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漢譯學術名著:純粹理性批判

世界漢譯學術名著:純粹理性批判

《純粹理性批判》內容包括:與國務大臣男爵瑞特立芝書、第一版序文、第二版序文、導言、先驗原理論、先驗感性論、先驗邏輯、先驗分析論、概念分析論、發見一切純粹悟性概念之途徑、純粹悟性概念之演繹、原理分析論……

基本介紹

  • 書名:世界漢譯學術名著:純粹理性批判
  • 譯者:藍公武
  • 出版社:上海三聯書店
  • 頁數:533頁
  • 開本:16
  • 品牌:鳳凰壹力
  • 作者:康德
  • 類型:人文社科
  • 出版日期:2011年1月1日
  • 語種:簡體中文
  • ISBN:7542633368, 9787542633361
基本介紹,內容簡介,作者簡介,圖書目錄,文摘,後記,

基本介紹

內容簡介

作者簡介

作者:(德國)康德 譯者:藍公武

圖書目錄

梵羅拉美之倍科/1
與國務大臣男爵瑞特立芝書/2
第一版序文/1
第二版序文/8
導言/26

一 先驗原理論
第一部 先驗感性論/3
第二部 先驗邏輯/26
第一編 先驗分析論/34
第一卷 概念分析論/55
第一章 發見一切純粹悟性概念之途徑/3
第二章 純粹悟性概念之演繹/49
第二卷 原理分析論/96
導言 泛論先驗的判斷力/97
第一章 純粹悟性概念之圖型說/99
第二章 純粹悟性之原理體系/105
第三章 一切普泛所謂對象區分為現象與本體之根據/165
附錄 反省概念之歧義/179
第二編先驗辯證論/198
導專/198
第一卷純粹理性之概念/208
第二卷純粹理性之辯證的推理/224
第一章 純粹理性之誤謬推理/225
第二章 純粹理性之二律背馳/275
第三章 純粹理性之理想/365
先驗辯證論附錄/409

二 先驗方法論
導專/449
第一章 純粹理性之訓練/450
第二章 純粹理性之法規/498
第三章 純粹理性之建築術/518
第四章 純粹理性之歷史/530
譯者後記/533

文摘

(丙)時間乃一切現象之先天的方式條件。
空間限於其為一切外的現象之純粹方式,僅用為外的現象之先天的條件。但因一切表象,不問有無外的事物為其對象,其自身實為心之規定而屬於吾人之內的狀態;又因此內的狀態從屬內的直觀之方式條件,因而屬於時間,故時間為一切現象之先天的條件。蓋時間為(吾人心之)內的現象之直接條件,因而為外的現象之間接條件。正如吾人先天的能謂一切外的現象皆在空間中,且先天的依據空間關係所規定者,吾人自內感之原理亦能謂一切現象,即感官之一切對象,皆在時間中,且必須在時間關係中。

吾人如抽去吾人所有“內部直觀吾人自身之形相”(以直觀形相之名稱意義而言,吾人自亦能將一切外的直觀列入吾人之表象能力中)而將對象視為其自身所應有之形相考慮之,則無時間矣。時間僅關於現象始有客觀的效力,而現象則為吾人所視為“感官對象”之事物。吾人如抽去吾人直觀之感性,即抽去吾人所特有之表象形相而言及普泛所謂事物,則時間已非客觀的。故時間純為吾人(人類)直觀之主觀的條件(吾人之直觀常為感性的,即限於其為對象所激動),一離主觀則時間自身即無矣。但關於一切現象,以及關於能人吾人經驗中之一切事物,則時間必然為客觀的。吾人不能謂一切事物皆在時間中,蓋因在普泛所謂事物之概念中,吾人抽去事物之一切直觀形相以及對象所唯一由之而能表現其在時間中之條件。但若以此條件加之於其概念,而謂所視為現象之一切事物,即為感性直觀之對象者,皆在時間中,則此命題具有正當之客觀的效力及先天的普遍性。

是以吾人所主張者,為時間之經驗的實在性,即關於常容授之於吾人感官之一切對象,時間所有之客觀的效力。且因吾人之直觀常為感性的,凡不與時間條件相合之對象,決不能在經驗中授予吾人。在另一方面,吾人否定時間有絕對的實在性之一切主張;易言之,吾人否定“以時間為絕對的屬於事物,為事物之條件或性質,而與吾人感性直觀之方式毫不相關”之說;誠以此屬於物自身之性質,決不能由感官授予吾人者也。此即所以構成時間之先驗的觀念性者。吾人之所謂先驗的觀念性,意蓋指吾人如抽去感性直觀之主觀的條件,則時間即無,不能以之為實質或屬性而歸之對象自身(離去對象與吾人直觀之關係)。但此種時間之觀念性與空間之觀念性相同,絕不容以感覺之誤謬類比說明之者,蓋斯時常假定感性的賓詞(譯者按:如色、味等等)所屬之現象,其自身有客觀的實在性者。在時間之事例中則除其僅為經驗的以外,即除吾人將對象自身僅視為現象以外,絕無此種客觀的實在性。關於此一點,讀者可參考前一節終結時之所論及者。

七辯釋
我嘗聞明達之士嘗同聲反對此“容認時間之經驗的實在性而否定其絕對的及先驗的實在性”之說,因之我乃推想及凡不熟知此種思維方法之讀者自亦反對此說。至其反對之理由則如下。“變化乃實在的,此蓋以吾人自身所有表象之變化證明之者——就令一切外的現象以及現象之變化皆被否定。顧變化僅在時間中可能,故時間為實在的事物”。答覆此種反對,並非難事。蓋吾人固承認其全部論證。時間確為實在的事物,即內的直觀之實在的方式。即時間關於內的經驗具有主觀的實在性;易言之我實有時間表象及“在時間中我所有規定”之表象。故時間之被視為實在的,實非視為對象,而只視為我自身(所視為對象之我自身)之表現形相。設無須此種感性條件,我即能直觀我自身,或我自身為別一存在者所直觀,則吾人今在自身中所表現為變化之一類規定,將
時間與空間之觀念性,絕不容與“感覺之觀念性”相混。

後記

本書系據史密斯Norman Kemp Smith英譯本譯出,惟其中先驗分析論部分第一卷第二章第二節的版次順序,史氏列第一版的原文在先,第二版的修正文在後,我則列第二版在先,以期與全書體例相符。書中句法有過於繁複難解處,我多加圓括弧()、引號“”及破折號——,願能有助於讀者了解。

還要說明的是,我開始翻譯這部書是在1933年,於1935年秋譯完。之後,譯稿就擱置一邊,迄今二十一年,一直沒有再去摸它。這次付印,雖自知其中錯誤與欠妥處難免,奈近年來為病魔所纏,無法用腦,只好照舊未動,請讀者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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