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條約分類:稅收
- 簽訂日期:1996年07月29日
- 生效日期:1996年07月29日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條約種類:換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副局長
項懷誠閣下:
我榮幸收到閣下今日的照會,內容如下:
“我榮幸地提及1986年4月18日在新加坡簽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國政府關於對所得避免雙重徵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協定(以下簡稱‘協定’),並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建議如下:
一、取消本協定第二條第三款第(一)項,以下列替代:
(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
1.個人所得稅;
2.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
3.地方所得稅。
(以下簡稱‘中國稅收’)
二、取消本協定第二十四條第四款第(一)項和第(二)項,以下列替代: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第七十三條、第七十五條、第八十一條的規定。
三、本協定第二十四條第四款第(三)項和第(四)項應分別為第(二)項和第(三)項。
我榮幸地建議本照會及閣下代表新加坡共和國政府確認上述建議的復照應構成按照本協定第二條第四款和第二十四條第四款第(四)項雙方政府間達成的協定,適用於一九九一年七月一日或以後取得的所得,並自閣下復照之日起生效。
本照會用中文和英文寫成,兩種文本同等作準。
順此向閣下表示敬意。”
我榮幸地代表新加坡共和國政府確認前述照會,同意閣下的來照和本復照構成兩國政府間的協定,並自本復照之日起生效。
本照會用英文和中文寫成,兩種文本同等作準。
順此向閣下表示敬意。
1996年7月29日於北京
新加坡共和國駐中華人民共和國特命全權大使
鄭東發
項懷誠閣下:
我榮幸收到閣下今日的照會,內容如下:
“我榮幸地提及1986年4月18日在新加坡簽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國政府關於對所得避免雙重徵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協定(以下簡稱‘協定’),並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建議如下:
一、取消本協定第二條第三款第(一)項,以下列替代:
(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
1.個人所得稅;
2.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
3.地方所得稅。
(以下簡稱‘中國稅收’)
二、取消本協定第二十四條第四款第(一)項和第(二)項,以下列替代: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第七十三條、第七十五條、第八十一條的規定。
三、本協定第二十四條第四款第(三)項和第(四)項應分別為第(二)項和第(三)項。
我榮幸地建議本照會及閣下代表新加坡共和國政府確認上述建議的復照應構成按照本協定第二條第四款和第二十四條第四款第(四)項雙方政府間達成的協定,適用於一九九一年七月一日或以後取得的所得,並自閣下復照之日起生效。
本照會用中文和英文寫成,兩種文本同等作準。
順此向閣下表示敬意。”
我榮幸地代表新加坡共和國政府確認前述照會,同意閣下的來照和本復照構成兩國政府間的協定,並自本復照之日起生效。
本照會用英文和中文寫成,兩種文本同等作準。
順此向閣下表示敬意。
1996年7月29日於北京
新加坡共和國駐中華人民共和國特命全權大使
鄭東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