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4月上旬,中央電視台記者做了一個調查:投遞100封平信給全國各地的熟人,並與收信人聯繫查看信件寄達情況。調查結果顯示,其中的67封信送達目的地,33封信沒有下落。中國郵政總公司客服稱,平信丟失沒辦法查詢,也沒辦法賠償。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丟信門
- 時間:2012年4月上旬
- 大環境:注重效率、追逐利潤
- 符合:萬國郵政公約
調查,回應,追問,說法,
調查
如今,雖然通過郵局寄信的人少了,重要信件一般也會以掛號、快遞等方式郵遞,但平信在人們日常的工作、生活中仍然扮演著重要角色。郵件丟失總是難免,但100封平信33封沒有寄達收信人手中,如此之高的丟失率還是讓人感到吃驚。
近年來,郵政資費一漲再漲,從最初的8分錢,漲到一封20克的平信本埠寄出0.8元,外埠1.2元,這意味著一封平信的郵寄費,本埠與外部分別上漲了10倍與15倍。儘管如此,郵資仍可能低於郵遞成本,但享受廉價、安全、快捷的平信郵遞服務,是民眾應享的一項公共福利。而造成平信丟失可能並不全是郵局的問題,平信丟失不賠也的確是國際慣例,符合《萬國郵政公約》。但是,郵局顯然不能因此矮化職業倫理,失去責任底線。畢竟,人們在信件上貼上郵票並將之塞進郵筒,就相當於與郵局簽訂了契約。何況,郵政是一種公用事業,作為社會公用性企業,承擔著公共服務職能。
回應
4月12日,記者於中午和下午先後致電國家郵政局和中國郵政集團,前者是郵政的主管部門,後者是主要負責平信寄送業務的郵政企業。
國家的政局負責人回應說這一件事情確實有,將近1/3的丟失率是不可想像的,他們現在有收到了這100封信寄送的詳細的地址的列表,而且已經責成相關部門進行調查。
中國郵政集團在接到記者電話後馬上給出了回應,他們說作為郵政企業他們是信件的直接接收者和寄送者,雖然這次調查只是個案,但是這件事他們知道後也非常震驚。據了解,實際上對於郵政企業的服務水平,消費者的反饋還有郵件的送達率正點率是有一個第三方公司進行調查的,而這個公司給出的數據其實遠遠低於我們現在看到的將近1/3的丟失率,中國郵政集團說他們現在正在抓緊進行調查,究竟這些信到哪裡去了?是丟了還是滯留在哪裡了?問題出現在哪兒?調查結果一出來馬上會給記者,給媒體和消費者一個回應和答覆。
追問
在當下注重效率、追逐利潤的大環境下,一封連發信者自己都不夠待見的平信被延誤、丟失,甚至“平信當廢品賣”的新聞也時常可見,成為再平常不過的事情:“丟了也白丟”。
平信郵寄之所以可以“白丟”,關鍵在於郵政部門無須為平信丟失承擔責任。我國《郵政法》規定:平常郵件(平信)是指郵政企業在收寄時不出具收據,投遞時不要求收件人簽收的郵件。參照這項規定,平信顯然屬於“無據郵件”,寄和收都無據可查。此為,如今平信郵寄並不通過郵政櫃檯,而是把信投進郵政部門設在街頭的郵政信筒里,在市政設施管理混亂的年頭,給丟失後的查詢帶來諸多困難。
其實,當人們貼上郵票寄送平信時,事實上就與郵政企業構成了契約關係,倘若郵政部門沒將信件安全送達目的地,從《契約法》的視角來考量,應當被視作是一種違約行為,理應做出相應賠償。行業慣例也好、萬國郵政公約也罷,都是在戰爭背景、人力不可抗情況之下的“老皇曆”,不能一成不變地沿用到和平年代。可以說,平信“丟了白丟”,和一些行業、一些部門的利益小九九不無關係,說白了就是對沒有利益或利益不值的公益性服務不負責任。因為對於丟失的平信,已經具備信息化技術水平的政府郵政部門完全有條件、有能力進行查詢。 今天,郵政部門已成為市場經濟主體,並且享有政府政策傾斜的壟斷地位。倘若再用過時的老皇曆,來調整新時代下的郵政事務,顯然已不合適宜。因此,筆者建議,有關部門應傾聽公眾意見,及時修改《郵政法》“丟了白丟”,包括掛號信丟失“三倍郵資賠償”等條款,完善郵政法律,這不僅能維護消費者的切身利益,也能體現法律的公平與正義。
說法
中國消費者協會律師團團長邱寶昌律師說,按照郵政法的相關規定實際上是可以免責的,像郵政普遍業務如果它沒有故意也沒有重大過失的話,這個要是要不回來,如果要求賠償可能也是免賠,因為這是對普遍業務沒有保價,這是郵政法有明確規定的。
邱寶昌說,現在就100封里有33封都丟失了,如果這個數據是真實的,那就很難說他們沒有重大過失,郵政法對郵政企業規定的非常清楚,它應該要安全、準時把郵件送達到目的地,這是郵政企業的義務,應當加強服務質量管理。如果出現重大的過失或故意行為,就需要郵政企業進行賠償,“我想應該要由消費者的保護組織,由國家相關部門來對郵政企業是否有重大過失,是否有故意行為來進行判斷和測評。當然這裡沒有到達的原因可能有很多,有的是郵政企業的原因,也有可能是在終端上的原因,也有可能是其他還有一些人為的因素,難點在我們法律的規定上。對郵政企業單一的一份信寄出去丟失了,想要回來或者要求賠償,從法律上來講是沒有法律依據的,郵政主管部門應該要制定更加安全的保障的措施制度,來保障平信的準點到達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