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大學章程》 是中南大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並結合學校實際制定的章程。
《中南大學章程》共十二章七十條,分為序言、第一章總則、第二章學校功能和教育形式、第三章學校管理體制、第四章監督機構、第五章內設機構、第六章教職工、第七章學生、第八章校友、第九章經費與資產、第十章外部關係、第十一章校徽、校旗、校歌、校慶日、第十二章附則。
《中南大學章程》2014年7月15日經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評議,教育部第22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2014年9月3日經教育部核准,自學校發布之日起施行。2018年5月18日,學校對章程中的部分條款進行修改,並報教育部備案批覆,新的《中南大學章程》正式生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南大學章程
- 外文名:Central South University Charter
- 核准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
- 評議機構: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
- 發布文號: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書第29號
- 審議通過時間:2014年7月15日
- 核准施行時間:2014年9月3日
- 章條數:十二章,七十條
制定過程,核准公告,章程內容,序言,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第九章,第十章,第十一章,第十二章,
制定過程
2014年7月15日,學校章程經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後提交學校校務會議審議,並經中國共產黨中南大學委員會審定後,報教育部核准。
2014年9月3日,學校章程經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核准,《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書第29號》正式頒布,學校章程自學校頒布之日起正式施行。
2018年5月18日,教育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規定,核准《中南大學關於申請核准〈中南大學章程修正案(核准稿)〉的請示》,修改了章程中的部分條款,新的《中南大學章程》正式生效。
核准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書第29號
中南大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2014年5月29日你校第13次黨委常委會審議通過並報我部核准的《中南大學章程》,經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評議,2014年7月15日教育部第22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核准。
核准書所附章程為最終文本,自即日起生效,未經法定程式不得修改。你校應當以章程作為依法自主辦學、實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職能的基本準則和依據,按照建設中國特色現代大學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健全內部管理體制,依法治校、科學發展。
2014年9月3日
章程內容
序言
中南大學由原隸屬衛生部的湖南醫科大學、隸屬鐵道部的長沙鐵道學院與直屬教育部的中南工業大學於2000年4月29日合併組建而成,2001年被確定為國家“985工程”重點建設的高水平大學,2017年經國務院批准入選世界一流大學建設高校。
第一章
第一條 為推進依法治校,完善現代大學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名稱為中南大學(英文名稱為 Central South University,英文縮寫為CSU)。
學校註冊地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湖南省長沙市嶽麓區麓山南路932號。
第三條 學校是由國家舉辦的實施高等教育的非營利性事業單位法人,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主管,湖南省人民政府共建。
學校的設立、分立、合併以及終止,需經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批准。
第四條 學校依法享有辦學自主權,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及本章程自主管理內部事務。
校長為學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條 學校的校訓為“知行合一、經世致用”。
第六條 學校的校風為“向善、求真、唯美、有容”。
第二章
第七條 學校堅持立德樹人,培養具有社會責任感、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的高級專門人才。
學校將不斷提高辦學水平貫穿於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國際交流合作等各項工作之中,為國家建設、社會發展和人類文明進步做貢獻。
學校的辦學定位是建設特色鮮明的世界一流大學。
第八條 學校的辦學層次以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為主,基本教育形式為全日制學歷教育,同時適當開展繼續教育等其他類型的教育。
學校開展多種形式的中外合作教育。
學校根據社會需要和辦學條件,依法調整辦學層次、規模與形式。
第九條 學校設定自然科學、人文學科、社會科學、醫藥科學、工程與技術科學等方面的學科門類。
學校依法自主設定和調整學科、專業。
第十條 學校依法頒發學歷證書或其他學業證書;依法授予學士、碩士及博士學位。
學校依法可向為社會發展和人類文明進步做出突出貢獻的卓越學者或者傑出社會活動家授予名譽博士學位或者其他榮譽稱號。
第三章
第十一條 學校實行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中國共產黨中南大學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黨委)發揮領導核心作用,統一領導學校工作,支持校長獨立負責地行使職權。
學校黨委的主要職責是:執行中國共產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領導學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討論決定學校組織機構的設定和組織機構負責人的人選,討論決定學校的改革、發展和基本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項,保證以培養人才為中心的各項任務的完成。學校黨委全體會議閉會期間,由其常務委員會履行職責。
第十二條 校長是學校行政主要負責人,在學校黨委領導下全面負責學校的教學、科學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副校長協助校長管理學校各項行政工作。
校長的職權和職責是:
(一)維護學校的合法權益;
(二)擬訂發展規劃,制訂具體規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
(三)組織教學活動、科學研究和思想品德教育;
(四)擬訂組織機構設定方案,推薦副校長人選,任免組織機構負責人;
(五)聘任與解聘教師以及其他工作人員,對學生進行學籍管理並實施獎勵或者處分;
(六)擬訂和執行年度經費預算方案,保護和管理學校資產;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
校長通過校務會議或者校長辦公會議行使職權。
第十三條 學校重大決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和大額度資金運作等重大問題,由學校領導集體研究決定。
第十四條 學校建立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是學校黨委領導下實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制度。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主要職權是:
(一)審議學校章程及其修正案;
(二)審議學校發展規劃、校長工作報告、學校財務報告,討論審議學校發展的重大改革方案和重大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審議通過與學校教職工權益有關的重大改革方案、重要規章制度等;
(四)審議有關教職工的集體福利事項;
(五)監督和民主評議學校各級領導幹部;
(六)其他需要教職工代表大會審議的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學校設定學術委員會。學術委員會是校內最高學術機構,統籌行使學術事務的決策、審議、評定和諮詢等職權。學校充分發揮學術委員會在學科建設、學術評價、學術發展和學風建設等事項上的重要作用,尊重並支持學術委員會獨立行使職權。
學術委員會遵循學術規律,尊重學術自由、學術平等,鼓勵學術創新,促進學術發展和人才培養,提高學術質量;公平、公正、公開地履行職責,保障教師、科研人員和學生在教學、科研和學術事務管理中充分發揮主體作用,促進學校科學發展。
學術委員會由學校不同學科、專業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組成,且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師;學術委員會人數與學校的學科、專業設定相匹配,並為不低於15人的單數。
學術委員會委員實行任期制,四年為一屆,可連選連任,但連任不得超過兩屆。學術委員會每次換屆,連任的委員人數應不高於委員總數的2/3。
第十六條 學校設定學位評定委員會,由學位評定委員會主席主持開展工作。學位評定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學位授予標準;
(二)審核學科、專業的設定和調整;
(三)通過學士、碩士學位獲得者名單;
(四)作出授予博士學位的決定,通過擬授予名譽博士學位的名單;
(五)作出撤銷已授予學位的決定;
(六)研究處理授予學位的爭議和其他事項。
第十七條 學校設立董事會,由關心支持學校發展的各界人士或單位組成,旨在促進學校與社會各界建立廣泛聯繫與合作,對學校的重大決策提出意見和建議,為學校事業發展爭取辦學資源。
第四章
第十八條 中共中南大學紀律檢查委員會是學校的黨內監督專責機關,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和相關黨內法規履行職責。
第十九條 中南大學監察工作委員會是學校行政監督機構,依據法律、法規和學校規定開展廉政監察、執法監察和效能監察,保障學校各項事業的健康發展。
第五章
第二十條 學校遵循高等學校辦學規律和學校發展情況合理設定黨政職能部門、學院、直附屬單位、後勤系統、附屬醫院等二級機構。
各級科研平台(基地)機構設定需由學校審核確定。經學校批准獨立建制的實體科研機構,按學校規定管理。
第二十一條 學校根據國家規定和學校發展需要自主設定黨政職能部門。
第二十二條 學校實行校院兩級管理體制。學院是學校以事業發展為目標,根據人才培養、科學研究和學科建設需要自行設定的教學科研機構。學校本著事權相宜和權責一致的原則,在人、財、物等方面賦予學院相應的管理權力,指導和監督學院相對獨立自主運行。
第二十三條 院長是學院的行政負責人,受校長委託全面負責學院的學科建設、教學科研、隊伍建設、行政管理、對外交流與合作等工作。副院長協助院長開展工作。
第二十四條 學院黨委發揮政治核心作用,履行政治職責,保證監督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及上級黨組織決定的貫徹執行,把握好教學科研管理等重大事項中的政治原則、政治立場、政治方向,在幹部隊伍、教師隊伍建設中發揮主導作用,支持院長行使職權。
第二十五條 學院黨委通過黨政聯席會議討論和決定本單位重要事項。
第二十六條 學院設定教授委員會。學院教授委員會由全體教學科研人員(含其他專業技術人員)選舉產生。學院教授委員會根據學校授權和學院教授委員會議事規程行使職權。
教授委員會委員實行任期制,每屆任期兩年,連任不超過兩屆。每屆教授委員會成員中在職院領導數不超過1/3,上屆委員會成員數不超過2/3,院長、書記不參加教授委員會。
學院教授委員會代行學院學術委員會職責。
第二十七條 直附屬單位是為教職工和學生提供圖書文獻、檔案、網路信息等公共資源和公共服務的機構。
第二十八條 學校建立與學校辦學目標相適應的後勤管理和服務體系。
第二十九條 學校附屬醫院是集醫療、教學、科研三位一體的非營利性組織,按程式審批後享有獨立法人資格,院長為法定代表人。
附屬醫院黨委發揮領導核心作用。院長全面負責醫療、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重要事項應當經醫院黨委會議研究討論同意。
學校設定醫學教育工作委員會,在學校領導下統籌、協調、指導、監督和管理附屬醫院及其他醫學教育機構的教學、科研、醫療等工作。
附屬醫院接受國家衛生行政部門及其他業務行政部門的管理、指導和監督。
第六章
第三十條 學校教職工由教師、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組成。
第三十一條 學校根據國家法律、法規規定並結合學校實際情況,制定相關政策聘用教職工。教師實行資格認證制度。
第三十二條 學校依法制定教職工選拔聘用、培養培訓、考核評價、職務晉升、薪酬分配、考勤休假及獎懲等規章制度。學院可根據學校規章制度在學校授權範圍內制定相應工作細則並具體組織實施。
第三十三條 學校按照依法制定的管理制度對教職工定期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續聘、解聘、晉升、獎勵或者處分的依據。
第三十四條 教職工享有下列權利:
(一)公平獲得自身發展所需的相應工作機會和條件;
(二)公平使用學校的公共資源,獲得相應薪酬和福利待遇;
(三)在品德、能力和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
(四)公平獲得各種獎勵和榮譽稱號;
(五)知悉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及關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六)參與民主管理,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七)就職務聘用、福利待遇、評優評獎、紀律處分等事項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對學校侵犯其人身、財產等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申請複議或提起訴訟;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或契約約定的其他權利。
第三十五條 教職工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為人師表,立德樹人;
(二)尊重和愛護學生,維護學生合法權益,促進學生全面發展;
(三)遵守職業道德和行業規範;
(四)恪盡職守,勤勉工作,完成所在崗位要求的工作任務;
(五)維護學校聲譽和利益,遵守學校各項規章制度;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或契約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十六條 學校依法維護和保障科學研究、教育教學活動中的學術自由。
第三十七條 學校建立表彰獎勵制度,對為國家及學校做出突出貢獻的教職工給予表彰、獎勵。
第三十八條 學校建立教職工發展制度,構建完整培訓體系,鼓勵和支持教職工結合學校要求不斷提高自身綜合素質和履職能力。
第三十九條 名譽教授、講座教授、兼職教授、客座教授、在站博士後、訪問學者、進修教師等其他教育工作者,在學校從事教學、科學研究、進修活動期間,依據法律、政策、學校規定和契約約定,享受相應權利,履行相應義務,學校為其提供必要的條件。
第七章
第四十條 學生是指被學校依法錄取、具有學籍、接受學校培養的受教育者。
第四十一條 學生享有下列權利:
(一)公平接受學校教育和使用學校公共教育資源;
(二)按規定條件和程式選擇專業,跨學科、學院選修課程;
(三)按規定條件和程式在校內組織、參加學生團體及學術文化體育等活動;
(四)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和助學貸款,公平獲得獎勵和榮譽;
(五)在思想品德、綜合素質、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達到學校規定學業標準時獲得相應學歷證書、學位證書;
(六)知悉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及其他關涉切身利益的事項;
(七)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對學校發展和教育、教學改革提出意見和建議;
(八)對學校給予的處分或者處理進行陳述、申辯,向學校或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職工侵犯其人身、財產等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申請複議或提起訴訟;
(九)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四十二條 學生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維護學校聲譽和利益;
(二)遵守學校管理制度;
(三)遵守學生行為規範和學術道德,尊敬師長,養成良好思想品德;
(四)努力學習,完成規定學業;
(五)按規定交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履行獲得貸學金及助學金的相應義務;
(六)愛護併合理使用學校公共設施;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十三條 學校通過貸、助、補、減等方式對經濟困難學生提供必要幫助。
第四十四條 學校設立獎學金等獎勵表彰制度,對取得突出成績和為學校贏得榮譽的學生集體和個人進行表彰獎勵。學校對有違紀行為的學生,依法給予相應紀律處分。
第四十五條 學校設立學生工作委員會,部分委員由學生擔任,支持學生直接參與學校民主管理。通過聽證會、座談會等形式,鼓勵學生對學校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四十六條 學校支持和保障由學生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學生會按其章程開展工作。學生會可根據學校規定推選代表出席或列席學校相關會議。
學校支持定期召開學生代表大會,聽取學生代表意見和建議;在學生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學校支持其常設機構和執行機構依法參與學校管理,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第四十七條 對於不具有學籍的學生,由學校或學校授權相關職能部門依法另行制訂相關規定,學生依據規定享受相應權利、履行相應義務。
第八章
第四十八條 校友是指在中南大學及其前身學習或工作過的各類學生、教職工與進修人員,以及被學校授予各種榮譽學位和榮譽稱號的各界人士。
第四十九條 學校設立中南大學校友總會。校友總會為依法註冊成立的非營利社會組織,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及章程開展活動,其宗旨是:廣泛聯絡和凝聚校友,加強國內外校友之間、校友與母校之間的聯繫,服務校友、服務學校、服務社會,為學校的發展和中華民族的富強做出貢獻。學校鼓勵和支持校友在校友總會指導下成立具有屆別、行業、地域特點的校友會和校友分會。
第五十條 學校以多種方式聯繫和服務校友,支持校友事業發展,定期向校友通報學校發展情況與發展構想。對學校和社會建設做出突出貢獻的校友,學校授予榮譽稱號。
第九章
第五十一條 學校經費來源包括財政補助收入、事業收入、經營收入、上級補助收入、附屬單位上繳收入、社會捐贈和其他收入。
學校積極拓展辦學經費來源,多渠道籌措教育經費,鼓勵和支持校內各單位面向社會籌措教學、科研經費及各類獎助基金。
第五十二條 學校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財務管理體制。
學校建立健全各項財務管理制度,規範學校經濟秩序;構建財務監督體系,嚴格控制和管理財務預算,防範財務風險,保障資金安全;堅持勤儉辦學方針,努力節約支出,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學校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和經濟責任制度,對學校經濟活動實行事前、事中、事後的審計監督。
第五十三條 學校依法公開財務信息,接受教職工、學生、有關部門和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五十四條 學校資產是指流動資產、對外投資、固定資產、智慧財產權等資產以及依法認定為學校所有的其他權益。
學校對擁有的資產,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依法進行管理和使用。
第五十五條 學校成立資產管理委員會。學校資產管理實行“統一領導、分類管理、分級負責、責任到人”的管理體制;建立健全資產管理制度,最佳化資源配置,提高資源使用效益,實現資產安全完整、保值增值。
第五十六條 學校依法對無形資產進行管理,保護併合理利用校名、校譽等校有智慧財產權,維護學校合法權益。
第十章
第五十七條 學校主動接受社會監督和評價,依法實行信息公開制度,及時向社會發布辦學信息。
第五十八條 學校根據需要,就發展規劃、爭取社會資源等重大事項諮詢校外專業人士或社會中介組織的意見。
第五十九條 學校加強與社會各界的廣泛聯繫和互利合作,主動服務國家和區域經濟社會發展戰略,為國家、行業、地方和社會發展提供科技、人才與智力支持。
第六十條 學校依法自主開展與國(境)外高校、研究機構等組織或團體的交流與合作。
第六十一條 學校依法成立中南大學教育基金會,面向國內外各界籌措資金,促進學校建設和發展。
第十一章
第六十二條 學校校徽主要包括學校徽志和徽章。
學校徽志為雙圓套圓形徽標,色彩為藍、白。創意源自傳統的中國結造型。圖形以“中南大學”英文縮寫字母“CSU”為結構中心,形成中國結造型。正下方有“中南大學”中文字樣,正上方為環形英文CENTRAL SOUTH UNIVERSITY大寫字樣,左右下側方各由10條線連線內外圓。
徽志藍色色標為CMYK:90.50.10.0,象徵:科技人文的結合,海納百川的包容。
學校徽章為教職工和學生佩戴的題有校名“中南大學”字樣的長方形證章。教師徽章為深紅底金字,研究生徽章為藍底金字,本科生徽章為綠底金字;所有長方形證章都以金色包邊。
第六十三條 學校校旗有紅、藍兩色,圖案是學校徽志、中文校名、中英文校名三種形式,圖案或者文字為反白色。
第六十四條 校歌(待定)。
第六十五條 學校校慶日是4月29日。
第十二章
第六十六條 本章程經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後提交學校校務會議審議,並經中國共產黨中南大學委員會審定後,報教育部核准。
第六十七條 本章程由學校校務會議提議修改,校務會議審議的章程修正案報經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審議並提交中國共產黨中南大學委員會審定通過後,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核准。
第六十八條 本章程生效後,學校原有規章制度與本章程規定不一致的,以本章程為準。
學校各部門根據本章程制定具體實施細則或修改相關規章制度,報中國共產黨中南大學委員會審議核准。
第六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由中國共產黨中南大學委員會授權其常委會行使。
第七十條 本章程經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核准後,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