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交通教育研究會(以下簡稱本會)是由全國交通行業的教育部門、教育研究組織、院校、企事業單位和關心交通教育的人士自願組成的非營利的全國性組織,並依法登記成立的法人社會團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交通教育研究會章程
- 外文名:CHINA INSTITUTE OF COMMUNICATIONS EDUCATION
- 本團體名稱:中國交通教育研究會
- 地址:北京市建國門內大街11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中國交通教育研究會(簡稱中交教研會),英文譯名是CHINA INSTITUTE OF COMMUNICATIONS EDUCATION(縮寫為CICE)。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團結、組織全體會員貫徹黨的教育方針,振興教育事業,實施科教興國戰略,開展交通教育研究和科教服務,促進交通教育事業的改革和發展,提高教育質量和辦學效益,提高交通系統職工隊伍的素質,為繁榮交通科教事業和現代化建設服務。
本會堅持依法辦會,民主辦會,誠信興會,為會員、政府、社會提供優質服務的方針。
第四條 本會登記管理機關是民政部,業務主管部門是交通部,接受教育部業務指導,本會接受上述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地址:北京市建國門內大街11號,郵編:100736。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依法或經授權開展以下活動:
(一)組織會員學習、宣傳貫徹黨的教育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團結廣大會員積極投身交通教育事業,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充分發揮社團組織的橋樑、紐帶、諮詢、參謀作用。
(二)組織會員開展交通教育科學研究,推廣交通教育改革經驗和研究成果;開展國內外學術交流。
(三)進行交通人力資源開發,著重抓好乾部、職工培訓,提高職工隊伍整體素質。
(四)組織擬定和制定交通行業教育的有關規範、標準、制度。
(五)組織各級各類交通教育評估、評審;科研課題立項申報、成果驗收、鑑定和評獎;專業技術職務資格評審。
(六)組織編輯出版交通教育的學術書刊和資料;組織編輯、出版、發行各類教材。
(七)開展交通科教信息諮詢及社區教育工作。
(八)承擔有關部門委託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接納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團體會員為各級各類交通行業教育部門、院校、研究組織和企事業單位;個人會員應在交通教育領域內具有一定學術造詣,熱心並積極支持交通教育事業,具有一定影響、關心教育的人士。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二)擁護本會的章程;
(三)履行會員義務。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由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填寫會員登記表,在本會備案;
(四)由本會行文公布,並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享有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委託、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繳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除名:
(一)自願退會者應書面通知本會,並退回會員證。
(二)會員如果一年不繳納會費且不參加本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三)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三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由各分會及會員單位協商推選產生,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交通部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六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七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各機構主要負責人和副秘書長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以採用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七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一般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可以採用通訊方式召開;也可以召開會長辦公(擴大)會議。
第二十三條 團體會員單位的代表擔任理事,如有人事變動,所任職務即告終止,缺額由原單位自行替補;並將名單報本會秘書處備案。擔任常務理事以上職務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補選。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熱愛交通教育事業,在交通教育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年齡不超過6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交通部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四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交通部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同意後方可繼續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或經理事會確認的常務副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或受會長委託的常務副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和本會工作會議;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及本條前款所述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會設立秘書處,為本會常設辦事機構。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秘書處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條 本會設立若干分支機構,經業務主管部門同意,報民政部批准後開展工作。本會分支機構不具有法人資格,各分支機構須在本會領導下,按照本章程規定依法開展活動。
分支機構應依據本章程和民政部、交通部有關社團管理規定,制定分支機構工作規程,報本會核准。
分支機構理事長、副理事長的條件同第二十四條規定,其候選人人選須經過本會書面認可。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由各分支機構選舉產生,報業務主管部門和本會核備。
分支機構不得再設立分支機構,但可以根據會員單位的性質和具體業務類型分別組織關聯性強、針對性強的研究、諮詢、協作、交流等活動,以保證和提高各分支機構活動的實效性。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接受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作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民政部和交通部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人數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一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十五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民政部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 本會(或分支機構,下同)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交通部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交通部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 本會經民政部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交通部和民政部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經2005年12月17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