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阿拉伯國家合作論壇官方標誌管理辦法

中國—阿拉伯國家合作論壇官方標誌管理辦法

《中國—阿拉伯國家合作論壇官方標誌管理辦法》是外交部於2024年3月25日發布的檔案。

檔案內容
中國—阿拉伯國家合作論壇官方標誌管理辦法
外發〔2024〕8號
第一條 為加強中國—阿拉伯國家合作論壇官方標誌(以下簡稱論壇官方標誌)的管理與保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中國—阿拉伯國家合作論壇名稱為“中國—阿拉伯國家合作論壇”,中文名稱縮寫為“中阿合作論壇”,英文名稱為“China-Arab States Cooperation Forum”,阿文名稱為“منتدى التعاون العربي الصيني”。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論壇官方標誌如下:
中國—阿拉伯國家合作論壇官方標誌管理辦法
第四條 論壇官方標誌是中國—阿拉伯國家合作論壇(以下簡稱論壇)的象徵性標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所有,由中國—阿拉伯國家合作論壇秘書處(以下簡稱論壇秘書處)實施管理,未經授權不得擅自使用。
第五條 論壇官方標誌主要用於:
(一)論壇框架內舉行、由論壇秘書處執行的各級各類國務活動、官方重要會議等對內、對外重要活動的線下、線上活動場所、背景、檔案、用品等;
(二)論壇秘書處主辦的各級各類官方活動的線下、線上活動場所、背景、檔案、用品等;
(三)論壇官方網站、微信公眾號等;
(四)論壇及其秘書處官方發布的訊息、公告、影像製品、圖文產品等;
(五)論壇秘書處公文用紙、辦公用品等;
(六)論壇及其秘書處舉辦或授權舉辦的展會物品、紀念用品等;
(七)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官方活動、官方網站、微信公眾號等;
(八)其他經論壇秘書處授權並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規定的使用場景。
第六條 除本辦法第五條規定使用情形外,其他任何單位、組織和個人不得擅自使用論壇官方標誌或近似的標識。有正當理由需使用的,應當正式向論壇秘書處辦公室提出書面申請,經論壇秘書處書面回復許可後方可使用。被許可使用單位不得轉授權其他單位使用。
第七條 申請使用論壇官方標誌,應當說明用途、使用圖案和使用範圍,明確使用期限。期限屆滿繼續使用的,應當重新辦理申請許可手續。未辦理的,到期後應當立即停止使用。
第八條 論壇官方標誌使用方獲得使用許可後,可以通過論壇秘書處辦公室獲取標誌基本圖案矢量圖。矢量圖可按比例縮放,使用時應當保證標誌清晰可識,不得更改論壇官方標誌的圖案形狀、構成、文字字型、圖文比例、色值等。
第九條 論壇官方標誌禁止未經許可用於商品、商品包裝、容器、商品交易文書上,也不得用於未經許可的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任何商業活動。
第十條 論壇官方標誌使用方未按本辦法使用的,由論壇秘書處責令其予以糾正。拒不改正的,由論壇秘書處停止其使用。構成違法的,可向論壇秘書處或有關智慧財產權管理部門、執法部門舉報。
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組織和個人不得使用破損、污損或者不合格的論壇官方標誌,合法使用論壇官方標誌的單位、組織和個人應當尊重、愛護論壇官方標誌,規範使用,共同維護論壇形象。
第十二條 論壇阿拉伯成員國政府及有關部門如因在中國舉辦論壇框架內相關活動等原因需使用論壇官方標誌,應當通過該國駐華使館及中國駐該國使館等外交渠道,以外交照會或外交照會轉發官方函件等書面形式向論壇秘書處提出申請。論壇秘書處通過外交渠道以書面方式回復許可後,方可參照以上條款使用標誌。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論壇秘書處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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