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內容簡介
1.法治社會基本養料,法律類西學基本經典。哈貝馬斯學術勁敵、德國社會學領袖尼克拉斯·盧曼代表作,德國本土四次再版,影響歐美學界30年,首度中譯。 2.專業譯者幾經打磨,翻譯參考德、英不同版本。沉甸甸、全乾貨,告別老生常談、刷新世界觀的法律進化史。
作者簡介
尼克拉斯·盧曼(Niklas Luhmann,1927—1998),德國繼韋伯之後最富原創性的社會理論大師,社會系統論旗幟性人物,德國比勒菲爾德大學社會學系教授。在與哈貝馬斯論戰的三十年中,引導了德國乃至整個歐洲在二十世紀後半葉的社會科學潮流,被譽為“當代極少數幾個確實改變了觀察範式的社會學家之一”。盧曼倡導“社會學啟蒙”,於1989年獲得德國哲學界最高榮譽之一“黑格爾獎”(三年授予一位,同獲該獎者還包括哲學家伽達默爾),被稱為社會學界的“黑格爾”。盧曼著作眾多,脈絡清晰,包括《法社會學》、《社會諸系統》、《社會的法律》、《社會的經濟》等四十餘部。 譯者:賓凱 北京大學法學博士,上海交通大學凱原法學院講師。 趙春燕 北京大學法學博士,北京石油化工學院講師。
圖書目錄
作為觀察者的法哲學和法律社會學(代譯序)
第二版序言
導 言
第一章 法社會學的經典起源
第二章 法律的發展:以社會理論為基礎
2.1複雜性、偶在性和期望的期望
2.2認知期望和規範期望
2.3失望處理
2.4制度化
2.5期望脈絡的同一化
2.6作為一致性一般化的法律
2.7法律和物理暴力
2.8結構和越軌行為
第三章 作為社會結構的法律
3.1社會和法律的發展
3.2古代法
3.3前現代高級文明的法律
3.4法律的實證化
第四章 實證法
4.1實證的概念與功能
4.2法律的分出和特定化
4.3條件程式化
4.4決定生成程式的分化
4.5結構變化
4.6實證性的風險及由此產生的問題
4.7正當性
4.8實證法的執行
4.9控制
第五章 通過實證法的社會變化
5.1可控的社會變化的條件
5.2類型結構
5.3全球社會的法律問題
5.4法律、時間和計畫
結論 法律系統與法律理論
附錄 第一版結論:法律理論的問題
參考文獻(選摘)
索引
譯後記
序言
人類所有集體生活都直接或間接地為法律所塑造。正如知識一樣,法律是存在於社會條件中的基礎性的、全方位滲透的事實。不可能找出這樣的生活領域,不管是家庭、宗教團體、科學研究活動,還是政黨內部網路,可以游離於法律之外而獲得持續的社會秩序。集體性社會生活包含了規範性規則,這些規則排除了其他可能性,而使得人們的訴求具有了一定的成功率。雖然法律的技術性表達程度以及法律左右行為的程度隨著不同地域而變化,但情形總是如此。無論何地,最低數量的法律指引總是不可或缺的。 更加令人驚訝的是,法律在這方面的事實幾乎不為社會學家所關注。“法社會學”(Rechtssoziologie)很少出現在大學課程中,即使開設了相關課程,這個任務也更多是由法學家、而不是社會學家擔任。雖然在法學理論中探討法律的各種(社會)基礎時會考慮到這種聯繫,但把這個主題與社會學理論中的最新進展建立聯繫的工作,總體上來說是不到位的。法社會學領域的經驗研究範例還屈指可數,雖然在過去幾年中這種研究旨趣逐漸升溫。與其他領域的社會學研究相比——比如家庭社會學、組織社會學、政治社會學、分層和流動、角色理論等——法社會學顯得異常滯後。可能有人會自問究竟是否存在著社會學視角中的法社會學這樣的東西。在第一屆德國社會學大會上,坎托羅維茨(HermannKantorowicz)對到會的全體社會學家宣稱,法社會學只能由法律人以兼職身份才能搞出豐碩成果。“豐碩的”尚未兌現,至今也只是這些法律人的一種期盼,他們只是樂於能夠在製作裁定、撰寫判決文書以及法律政治諮詢上有所獲益。 為什麼法社會學對於社會學家來說困難重重? 對於社會學家來說,明擺著的問題是,在法學的左右之下,法律已經發展得十分複雜。據說,不經過艱苦卓絕的專業性鑽研,就不可能深入這些法律材料。一個人如果對既判力之擴張(Rechtskrafterstreckung)、抗辯(negatorische Klage)、行政行為的雙重效力(Verwaltungsakt mit Doppelwirkung)、先期抵押(Plangewährleistung)、交通安全責任(Verkehrssicherungspflicht)等概念的含義無知,就是一個不能對法律事務做出判斷的外行。進而,可以這樣說,如果不能理解法律人使用的概念、符號和論證方式,就不可能從社會學角度推進對法律的研究。例如,如果某人不能判斷法官的論證和決定是對或錯,他如何能夠檢驗法官的社會背景是否影響了其判決?以及,法官是否創製了一個在法律上說是可接受的、但又具有重大突破的判決? 社會學家的另一個心理包袱與這樣一個事實有關,即法律直接或間接地影響了生活的所有領域,如果要分離出法律這種專門現象,實際上存在著經驗上的困難。因而,被構想為觀察這些交錯關係的法社會學,不僅要吸收法律知識,而且應該在保持社會學學科屬性的同時,給法律人提供一般的信息來源。在實踐中,這個任務簡直無從著手。像家庭社會學、組織社會學、政治社會學以及勢頭正猛的科學社會學等專門社會學獲得的成功,不能歸因為運氣好,因為這些專門社會學把各社會系統看成是在社會現實中確立了其自身邊界的主題。在別的例子中,如青年社會學或分層與流動社會學,也被給予了相對易於處理的主題界定。但是,在那些沒有清晰邊界的研究領域中,專門社會學家發現他們處於一個岔路口,要么需要尋找一般社會學理論,要么則陷於停頓。知識社會學試圖把認知取向的問題轉換為專門社會學題材時,就面臨這種局面。就法社會學試圖把規範取向的問題轉化為專業社會學領域內的問題而言,這種局面在法社會學中也出現了。知識社會學與法社會學兩者之間存在著平行相似的情形,我們隨後將論及。 ……
名人推薦
《法社會學》嚴謹發展了法律的系統化一般理論,其視野廣度可與韋伯、古爾維奇、涂爾幹的經典法社會學理論相媲美。 ——《英國犯罪學雜誌》 在盧曼的社會理論中,我們能夠感受到理論抽象性與經驗感受力之間的奇異張力。 ——托依布納(法蘭克福大學法學教授) 《法社會學》是一本從法律社會學視角介紹一般社會理論的卓越著作。 ——施蒂希韋(比勒菲爾德大學社會學系主任) 作為20世紀社會理論界的一顆巨星,盧曼以其輝煌作品的燦爛光芒,照耀著整個20世紀下半葉西方當代社會理論的發展進程。他極其執著地以其獨特的風格撰寫的大量著作,為研究和了解我們自己現在所生活的世界和社會,提供了一個最新和“另類”的理論典範。 ——高宣揚(國務院外國專家局“海外名師”) 標誌性的法社會學著作應當由精通法學和社會學兩個領域的標誌性人物來完成。馬克思和韋伯之後具備這樣條件的大師應當說寥若晨星。法學出身又師從帕森斯的盧曼恰好具備這種百年一遇的天才卓識。將法律系統置於全社會的背景之下,以極具原創性的社會學框架觀察法律現象,這部被盧曼冶煉為其代表作之一的作品,面世近半個世紀以來,逐漸成為同時影響著兩大學科的新經典。 ——賓凱 趙春燕(本書譯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