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加拿大衛生聯合委員會工作大綱是由加拿大在2007年11月27日,於北京簽定的條約。
基本介紹
- 條約分類:政治
- 簽訂日期:2007年11月27日
- 生效日期:2007年11月27日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條約種類:其他
- 簽訂地點:北京
中國-加拿大衛生聯合委員會工作大綱
目的
一、中國-加拿大衛生聯合委員會(簡稱“聯合委員會”)將作為討論與技術和政策有關的衛生問題的論壇,以及中加各部門和機構解決衛生問題的協調機制,以確保一致。
二、聯合委員會將根據一九九五年十月十三日簽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與加拿大衛生部之間的諒解備忘錄》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與加拿大衛生部二○○五年至二○○八年度衛生合作執行計畫》中的規定,就共同感興趣及關切的衛生問題,推動、促進和加強兩國政府在衛生領域的雙邊合作。聯合委員會將提供機會,加強中加專家之間的聯繫,並推進中加兩國目前正在開展的活動。聯合委員會也可作為展現中加之間成功合作項目的機制,並將其轉變為最佳實踐。
結構
三、只有經過聯合委員會的兩位聯合主席書面同意後,方可更改或補充此工作大綱。
四、聯合委員會將每年或定期舉行會議,或在兩位聯合主席認為適當的時間召開會議。會議將輪流由加拿大和中國主辦,各方支付自己的旅行和住宿費用。每次會議的主辦國將任命一名秘書。
五、聯合委員會也可由任何一位聯合主席提出要求,經另一位聯合主席同意後,舉行特別會議。
六、聯合委員會的所有決定和建議均應一致通過,並作出相應記錄,在雙方與會者同意的時間範圍內分發給聯合委員會的成員。
成員
七、經雙方同意,聯合委員會的主席將由中加兩國政府對等級別的官員共同擔任。中方聯合主席將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指定,加方聯合主席將由加拿大衛生部指定。
八、聯合委員會將由衛生相關部門的代表組成。中方代表將包括但不僅限於衛生部和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的官員。加方代表將包括但不僅限於加拿大衛生部、加拿大衛生研究院、加拿大公共衛生署的官員。
九、聯合委員會將由雙方政府相同數量的代表組成,除非兩國另行商定。聯合委員會的成員總數可每年變動,視雙方所確定的感興趣領域而定。
十、經兩位聯合主席批准後,聯合委員會也可邀請學術界人士、研究人員和非政府組織的代表來參加會議,交流看法,並聽取與其專長領域有關的活動建議,或者作為觀察員參加會議。
主要活動
十一、聯合委員會將共同制訂一份工作計畫,概述經雙方同意的階段性目的和目標。根據工作計畫中規定的目的和目標可達到的程度,聯合委員會的活動將定期接受評估。這些評估將指導未來工作計畫的制訂。
十二、為準備每次聯合委員會會議,兩位聯合主席將共同決定議程,該議程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與加拿大衛生部之間的諒解備忘錄》或《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與加拿大衛生部二○○五年至二○○八年度衛生合作執行計畫》所確定的領域,或兩位聯合主席另行商定的領域,列出優先合作領域供討論。兩國專家將合作實施項目,並在下次開會時向委員會報告工作進展和建議。委員會可根據政府優先事項、新出現的問題和共同感興趣及關切的衛生問題,商定每次會議的新重點領域。
十三、聯合委員會將在以後的每次會議中評估雙邊衛生合作取得的成績。
十四、聯合委員會將定期向各自的部長報告目標進展、重點領域和所取得的成果。
生效
十五、本工作大綱於簽字時生效。
於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在北京簽訂,一式兩份,每份用中文、英文、法文寫成,三種文本同等作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加拿大衛生部
代表代表
陳竺托尼·克萊門特
目的
一、中國-加拿大衛生聯合委員會(簡稱“聯合委員會”)將作為討論與技術和政策有關的衛生問題的論壇,以及中加各部門和機構解決衛生問題的協調機制,以確保一致。
二、聯合委員會將根據一九九五年十月十三日簽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與加拿大衛生部之間的諒解備忘錄》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與加拿大衛生部二○○五年至二○○八年度衛生合作執行計畫》中的規定,就共同感興趣及關切的衛生問題,推動、促進和加強兩國政府在衛生領域的雙邊合作。聯合委員會將提供機會,加強中加專家之間的聯繫,並推進中加兩國目前正在開展的活動。聯合委員會也可作為展現中加之間成功合作項目的機制,並將其轉變為最佳實踐。
結構
三、只有經過聯合委員會的兩位聯合主席書面同意後,方可更改或補充此工作大綱。
四、聯合委員會將每年或定期舉行會議,或在兩位聯合主席認為適當的時間召開會議。會議將輪流由加拿大和中國主辦,各方支付自己的旅行和住宿費用。每次會議的主辦國將任命一名秘書。
五、聯合委員會也可由任何一位聯合主席提出要求,經另一位聯合主席同意後,舉行特別會議。
六、聯合委員會的所有決定和建議均應一致通過,並作出相應記錄,在雙方與會者同意的時間範圍內分發給聯合委員會的成員。
成員
七、經雙方同意,聯合委員會的主席將由中加兩國政府對等級別的官員共同擔任。中方聯合主席將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指定,加方聯合主席將由加拿大衛生部指定。
八、聯合委員會將由衛生相關部門的代表組成。中方代表將包括但不僅限於衛生部和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的官員。加方代表將包括但不僅限於加拿大衛生部、加拿大衛生研究院、加拿大公共衛生署的官員。
九、聯合委員會將由雙方政府相同數量的代表組成,除非兩國另行商定。聯合委員會的成員總數可每年變動,視雙方所確定的感興趣領域而定。
十、經兩位聯合主席批准後,聯合委員會也可邀請學術界人士、研究人員和非政府組織的代表來參加會議,交流看法,並聽取與其專長領域有關的活動建議,或者作為觀察員參加會議。
主要活動
十一、聯合委員會將共同制訂一份工作計畫,概述經雙方同意的階段性目的和目標。根據工作計畫中規定的目的和目標可達到的程度,聯合委員會的活動將定期接受評估。這些評估將指導未來工作計畫的制訂。
十二、為準備每次聯合委員會會議,兩位聯合主席將共同決定議程,該議程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與加拿大衛生部之間的諒解備忘錄》或《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與加拿大衛生部二○○五年至二○○八年度衛生合作執行計畫》所確定的領域,或兩位聯合主席另行商定的領域,列出優先合作領域供討論。兩國專家將合作實施項目,並在下次開會時向委員會報告工作進展和建議。委員會可根據政府優先事項、新出現的問題和共同感興趣及關切的衛生問題,商定每次會議的新重點領域。
十三、聯合委員會將在以後的每次會議中評估雙邊衛生合作取得的成績。
十四、聯合委員會將定期向各自的部長報告目標進展、重點領域和所取得的成果。
生效
十五、本工作大綱於簽字時生效。
於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在北京簽訂,一式兩份,每份用中文、英文、法文寫成,三種文本同等作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加拿大衛生部
代表代表
陳竺托尼·克萊門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