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華人觀賞石協會

世界華人觀賞石協會

世界華人觀賞石協會於2014年經澳門特別行政政府正式批准成立,是由與觀賞石行業有關的企業、事業單位和觀賞石愛好者自願結成的國際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接受國際化都市澳門政府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署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世界華人觀賞石協會
  • 外文名:World Chinese View Stones Association
  • 成立時間:2014年
  • 批准單位:澳門特別行政政府
協會簡介,協會章程,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

協會簡介

世界華人觀賞石協會於2014年經澳門特別行政政府正式批准成立,是由與觀賞石行業有關的企業、事業單位和觀賞石愛好者自願結成的國際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接受國際化都市澳門政府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署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全球華人現從事觀賞石活動的企、事業單位近數萬家,愛好者數千萬人,且隊伍日益擴大。世界華人觀賞石協會將團結全球從事賞石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堅持繼承與創新結合,普及與提高結合,科學與藝術結合,文化與經濟結合的原則,加強國際性的交流與合作,為推動全球華人觀賞石事業和產業健康發展服務。
協會成立,將通過發展組織、發揮廣大會員參與和支持作用,制定頒發《觀賞石鑒評標準》、開設鑒評師培訓班和組建鑒評師隊伍、評選“觀賞石之鄉(城、都)”和觀賞石基地、開展全球範圍內的觀賞石資源調查與保護、舉辦觀賞石理論研討高層論壇和世界各地大型觀賞石展覽展示、與世界各地相關組織交流互訪、出版觀賞石科普叢書、主辦報紙、雜誌、網站等工作,切實促進全球賞石文化事業的發展。

協會章程

第一章

名稱、宗旨及會址
第一條 本會中文名稱為“世界華人觀賞石協會”
葡文名為“Associação Mundialdas Pedras Ornamentais”
英文名為“World Chinese View Stones Association”。
是由與世界觀賞石行業有關的企業、單位和觀賞石愛好者自願結成的非牟利社團。
第二條宗旨:1. 團結世界華人中從事賞石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推動世界華人觀賞石事業和產業可持續發展。2. 發揮與政府的橋樑作用,貫徹觀賞石行業的相關政策和法規,加強觀賞石行業的自律、協調和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第三條本會設於澳門商業大馬路澳門財富中心五樓。

第二章

組織架構
第四條——組織機構
1. 本會之組織架構包括:
i.會員大會;
ii. 理事會;
iii. 監事會。
任期為三年,期滿改選,可連選連任。
第五條 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為本會之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會員大會主席團設主席壹人、副主席若干人(取單數),由現屆理事會協商推舉正、副主席候選人名單交會員大會通過產生。主席團互選產生正、副主席。
2. 會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透過簽收之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3. 若有超過三分之二會員人數或按理監事會聯席之書面要求,可召開會員特別大會,處理非常事務;
4. 會員大會職權為:
一、通過、修改章程;
二、選舉理事會及監事會;
三、審議及議決上年度工作報告及賬目報告;
四、通過年度工作計畫預算及工作報告、會計報告和監事會提交的意見書。
第六條 理事會
1. 理事會為會員大會閉會後之最高執行機構,理事會由理事長壹人、副理事長及常務理事若干人組成,總人數為單數,成員先由會員大會選出,各職銜由理事互選產生。
2. 理事會的職權: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三、訂定入會費和每年的會費金額;
四、關於具法效力之行為,由理事長與理事會授權之任何一名其他理事會成員之共同簽名代表本會,但不妨礙理事會可議決指定之簽署方式。
第七條 監事會
1. 監事會由監事長壹人、副監事長若干人及監事若干人組成,總人數為單數,各職銜由監事互選產生。
2. 監事會有以下許可權:
一、對年度工作報告及賬目報告提出意見;
二、查核本會之財產;
三、監察本會有關經濟財政決議之執行。

第三章

會員
第八條 會員
1. 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及個人會員。
2. 凡熱愛觀賞石事業、具有相關專業知識之人士均可申請入會,經理事會批准,繳納會費便可成為會員,會員均獲發會員證。
3.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二、提出建議和批評權;
三、享受本會舉辦的各種活動和福利;
四、繳納會費。會員無故欠交費超過一年,即停止享受會員權利,經催收仍不繳納者作自動退會論。
五、遵守會章,服從會員大會及理監事會決議的義務,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行為者,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六、退會自由,可以書面方式向理事會宣稱退會,並交回會員證。

第四章

經費
第九條 財產及收入
本會資產由外來贊助、捐贈、會員會費及其他合法收入所組成。
第十條 附則
1.本會章程如有未完善之處,得由理事會討論修改,交會員大會通過。本章
程之解釋權屬理事會。
2.本章程未規範事宜均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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