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關於做好糧食分配工作的指示

中共中央1960年5月15日發出。1996年收入中央文獻出版社出版的《建國以來重要文獻選編》第十三冊。《指示》主要對夏收季節做好糧食徵購和管理使用提出要求。《指示》指出,糧食產量是進行糧食分配的依據,應當首先把糧食產量弄清楚,要實事求是地估計產量。國家徵購任務通過公社進行分配,按生產隊(基本核算單位)分別計算,分別徵購。分配糧食徵購任務時,必須注意對災區的照顧。產量核實後,凡是發現真正徵購了過頭糧的,應該及早查實,及時退還;凡是還有餘糧的,必須踴躍出售,超額完成統購任務,支援國家建設。工業原料作物集中產區農民的口糧標準,應當不低於鄰近糧產區農民的口糧標準。國家安排糧食統銷和其他用糧,應該按真正收購到手的糧食安排各項開支,留有餘地。農村口糧安排,必須與辦好公共食堂結合起來。糧食部門不僅要搞好國家的糧食管理工作,還必須負責把人民公社和生產隊的糧食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起來。在糧食分配問題上,必須切實做到國家、集體、個人統籌兼顧,必須切實做到城市用糧和農村用糧統一安排,人的口糧和牲畜飼料糧統一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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