險人於保險契約約定的祝壽金領取日前,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保險公司按基保險保險金額的200%與保險契約所交保險費(不計利息)之和給付身故保險金,保險契約終止。
自保險契約約定的祝壽金領取日起,若被保險人身故,保險公司按被保險人身故當時下列兩者的較大值給付身故保險金,保險契約終止。
1.基保險保險金額的100%;
2.保險契約的現金價值。
四、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
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並自意外傷害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因該意外傷害導致被保險人於保險契約約定的祝壽金領取日前身故,保險公司按上述第三款的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後,再按基保險保險金額的300%給付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保險契約終止。
第六條 紅利事項
在保險契約保險期間內,在符合保險監管機構規定的前提下,保險公司每年根據上一會計年度分紅保險業務的實際經營狀況確定紅利分配方案。如果保險公司確定保險契約有紅利分配,則該紅利將分配給投保人。
投保人在投保時可選擇以下任何一種紅利處理方式:
一、現金領取;
二、累積生息:紅利保留在保險公司以年複利方式累積生息,紅利累積的年利率每年由保險公司公布。
若投保人在投保時沒有選定紅利處理方式,保險公司按累積生息方式辦理。
保險契約在效力中止期間不享有保險公司紅利的分配。
保險公司每年向投保人提供一份紅利通知書。
第七條 保險費
保險費的交付方式分為年交和月交兩種,交費期間分為三年、五年和十年三種,由投保人在投保時選擇。
第八條 保險金申請所需證明和資料
一、申請生存保險金和祝壽金時,所需的證明和資料為:
1.保險單;
2.申請人法定身份證明。
二、申請身故保險金時,所需的證明和資料為:
1.保險單;
2.申請人法定身份證明;
3.公安部門或二級以上(含二級)醫院出具的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
4.被保險人的戶籍註銷證明;
5.保險公司要求的申請人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等相關的其他證明和資料。
第九條 附則
保險契約基保險條款與保險契約利益條款相牴觸的,以保險契約利益條款為準。
第十條 釋義
基保險保險金額:指保險單載明的保險金額。
意外傷害:指遭受外來的、突發的、非保險意的、非疾病的客觀事件直接致使身體受到的傷害。
毒品: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鴉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嗎啡、大麻、古柯鹼以及國家規定管制的其他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但不包括由醫生開具並遵醫囑使用的用於治療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處方藥品。
酒後駕駛:指經檢測或鑑定,發生事故時車輛駕駛人員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達到或超過一定的標準,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認定為飲酒後駕駛或醉酒後駕駛。
無合法有效駕駛證駕駛: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沒有取得駕駛資格;
(2)駕駛與駕駛證準駕車型不相符合的車輛;
(3)持審驗不合格的駕駛證駕駛;
(4)持學習駕駛證學習駕車時,無教練員隨車指導,或不按指定時間、路線學習駕車。
無有效行駛證:指下列情形之一:
(1)機動車被依法註銷登記的;
(2)未依法按時進行或通過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
機動車:指以動力裝置驅動或者牽引,供人員乘用或者用於運送物品以及進行工程專項作業的輪式車輛。
戰爭:指國家與國家、民族與民族、政治集團與政治集團之間為了一定的政治、經濟目的而進行的武裝鬥爭,以政府宣布為準。
軍事衝突:指國家或民族之間在一定範圍內的武裝對抗,以政府宣布為準。
暴亂:指破壞社會秩序的武裝騷動,以政府宣布為準。
潛水:指使用輔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庫、運河等水域進行的水下運動。
攀岩:指攀登懸崖、樓宇外牆、人造懸崖、冰崖、冰山等運動。
探險:指明知在某種特定的自然條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體受到傷害的危險,而故意使自己置身於其中的行為,如:江河漂流、登山、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跡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動。
武術比賽:指兩人或兩人以上對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擊等各種拳術及使用器械的對抗性比賽。
特技表演:指進行馬術、雜技、馴獸等表演。
精神和行為障礙:以世界衛生組織頒布的《疾病和有關健康問題的國際統計分類(ICD-10)》為準。

免責條款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導致被保險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擔給付保險金(包括身故保險金和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的責任:
一、投保人對被保險人的故意殺害或者故意傷害;
二、被保險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採取的刑事強制措施
三、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成立或契約效力恢復之日起二年內自殺,但被保險人自殺時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險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險人酒後駕駛、無合法有效駕駛證駕駛或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車;
六、被保險人在本契約復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因疾病;
七、戰爭、軍事衝突、暴亂或武裝叛亂;
八、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
無論上述何種情形發生,導致被保險人身故,本契約終止,保險公司向投保人退還本契約的現金價值,但投保人對被保險人故意殺害或傷害造成被保險人身故的,保險公司退還本契約的現金價值,作為被保險人遺產處理。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導致被保險人身故,本公司亦不承擔給付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自殺或故意自傷,但被保險人自殺或故意自傷時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除外;
二、被保險人鬥毆、醉酒;
三、被保險人未遵醫囑私自使用或服用藥物,但按使用說明的規定使用非處方藥不在此限;
四、被保險人參加潛水、跳傘、攀岩、駕乘滑翔機或滑翔傘、探險、摔跤、武術比賽、特技表演、賽馬、賽車等高風險運動;
五、被保險人的產前產後檢查、妊娠(含宮外孕)、流產(含人工流產)、分娩(含剖腹產)、避孕、絕育手術、治療不孕不育症以及上述原因引起的併發症;
六、被保險人的精神和行為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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