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斯(斯里蘭卡)稅收換文

中、斯(斯里蘭卡)稅收換文是由斯里蘭卡在1975年04月18日,於科倫坡簽定的條約。

基本介紹

  • 條約分類:海運,稅收
  • 簽訂日期:1975年04月18日
  • 生效日期:1975年04月18日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條約種類:換文
  • 簽訂地點:科倫坡
  中、斯(斯里蘭卡)稅收換文
斯里蘭卡共和國航運旅遊部長P.B.G.卡魯加拉閣下:
我謹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確認,我們雙方同意對下述有關船舶在締約另一方港口運載旅客和貨物的運輸收入相互免徵所得稅和其他任何形式的稅捐:
一、懸掛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和斯里蘭卡共和國國旗的船舶,其運費收取人也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斯里蘭卡共和國國籍的。
二、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斯里蘭卡共和國船運主管部門所發的證件,證明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斯里蘭卡共和國國營或私營航運企業經營的懸掛第三國國旗的商船。
上述內容如蒙閣下復函確認,則本函和復函即成為我們兩國政府之間的協定,作為對1963年7月25日中錫關於免徵船票和運費利潤稅收的換文的補充。
順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華人民共和國駐斯里蘭卡共和國特命全權大使
黃明達
1975年4月18日科倫坡
中華人民共和國駐斯里蘭卡共和國特命全權大使黃明達閣下:
我榮幸地收到了閣下你1975年4月10日來函,全文為:“我謹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確認,我們雙方同意對下述有關船舶在締約另一方港口運載旅客和貨物的運輸收入相互免徵所得稅和其他任何形式的稅捐:
一、懸掛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和斯里蘭卡共和國國旗的船舶,其運費收取人也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斯里蘭卡共和國國籍的。
二、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斯里蘭卡共和國船運主管部門所發的證件,證明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斯里蘭卡共和國國營或私營航運企業經營的懸掛第三國國旗的商船。
上述內容如蒙閣下復函確認,則本函和復函即成為我們兩國政府之間的協定,作為對1963年7月25日中錫關於免徵船票和運費利潤稅收的換文的補充。
順致最崇高的敬意。”
我確認此函正確地表達了我們之間達成的協定。
順致最崇高的敬意。
斯里蘭卡共和國航運旅遊部長
1975年4月18日科倫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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