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腐敗

中介腐敗

“中介腐敗”是指中介組織或其從業人員出於牟利目的,直接或間接參與、幫助或夥同政府官員、公權機構負責人等從事違法、違規交易、行賄、受賄、貪污等各種行為。多數表現為與官員、公權人物勾結並幫助後者貪污、受賄和侵吞國有、集體等公有財產等過程合法化。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介腐敗
  • 外文名:無
  • 現象:產權結構特殊,中介難以中立
  • 影響:惡劣
現象,影響,治理,

現象

中介腐敗
產權結構特殊,中介難以中立。
中國的中介機構與發達市場經濟國家的中介機構在形成過程和中介對象上有很大差異。後者是適應市場需要自發發展起來的,其中介的對象一般是獨立的私人主體,他們對交易中的損益具有同樣的敏感性,誰也不會甘心當“冤大頭”。這一特點決定了已開發國家的中介機構從總體上看比較注重市場信譽。只要中介的兩方不存在結構性的力量失衡,中介機構不存在利益衝突問題,其誠信就能較好地維持。
權力干預,“逼良為娼”
中國的中介機構從總體上看仍受制於權力機構,缺乏獨立性。這種依附性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一些中介機構與主管部門還沒有完全脫鉤,在組織機構、人員安排、財務關係和執業要求上受制於主管部門;二是公共部門掌握著中介業務的指定權,實際上也就控制了中介機構生存的命脈。由於這種依附關係,中介機構也就難以拒絕客戶和官員的不正當要求,包括腐敗要求。
利益衝突,不能自持。
營利性中介機構要在競爭中生存和發展,追求利潤是無可厚非的。而另一方面,由於中介機構掌握著重要的程式性權力和專業性權力,必然受到來自中介兩方的利益引誘和利益脅迫,堅持客觀公正,就難以攬到業務。在這種激烈的利益衝突中,中介機構往往難以自持。
人員素質低,職業操守差。
中國中介機構普遍存在人員老化,業務資質低,職業操守差,產權模糊,缺乏長遠預期,不注重聲譽等問題,從業人員的機會主義和道德風險嚴重。
法律約束不夠,監管不力。
在發達市場經濟國家,中介機構的行為受到以普通法和法庭所構成的法律體系約束。以訴訟方式進行的事後監督,或受到專業監管機構的監管,包括事前規範、事中檢查和事後處罰在內的全程監督。有的還要受到法律和專業監管機構的雙重監督。

影響

中介領域的腐敗現象,嚴重破壞了市場誠信和市場秩序,特別是對公職人員的賄賂行為後果十分嚴重。

治理

加強對中介機構的監管,應當從中國特殊的國情出發,借鑑發達市場經濟國家對中介機構監管的成功經驗和做法,吸取其失敗的教訓,採取多種措施,進行綜合治理。
切實轉換政府職能,讓中介機構準確定位。
要切斷中介機構與政府部門的利益關係,下定決心停辦一切以行政權力為背景的、作為政府機構預算外收入來源的不規範的中介機構。切實做到中介機構與政府部門脫鉤。要將部門行業監督、協調、審計、集訓和服務的職能從政府機關分離出來,交由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事務所及協會等中介機構來承擔。通過清理整頓、精簡合併、建立自主經營,自我管理,自主決策和自求發展的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政府與中介機構之間不存在領導與被領導的關係,它應本著客觀、公正、獨立的原則,為政府、企業、社會提供服務,同時幫助政府管理那些“管不了”、“管不好”、“不該管的”的中介事務。
建立健全法律監管體系,加強中介機構自律。
對於在競爭性領域從事營利性中介服務的中介機構,應建立法庭訴訟和行業內自主監管相結合的監管體制。對於非營利性中介機構,即上述第二類中介機構,應建立政府監管、行業自律和法庭訴訟相結合的體制。另外,政府應該定時地對中介機構進行監督檢查,促使其規範化發展。如果發現中介機構沒有按照既定的法律法規行事,則應交由行業協會處理或給予一定的懲戒。
加強輿論監督,對中介機構執業情況和誠信度要及時披露信息。
加強大眾媒體監督,敦促中介機構儘快地朝著抑制腐敗的方向發展。在這其中可以使中介機構與大眾媒體建立合作網路。媒體定時對中介機構的發展進行報導,對其中的一些不法行為進行曝光。及時糾正中介機構中出現的問題。要建立中介機構信用檔案,認真記錄中介機構從業情況,包括失信情況,並向公眾和社會徵信機構開放。
嚴格職業資格審批,加強業務培訓和職業道德建設。
要建立統一的職業資格審批制度。對於從事社會中介事務的人員應該有一個統一的標準或是考核,對於一些專業性較強的中介組織,應建立全國統一的,公開的從業人員的資格審核或考核制度。對中介機構的審批,應當由法律、行政法規設定,而不應以各地方、部門自行規定的審批制度為標準。同時,要加強對現有中介從業人員的培訓,提高他們的業務知識水平和職業道德素質。這種培訓可以由政府專業監管機構組織,也可以由行業自律機構承擔。總之,要全面提升中介機構的整體素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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