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馳名商標協會,英文譯名是由美國政府成立,美國商標法,經“世界享有盛譽的、具有較強商標意識的企業和商標法律專家、商標工作者以及與商標密切相關的其他社會組織或個人自願組成的。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世界馳名商標協會
- 外文名:The world famous trademark association
- 屬性:社團組織
- 宗旨:商標保護、發展
協會簡介,協會宗旨,業務職能,
協會簡介
開展有關商標自我保護、自我發展和自律活動的專業性、全省性、非盈利性的具有法人資格的社團組織。”
協會宗旨
世界馳名商標協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深入宣傳普及《商標法》,提高全社會的商標意識,依法維護會員商標權益,協助企業正確實施商標戰略,培植世界馳名商標,廣泛開展商標領域的交流與合作,發揮商標在市場經濟中的積極作用,增強企業的綜合競爭能力。
業務職能
世界馳名商標協會的主要是宣傳、貫徹國家的商標法律法規和政策,培訓企業商標管理人員,指導企業及時註冊、正確使用、科學管理、積極宣傳和妥善保護商標;運用商標戰略和策略開拓市場;大力實施品牌戰略,積極開發具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的知名品牌,接受政府和職能部門的委託,向委託單位提出相關意見;幫助會員企業認真做好世界馳名商標的司法認定和個案認定工作;形成具有較強國際競爭力的優勢企業;開展商標法律諮詢服務,調查、舉證商標侵權情況,協助政府打擊商標侵權假冒行為,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促進會員間的交流與合作,開展商標領域的溝通與合作,舉辦商標工作的交流與研討,開拓企業文化,組織與商標有關的展示展銷、產品推介和社會公益活動。
協會主要人員
高級顧問,特里薩·瑞亞 特瑞莎·瑞 高小玫會晤 特里薩·斯坦里克·雷 曼徹斯特
伊夫-拉普耶
會長 李建昌
執行會長 王其凱
副會長 付雙建 李玉光 楊鐵軍
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一) 本團體名稱:世界馳名商標協會
英文譯名:The world famous trademark association
(二)世界馳名商標協會是由境內境外享有盛譽的、具有較強商標意識的企業和商標法律專家、商標工作者以及與商標密切相關的其他社會組織或個人自願組成的,開展有關商標自我保護、自我發展和自律活動的專業性、世界性、非盈利性的具有法人資格的社團組織。
(三) 本團體的宗旨是: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深入宣傳普及《商標法》,提高全世界的商標意識,依法維護會員商標權益;協助企業正確實施商標戰略,培植世界著名商標和世界知名品牌;廣泛開展商標領域的交流與合作,發揮商標在市場經濟中的積極作用,增強企業的綜合競爭能力
(一) 本團體名稱:世界馳名商標協會
英文譯名:The world famous trademark association
(二)世界馳名商標協會是由境內境外享有盛譽的、具有較強商標意識的企業和商標法律專家、商標工作者以及與商標密切相關的其他社會組織或個人自願組成的,開展有關商標自我保護、自我發展和自律活動的專業性、世界性、非盈利性的具有法人資格的社團組織。
(三) 本團體的宗旨是: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深入宣傳普及《商標法》,提高全世界的商標意識,依法維護會員商標權益;協助企業正確實施商標戰略,培植世界著名商標和世界知名品牌;廣泛開展商標領域的交流與合作,發揮商標在市場經濟中的積極作用,增強企業的綜合競爭能力
第二章 業務範圍
(一) 宣傳、貫徹商標法律法規和政策,以及相關的法律法規;
(二) 培訓企業商標管理人員,指導企業及時註冊、正確使用、科學管理、積極宣傳和妥善保護商標;
(三) 積極倡導和保護商標自主智慧財產權,協助企業正確運用商標戰略和策略開拓市場;
(四) 開展商標法律諮詢服務,調查、舉證商標侵權情況,協助政府打擊商標侵權假冒行為,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五) 調解會員間的商標糾紛,促進會員間的交流與合作;
(六) 接受政府和職能部門的委託,指導和辦理世界馳名商標的申請事宜,向委託單位提出相關意見;幫助會員企業認真做好世界馳名商標的司法認定和個案認定工作;
(七) 大力實施品牌戰略,積極開發具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的知名品牌,形成具有較強國際競爭力的優勢企業;
(八) 開展商標領域的溝通與合作,舉辦商標工作的交流與研討,組織與商標有關的展示展銷、產品推介和社會公益活動;
(九) 調查商標發展趨勢,開展商標戰略研究,向有關部門反映情況並提出工作建議;
(十) 開展商標價值評估,拓展企業無形資產,提升品牌競爭力;
(十一) 制定行規行約,加強行業自律,監督會員單位依法經營,遏制不正當競爭,建議有關行政機關對非會員單位的違法活動進行處理;
(十二) 通過法律法規授權、政府委託,開展行業統計、行業調查、行業準入資格資質審核、公信證明、信息發布等工作;
(十三)開展商標監測,收集和整理國內外的商標信息以及相關經濟信息,出版發行與商標有關的資料、刊物,交流會員信息,開展會員間的產品推廣活動;
(十四) 承擔法律法規授權、政府委託以及章程規定的其它職能。
(一) 宣傳、貫徹商標法律法規和政策,以及相關的法律法規;
(二) 培訓企業商標管理人員,指導企業及時註冊、正確使用、科學管理、積極宣傳和妥善保護商標;
(三) 積極倡導和保護商標自主智慧財產權,協助企業正確運用商標戰略和策略開拓市場;
(四) 開展商標法律諮詢服務,調查、舉證商標侵權情況,協助政府打擊商標侵權假冒行為,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五) 調解會員間的商標糾紛,促進會員間的交流與合作;
(六) 接受政府和職能部門的委託,指導和辦理世界馳名商標的申請事宜,向委託單位提出相關意見;幫助會員企業認真做好世界馳名商標的司法認定和個案認定工作;
(七) 大力實施品牌戰略,積極開發具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的知名品牌,形成具有較強國際競爭力的優勢企業;
(八) 開展商標領域的溝通與合作,舉辦商標工作的交流與研討,組織與商標有關的展示展銷、產品推介和社會公益活動;
(九) 調查商標發展趨勢,開展商標戰略研究,向有關部門反映情況並提出工作建議;
(十) 開展商標價值評估,拓展企業無形資產,提升品牌競爭力;
(十一) 制定行規行約,加強行業自律,監督會員單位依法經營,遏制不正當競爭,建議有關行政機關對非會員單位的違法活動進行處理;
(十二) 通過法律法規授權、政府委託,開展行業統計、行業調查、行業準入資格資質審核、公信證明、信息發布等工作;
(十三)開展商標監測,收集和整理國內外的商標信息以及相關經濟信息,出版發行與商標有關的資料、刊物,交流會員信息,開展會員間的產品推廣活動;
(十四) 承擔法律法規授權、政府委託以及章程規定的其它職能。
第三章 會 員
本團體會員分為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本團體會員分為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一) 團體會員:商標知名度高、經濟效益好、前瞻性強的合法企業和與商標相關的合法社會組織。
(二) 個人會員:商標理論水平高、具有豐富經驗的專家、商標管理人員、法律工作者和與商標相關的社會知名人士以及商標業績顯著的自然人。
(二) 個人會員:商標理論水平高、具有豐富經驗的專家、商標管理人員、法律工作者和與商標相關的社會知名人士以及商標業績顯著的自然人。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 擁護本團體章程;
(二) 有加入本團體的願望;
(三) 熱愛商標事業,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力。
(二) 有加入本團體的願望;
(三) 熱愛商標事業,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力。
會員入會程式: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填寫本團體統一制發的入會登記表;
(二) 經本團體辦事機構審查合格後,報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 由辦事機構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二) 經本團體辦事機構審查合格後,報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 由辦事機構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具有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團體活動的權利;
(三) 獲得本團體優先服務的權利;
(四) 對本團體工作具有批評建議和監督的權利;
(五)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的權利;
(六) 商標專用權受到他人侵犯或出現會員間商標糾紛時,有提請本團體協助解決的權利。
(二) 參加本團體活動的權利;
(三) 獲得本團體優先服務的權利;
(四) 對本團體工作具有批評建議和監督的權利;
(五)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的權利;
(六) 商標專用權受到他人侵犯或出現會員間商標糾紛時,有提請本團體協助解決的權利。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 維護本團體的聲譽和合法權益;
(三) 積極參加本團體組織的各項活動,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 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 主動反映商標工作的意見和要求,提供有關信息資料;
(六) 保守本團體及會員的秘密。
(二) 維護本團體的聲譽和合法權益;
(三) 積極參加本團體組織的各項活動,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 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 主動反映商標工作的意見和要求,提供有關信息資料;
(六) 保守本團體及會員的秘密。
會員退會應以書面形式告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無故不參加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會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並在媒體上公告:
(一)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者;
(二)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和嚴重違反黨紀政紀者;
(三)違反本團體章程拒不改正者;
(四)違反本團體規定,破壞本團體聲譽、造成不良影響者;
(五)違反本團體規定的其它行為者。
第四章 附 則
本章程經2006年11月28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團體理事會。
(二)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和嚴重違反黨紀政紀者;
(三)違反本團體章程拒不改正者;
(四)違反本團體規定,破壞本團體聲譽、造成不良影響者;
(五)違反本團體規定的其它行為者。
第四章 附 則
本章程經2006年11月28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團體理事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