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紀委法規室對《關於村委會主任(黨員)利用職務之便收受財物行為如何處理的請示》的答覆

簡介,處理問題,

簡介

中共安徽省紀委
你們送來的《關於村委會主任(黨員)利用職務之便收受財物行為如何處理的請示》(皖紀〔2005〕37號)以及你委法規室補充送來的《關於村委會主任等人利用職務之便收受財物行為如何處理的請示的補充材料》收悉。經研究,現答覆如下:

處理問題


一、關於能否按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九十五條定性處理的問題
根據現有材料,我們認為,對本案中張某、王某的行為不能按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以下簡稱《黨紀處分條例》)第九十五條的規定定性處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等法律規定,你省該村支委會和村委會研究決定,將出售屬於村林場木材所得款項30萬元用於維修村級公路(未報鄉政府審批)的活動,是村民自治範圍內的經營、管理活動,不屬於《黨紀處分條例》第九十五條所列協助人民政府從事行政管理工作和依照黨內法規從事黨的紀檢、組織(人事)、宣傳等公務活動。因此,對該村委會主任張某及村委會委員王某在修路過程中收受修路包工頭現金的行為,不能按照《黨紀處分條例》第九十五條的規定定性處理。
二、關於能否按照《黨紀處分條例》第一百零一條定性處理的問題
根據現有材料,我們認為,對本案中張某、王某的行為,應當按照《黨紀處分條例》第一百零一條的規定定性處理。
《黨紀處分條例》第一百零一條第一款規定:“企業(公司)或者其他單位中的非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變相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本案中村委會主任張某及村委會委員王某的行為,在行為的主體、主觀方面、客觀方面、侵害的客體四個方面都符合《黨紀處分條例》第一百零一條第一款的構成要件:張某、王某屬於其他單位中的非國家工作人員;主觀上具有收受他人財物的故意;客觀上具有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縣路橋公司負責人陳某現金為陳某謀取利益的行為;同時侵害了國家對有關單位的正常管理秩序。因此,對本案中張某、王某的行為,應當按照《黨紀處分條例》第一百零一條的規定定性處理。
中共中央紀委法規室
2005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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