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紀寶馬是一家以服飾為主營業務的公司。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世紀寶馬
- 外文名:Marathas Barrow Weatherhead Lent LLP (MBWL)
- 適度:保持衣服品位
- 系列:男女正裝、男女休閒、Sport
- 推廣:歐洲地區
品牌風格,品牌系列,品牌推廣,
品牌風格
成熟男性休閒服不炫耀,適度保持衣服品位。本身上是一種運動,而外表是休閒優雅、富麗著裝人們慧覺和健康體魄。
MBWL的設計師會集在杜塞道夫,他們力求準確把握服裝演變的最新趨勢,採用歐洲的高級面料,將傳統材質與藝術表現相結合,運用新的立體剪裁技藝,推出各系列服裝,充分體現了時尚尊貴創新的衣著品味。從巴洛克風格到現代主義,從歐洲貴族到東方新貴華服,源遠流長的服飾文化經由MBWL的設計師得到了完美的演繹。也正是這些經典的設計、不凡的品質賦予了MBWL品牌與眾不同的魅力。
品牌系列
男女正裝、男女休閒、Sport、首飾、皮具、香水、書寫工具、腕錶15個系列。投身公益事業及運動體育賽事贊助。
品牌推廣
一、歐洲地區
二、2004年進入亞洲,由香港世紀寶馬集團總代理
三、2005年進入中國大陸市場,由深圳市世紀寶馬有限公司中國總代理。
新華網北京4月22日電(記者陳菲、楊維漢)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公布的2009年中國法院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10大案件中,人民法院通過對寶馬訴世紀寶馬馳名商標案的裁判,有效遏制了“傍名牌”“搭便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案情摘要】原告寶馬股份公司成立於1916年,系全球知名的汽車生產商。該公司的“BMW及圖”“BMW”“寶馬”商標經中國商標局核准註冊,核定在第12類“機動車輛、機車及其零件”商品上使用。被告深圳市世紀寶馬服飾有限公司、家多潤商業股份有限公司在其生產、銷售的服飾產品上使用了“MBWL及圖”“MBWL”標識,以及含有“寶馬”文字的企業名稱。被告傅獻琴作為世紀寶馬公司的職員將自己的銀行賬戶提供給世紀寶馬公司收取加盟保證金、貨款。
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的註冊商標經過長期使用,廣泛宣傳,已成為馳名商標。被告世紀寶馬公司使用“MBWL及圖”“MBWL”,以及含有“寶馬”文字的企業名稱,容易使相關公眾對使用馳名商標和被訴標識的商品來源產生混淆和誤認。被告傅獻琴作為世紀寶馬公司的職員,明知世紀寶馬公司從事侵權行為而提供銀行賬號供其使用,同樣構成商標侵權和不正當競爭。遂判決三被告停止侵犯原告註冊商標專用權和不正當競爭行為、消除影響,世紀寶馬公司和傅獻琴賠償原告經濟損失人民幣50萬元。本案一審判決後,當事人均未提出抗訴,已經發生法律效力。
【案件解析】在明知他人企業字號具有較高知名度的情況下,仍將該文字組合登記為企業名稱中的字號進行商業使用,明顯違背誠實信用原則和公認商業道德,有意誤導公眾,屬於典型的不正當競爭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