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會簡介
上級單位:中國中學生體育協會於1973年正式成立,當年加入了世界中學生體育聯合會。成立之初歸由當時的國家體委管理,1989年轉由當時的國家教委管理,1998年教育部設立了學生體育協會聯合秘書處。在2002年換屆會議上,教育部副部長
趙沁平同志當選為新一任中國中學生體育協會主席,
楊立國同志擔任協會秘書長兼法人代表。
其宗旨是團結全體會員貫徹黨的教育方針,促進全國中國小校體育教育和中小學生的全面、健康發展。主要開展全國中小學生跆拳道聯賽,以及國際中小學生之間的體育交流與競技活動,增進我國學生與世界各國學生之間的友誼,擴大我國中國小教育改革與發展的影響;在中國小範圍內推廣跆拳道的儒家傳統文化教育;組織實施跆拳道教練員、裁判員的培訓認證工作;並通過倡導學生練習跆拳道,傳承儒家文化的精神內涵,培養學生尊重他人的品德修養,鼓勵其努力學習、刻苦訓練的競爭品質,提高我國中小學生整體的身體素質和思想道德水準,並為國家培養更多更好的體育後備人才。
分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中國中學生體育協會跆拳道分會。
第二條 性質:中國中學生體育協會跆拳道分會是中國中學生體育協會的分支機構之一,本協會承認中國中學生體育協會章程,在中國中學生體育協會的領導下,在其授權範圍內開展各項工作。中國中學生體育協會跆拳道分會是由全國中等學校的領導、體育教師、學生及其他體育工作者志願結成的、非營利性的全國性中學生單項體育協會組織。
第三條 宗旨:中國中學生體育協會跆拳道分會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團結全體會員貫徹黨的教育方針,促進全國中等學校體育運動的發展,提高全體學生的身心健康水平,培養德、智、體全面發展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建設人才。
中國中學生體育協會跆拳道分會努力倡導社會公德、體育道德風尚,為豐富中等學校校園文化生活,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發揮積極作用。
中國中學生體育協會跆拳道分會積極推動中等學校課餘體育訓練和比賽,倡導學生通過練習跆拳道,提高其行為規範、尊重他人的品德修養,鼓勵其努力學習、刻苦訓練的競爭品質,以此提高我國中等學校學生整體的身體素質和思想道德水平,為國家培養體育後備人才。
中國中學生體育協會跆拳道分會致力於加強中國與相應的世界中學生單項體育聯合會、亞洲中學生單項體育聯合會及各國中學生體育組織間的聯繫,開展國際中學生之間的體育交流與競技活動,增進我國中學生與世界各國中學生之間的友誼,擴大我國中等教育改革與發展的影響。
第四條 組織登記:中國中學生體育協會跆拳道分會是中國中學生體育協會內設分支機構之一,也是我國中等學校跆拳道項目唯一合法的民眾性體育組織。中國中學生體育協會跆拳道分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國家民政部。中國中學生體育協會跆拳道分會同時接受中國中學生體育協會及登記管理機關的領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辦公地址:北京市豐臺區北大街7號首都師範大學附屬
麗澤中學。
郵政編碼100071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中國中學生體育協會跆拳道分會的業務範圍:
(一) 積極宣傳、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和國家關於體育工作的方針、政策;
(二) 動員社會各界力量大力支持和關心我國中等學校跆拳道體育運動的開展;
(三) 在中國中學生體育協會領導下,組織、舉行全國中等學校跆拳道比賽、考級、考段活動;組織、舉行全國中等學校跆拳道課餘訓練論文學術研討(報告)會;組織、舉辦全國中等學校跆拳道項目教練員、裁判員培訓班及其他有關體育活動;
(四) 密切配合中國中學生體育協會和中國跆拳道協會的工作,在條件具備時,適當組織相應地區的學校與世界各國進行國際間的單項體育比賽及體育文化交流活動;
(五) 參加由中國中學生體育協會組織、舉行的活動;
(六) 按時組織跆拳道競賽,按時組織運動員註冊並負責其管理工作。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中國中學生體育協會跆拳道分會會員為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港澳台全日制中等學校為中國中學生體育協會跆拳道分會團體會員單位。省、自治區、直轄市中學生體育協會跆拳道分會為區域性一級團體會員;市、區級中學生體育協會跆拳道分會為區域性二級團體會員;全國各箇中等學校為區域性三級團體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中國中學生體育協會跆拳道分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 擁護並承認中國中學生體育協會跆拳道分會的章程;
(二) 有加入中國中學生體育協會跆拳道分會的意願,向中國中學生體育協會跆拳道分會提出加入申請並自願繳納會費;
(三) 加入中國中學生體育協會跆拳道分會必須是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全日制中等學校;
(四) 積極參加中國中學生體育協會跆拳道分會組織的各項活動,認真承辦中國中學生體育協會跆拳道分會委託的各種比賽或活動。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 向中國中學生體育協會跆拳道分會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經中國中學生體育協會跆拳道分會(主席團)討論通過;
(三) 會員申請被批准後,由中國中學生體育協會跆拳道分會向全體會員單位公布並向會員單位發放會員證書;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中國中學生體育協會跆拳道分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中國中學生體育協會跆拳道分會的各項活動;
(三) 獲得參加中國中學生體育協會跆拳道分會各項活動優先權;
(四) 對中國中學生體育協會跆拳道分會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 自願入會、退會權。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執行中國中學生體育協會跆拳道分會的決議;
(二) 維護中國中學生體育協會跆拳道分會的合法權益;
(三) 完成中國中學生體育協會跆拳道分會委託承辦及交辦的比賽(賽會),科學(論文)報告會,教練員、裁判員培訓班及其他工作;
(四) 繳納會費標準:區域性一級團體會員每年繳5000元會費;區域性二級團體會員每年繳2000元會費;區域性三級團體會員每年繳500元會費;個人會員每年繳50元會費。
(五) 向中國中學生體育協會跆拳道分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報告)中國中學生體育協會跆拳道分會並交回會員證書。會員(單位)如果一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任何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中國中學生體育協會跆拳道分會(主席團)表決通過後,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及罷免
第十四條 中國中學生體育協會跆拳道分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全體會員(代表)大會。
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工作委員會(主席團)成員;
(三)審議工作委員會(主席團)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四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召開的,需由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的會員(代表)提出動議,經中國中學生體育協會跆拳道分會同意可提前或延期召開,但延期召開不應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中國中學生體育協會跆拳道分會工作委員會(簡稱“主席團”)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主席團代表中國中學生體育協會跆拳道分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主席團成員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第十九條 中國中學生體育協會跆拳道分會主席團的職權:
(一)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主席、副主席、秘書長;
(三)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 決定設立專業工作委員會等機構;
(七) 決定秘書長、各專業委員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 領導中國中學生體育協會跆拳道分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中國中學生體育協會跆拳道分會主席團會議須有2/3以上成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成員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中國中學生體育協會跆拳道分會主席團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也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中國中學生體育協會跆拳道分會主席須由本會掛靠學校(會址所在學校)現職校級領導擔任;秘書長須由本會掛靠學校(會址所在學校、主席學校)現職體育部負責人擔任。
中國中學生體育協會跆拳道分會應設辦事機構,有專(兼)職人員2-3人,在主席及秘書長領導下具體負責中國中學生體育協會跆拳道分會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三條 中國中學生體育協會跆拳道分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熱衷於本會工作;
(二) 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秉公守法,廉潔勤政;
(三) 在中國中學生體育協會跆拳道分會會員單位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四) 任職年齡原則上不超過60周歲,特殊情況不超過65周歲。
第二十四條 中國中學生體育協會跆拳道分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如超過任職年齡的,須經工作委員會 (主席團)全體成員會表決通過,並報中國中學生體育協會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 中國中學生體育協會跆拳道分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任期四年,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並報中國中學生體育協會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中國中學生體育協會跆拳道分會是中國中學生體育協會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中國中學生體育協會跆拳道分會在中國中學生體育協會授權範圍內開展活動。
第二十七條 中國中學生體育協會跆拳道分會主席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主席團全體會議;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主席團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中國中學生體育協會跆拳道分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八條 中國中學生體育協會跆拳道分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制定年度工作計畫,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涉及的比賽、培訓等活動,完成年度工作總結;
(二)協助各專業委員會等辦事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專業委員會等辦事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人選,報主席團決定;
(四)決定中國中學生體育協會跆拳道分會各專業委員會等辦事機構專職(兼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和任命;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及使用原則
第二十九條 中國中學生體育協會跆拳道分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當年三月底前繳納);
(二)社會各界捐贈,贊助;
(三)掛靠學校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中國中學生體育協會跆拳道分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一條 中國中學生體育協會跆拳道分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二條 中國中學生體育協會跆拳道分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三條 中國中學生體育協會跆拳道分會的資金管理由主席學校或財務部門代為管理,建立專門財務帳,會計不能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四條 中國中學生體育協會跆拳道分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合適方式向業務主管部門報告(或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五條 中國中學生體育協會跆拳道分會換屆或更換主席(秘書長)之前必須接受中國中學生體育協會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六條 屬於中國中學生體育協會跆拳道分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條 中國中學生體育協會跆拳道分會聘用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八條 對中國中學生體育協會跆拳道分會章程的修改,須經工作委員會(主席團)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三十九條 中國中學生體育協會跆拳道分會修改的章程,需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中國中學生體育協會審查同意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條 中國中學生體育協會跆拳道分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工作委員會全體成員會(主席團)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一條 中國中學生體育協會跆拳道分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中國中學生體育協會審查同意。
第四十二條 中國中學生體育協會跆拳道分會終止前,須在中國中學生體育協會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三條 中國中學生體育協會跆拳道分會經社團分支機構登記管理機關(國家民政部)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四條 中國中學生體育協會跆拳道分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中國中學生體育協會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中國中學生體育協會跆拳道分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會徽
第四十五條 中國中學生體育協會跆拳道分會會徽自行設計。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09年4月18日在北京首都師範大學附屬麗澤中學召開的“中國中學生體育協會跆拳道分會成立大會”全體會議(會員)代表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中國中學生體育協會跆拳道分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中國中學生體育協會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在中國中學生體育協會跆拳道分會正式成立之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