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俄會訂條約
- 又稱:《中俄旅大租地條約》
- 簽約時間:1898年3月27日
- 簽約地點:北京
- 簽約雙方:清政府與俄國
- 條約類型:不平等條約
- 雙方代表:許景澄,楊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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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約背景
沙俄早有在太平洋攫取一個不凍港的企圖。維特與李鴻章1896年商議《中俄密約》時,曾提到由中東鐵路支線通往黃海海口的問題,透露出占有海港的意圖。1897年11月,德國藉口兩名傳教士在山東被殺,派軍隊強占膠州灣。沙俄藉口“幫助中國人擺脫德國人”,於1897年12月14日派艦隊駛入旅順口,並答應“春暖離口”,其實卻與德國暗中勾結,保證互相支持對方的侵略活動。沙俄為了強租旅大,一方面採取多種外交手段取得了法、德兩國的支持和英、日兩國的默認,克服了國際上的壓力;另一方面沙俄不斷向清政府施加壓力,從海參崴向旅順口增派艦艇。1898年3月3日,沙俄駐華代辦巴布羅福向清政府正式提出租借旅順、大連和建築中東鐵路南滿支線的要求,並“限五日照復”。清政府決定派駐德公使許景澄為頭等欽差大臣,赴聖彼得堡與沙皇政府舉行談判。
1898年3月12日,中俄開始會談。俄方代表穆拉維約夫說:“膠事已定,英已得長江利益,法亦有索件,故俄必須租得不凍港口,為水師屯地”。許景澄告以中國如答應俄國條件,其他大國必然援例而來,有損東方和平。許景澄在隨後向沙皇尼古拉二世遞交國書時再次表明不能租讓旅大的理由,尼古拉二世說俄方條件“早經籌定,實難改動”,中國政府應“早日允辦”。此後俄國政府竟拒絕與許景澄談判。20日,俄駐華代辦巴布羅福到清總理衙門,提出俄方擬定的租借旅大約稿6條。由於當時朝廷內外群情激憤,總理衙門不敢接受俄國的要求。沙俄曾欲命令旅順俄艦上的海軍陸戰隊強行登入,但在獲悉清政府任命李鴻章、張蔭桓為談判的全權代表之後,又改變了主意,決定再次使用重金賄賂的辦法達到目的。巴布羅福等人秘密會見李、張二人,並向其保證:“如果旅順口和大連港的事按照我們指定的期限並無須我們採取非常手段而辦理成功”,每人酬銀五十萬兩。李、張二人了同意了這筆交易,又說服了慈禧太后和光緒皇帝同意俄方的要求。3月27日,按照俄國指定的期限,由李、張代表清政府,與巴布羅福在北京簽訂了《中俄會訂條約》。此後,許景澄與駐俄公使楊儒在聖彼得堡與俄外交部繼續談判,於5月7日簽訂了《續訂旅大租地條約》。
主要內容
《中俄會訂條約》又稱為《中俄旅大租地條約》、《中俄條約》。《中俄會訂條約》和《續訂旅大租地條約》的主要內容有:1.旅順、大連及其附近水面租與俄國,為期25年。期滿可“相商展限”,俄國在租借地內享有治理地方和調度水陸各軍等全權,清政府無權駐軍。2.租地以北劃出一段“隙地”(幾乎包括了整個遼東半島),未經俄方許可,中國軍隊不得進入。3.中國同意俄國從中東鐵路修一支線到旅順、大連,“此支路經過地方,(中國)不將鐵路利益給與別國人”。
條約原文
一八九八年三月二十七日,光緒二十四年三月初六日,俄歷一八九八年三月十五日,北京。
大清國大皇帝、大俄國大皇帝欲更敦兩國盟誼,互籌相助之法,為此,
大清國大皇帝派總理各國事務大臣太子太傅文華殿大學士一等肅毅伯李鴻章,尚書銜戶部左侍郎張蔭桓為全權大臣;
大俄國大皇帝派駐華署理全權大臣內廷郎巴布羅福為全權大臣;
該大臣等各以所奉全權之據視為妥協,商定條款如下:
第一款 為保全俄國水師在中國北方海岸得有足為可恃之地,大清國大皇帝允將旅順口、大連灣暨附近水面租與俄國。惟此項所租,斷不侵中國大皇帝主此地之權。
第二款 因以上緣由所租地段之界,經大連灣迤北,酌視旱地合宜保守該段所需應相離若干里,即準相離若干里,其確切界限以及此約各項詳細,俟此約畫押後,在聖彼得堡會同許大臣刻即商訂,另立專條。此界線商定後,所有劃入租界線內之地及附近水面專歸俄國租用。
第三款 租地限期,自畫此約之日始,定二十五年為限,然限滿後,由兩國相商展限亦可。
第四款 所定限內,在俄國所租之地以及附近海面,所有調度水、陸各軍並治理地方大吏全歸俄官,而責成一人辦理,但不得有總督、巡撫名目。中國無論何項陸軍,不得駐此界內。界內華民去留任便,不得驅迫。設有犯案,該犯送交就近中國按律治罪,按照鹹豐十年中、俄約第八款辦理。
第五款 所租地界以北,定一隙地。此地之界,由許大臣在聖彼得堡與外部商定。此隙地之內,一切吏治全歸於中國官,惟中國兵非與俄官商明,不得來此。
第六款 兩國政府相允,旅順一口既專為武備之口,獨準華、俄船隻享用,而於各國兵、商般只,以為不開之口。至於大連灣,除口內一港亦照旅順口之例,專為華、俄兵艦之用,其餘地方作為通商口岸,各國商船任便可到。
第七款 俄國認在所租之地,而旅順大連灣兩口為尤要,備資自行蓋造水、陸各軍所需處所,建築炮台,安置防兵,總設所需各法,藉以著實禦侮;並認以已資修養燈塔,以及保航海無虞之所需各項標誌。
第八款 中國政府允以光緒二十二年所準中國東方鐵路公司建造鐵路之理,而今自畫此約日起,推及由該幹路某一站起至大連灣,或酌量所需,亦以此理,推及由該幹路至遼東半島營口、鴨綠江中間沿海較便地方,築一枝路。所有光緒二十二年八月初二日中國政府與華俄銀行所立契約內各例,宜於以上所續枝路確切照行。其造路方向及經過處所,應由許大臣與東方鐵路公司議商一切。惟此項讓造枝路之事,永遠不得藉端侵占中國土地,亦不得有礙大清國大皇帝應有權利。
第九款 此約自兩國全權大臣彼此互換之日起舉行。此約御筆批准之本,自畫押後,趕緊在聖彼得堡互換。茲兩國全權大臣將此約備中、俄二國文字各二份,畫押蓋印為憑。兩國文字校對無訛,惟辯解之時,以俄文為本。此約在北京繕就二本。
光緒二十四年三月初六日
一千八百九十八年三月十五日
附註
本條約見《光緒條約》,卷52,頁3-5。俄文本見《俄外部:遠東條約集》;頁331―337。
本條約原稱為《中俄會訂條約》,又稱為《中俄條約》。
本條約於一八九八年五月三十日在聖彼得堡交換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