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關於收購重要經濟作物實行糧食獎勵的指示

中共中央1961年4月3日作出。1997年收入中央文獻出版社出版的《建國以來重要文獻選編》第十四冊。《指示》指出,經濟作物是輕工業原料的主要來源,是穩定市場、回籠貨幣的主要力量,也是國家出口貨源的主要部分。在目前糧食供應比較緊張,全國農村實行“低指標、瓜菜代”的情況下,為調動農民種植經濟作物的積極性,保證經濟作物種植面積,中央決定在1961年7月初至1962年6月底這個糧食年度內,對種植重要經濟作物的農民採取獎勵一定數量糧食的辦法。需要國家支付獎勵的糧食暫定為17.15餘萬斤,由糧食部直接撥付給有關省、市、自治區,不列入各省的糧食平衡賬內。具體獎勵辦法有兩條:一是保證以種植重要經濟作物為主的生產大隊能吃到與附近的餘糧隊同等數量的口糧;二是國家在收購經濟作物的時候,另外再拿出一筆糧食,按照收購的數量,供應出售經濟作物的生產大隊或生產隊作為獎勵。《指示》開列了實行糧食獎勵政策的重要經濟作物品種,強調不論主要產區或次要產區都實行該獎勵辦法。此外,中央撥出一筆機動糧,由各省、市、自治區自行掌握並用於獎勵。要求各地接到指示後,立即向經濟作物區農民宣布,進行廣泛動員,力爭達到當年國家規定的經濟作物播種面積。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