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書畫藝術家聯合會

世界書畫藝術家聯合會

“世界書畫藝術家聯合會”是為世界各國各地區的書畫藝術家、工藝美術家搭建一個“促進交流,切磋技藝”的平台,推動和發展有關書畫藝術的研討、培訓、交流、聯誼、論壇、會展、鑑定、收藏及相關考察活動,為中華文化藝術的發展和弘揚,為世界各國各地區的書畫藝術愛好者作出積極貢獻。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世界書畫藝術家聯合會
  • 外文名:World Painting and Calligraphy Artists Federation
  • 機構性質:社會團體
  • 總部:澳門
協會目的,協會章程,

協會目的

“世書聯”屬自願、非盈利性的社會團體,目的在於組織世界各國和地區的廣大書法、繪畫、工藝美術等藝術領域的愛好者、藝術家形成有組織、有領導的藝術團體,在遵守所在國和地區的法律、法規以及本會章程的前提下,發展、鞏固本會機構,促進藝術領域交流,竭誠升華世界藝術,為廣大書畫藝術愛好者服務。
“世書聯”總部設在澳門,在中國北京由隸屬的“世界華人書畫藝術院”主持日常工作,並開辦有精美藝術報刊和藝術網站,熱忱為廣大會員和藝術精英作廣泛宣傳。

協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世界書畫藝術家聯合會”,簡稱為:“世書聯”;
葡文名稱為:Federacao de Artistas de Caligrafia e Pintura Mundial.
英文名稱為: World Painting and Calligraphy Artists Federation.;本會由“世界華人書 畫藝術院”,簡稱為:“世書院”,行使總部的行政事務工作,由“世界珠峰(北京)國際文化傳媒中心”行使經營管理等工作。
第二條:本會存續不設限期,會址暫設於中國北京朝陽區光華路世貿國際公寓C座,並可在中國北京以外的世界任何地方設立分會、分支機構或其他形式的代表機構;本會的性質屬於自願性和非盈利性的社會團體;當年被譽為毛主席書童、中國著名書法大師、本會主席王文祥先生親筆為“世界書畫藝術家聯合會”、“世界華人書畫藝術院”、“世界名家藝術”雜誌、“世界藝術瞭望”畫報題寫名稱。
第三條:世界書畫藝術家聯合會的宗旨和性質:為世界各國各地區書畫藝術家搭建一個“促進交流、 切磋技藝”的平台,推動和開展有關書畫藝術的研討、培訓、交流、聯誼、論壇、會展、鑑定、收藏及相關考察活動。為中國與世界各國、各地區的書畫藝術,為中華文化的發展和弘揚,為中國乃至世界的繁榮和進步作出積極貢獻。
第四條:本會下屬各國各地區的書畫藝術機構組織和成員必須遵守所在國家和地區的法律、法規和風俗習慣。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五條:本會業務範圍是:
1 主辦《世界名家藝術》雜誌和《世界藝術瞭望》畫報,全面系統地介紹和宣傳世界各國各地區的書法、繪畫、工藝美術和著名的書畫家、藝術家,以及他們的相關作品及活動。
2 創辦“世界書畫藝術家網”,網上展示世界各國書法、繪畫、工藝美術的歷史和現狀,展示傑出書畫藝術家的成就、動態和優秀作品,詳實報導藝術報刊所登載的重要內容及新聞。
3 擇期舉辦“世界書畫藝術節”,活躍本會交流,凝聚藝術精華。
4 開辦“世界書畫藝術家培訓中心”,地址設在北京或會員所在其他國家的首都,由著名書畫藝術大師執教,對學員進行定期培訓,提高會員藝術素質。
5 創辦“書畫藝術品鑑定中心”,組織資深專家對古今各國書畫藝術品進行鑑定,為藝術品拍賣市場把關;收集和出版各國書畫藝術大師的力作,及有關書畫藝術品的圖書資料、論著等,建立文化藝術寶庫。
6 籌措資金,在北京建立“世界書畫藝術宮”,將其成為世界書畫藝術中心的會展中心、拍賣中心、研究中心、培訓中心、簽定中心。
第三章組織與職能
第六條:本會設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及鑒事會。
第七條:本會組織機構主要領導成員由世界會員代表大會產生,每屆任期三年,並可以連選連任。
第八條:世界會員代表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利機構。主席團設主席、常務副主席、副主席及正、副秘書長若干名,組成人員總數必須為單數;按會員大會需要,主席團可聘請榮譽或名譽主席若干名。
第九條:世界會員代表大會,每三年召開一次,其職權是:
1確定本會的方針。
2選舉領導機構成員。
3制定、修改本會章程。
4審議和通過理事會的工作報告、理事會的帳目和監事會的意見書。
5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條: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理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並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實行理事會負責制,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名,組成人數為單數;按會務需要理事會可聘請會長、名譽會長或顧問若干名。
第十一條:理事會負責制定會務、活動計畫、提交每年工作及財務報告,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第十二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1 確定和領導本會的活動。
2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擬定入會基金和其他應收費用。
3 執行本會章程、會員代表大會決議和內部規章。
4 決定設立或撤消分支機構、辦事機構和代表機構。
5 審定會員入會資格並提名榮譽會員人選。
6 聘用或解僱本會職員人員及制定薪酬和福利待遇。
7 草擬年度報告和財務預算。
8 決定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三條:理事會可視實際情況設秘書處、財務處、組織部、綜合部等部門。
第十四條:理事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1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2 代表本會決定各項工作的發展。
第十五條:鑒事會的職權主要有:
1監事會為本會之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之運作,核查帳目及參考與提供有關意見。
2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成員人數為單數。
第四章會員
第十六條:會員資格:
1 世界各國各地區著名書法藝術家、繪畫藝術家、工藝美術家,須由兩名本會會員推薦,提供相關作品等資歷證明,並繳交入會基金,按規定履行入會手續,經理事會通過,便可成為個人會員。
2 凡書法、繪畫、工藝美術團體機構,致力於本會宗旨的實體,並繳交入會基金,按規定履行入會手續,經理事會通過,便可成為團體會員。
3 經理事會審查通過,可聘任有特殊貢獻的自然人或法人、世界知名的書畫藝術家,擔任本會顧問,榮譽或名譽領導職務或成為本會榮譽會員。上述自然人和法人無須交納會費。
第五章權利和義務
第十七條:本會會員可參加本會所舉辦的一切活動,有發言權、提名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可享受本會為會員提供的一切權益,並享有入會自願、退會自由的權利,有對本會工作的建議權、批評權和監督權。
第十八條:本會會員須按統一規定交入會基金及其他應交費用,遵守會章和內部規定,完成本會交辦的各項工作任務,維護本會聲譽和合法權益。
第十九條:本會會員不論資歷深淺,藝術與職務高低均享有一律平等的權益。
第二十條:本會會員有資格參加本會組織的筆會、論壇、學術交流、考察、文化娛樂及其他各項公益活動。
第六章紀律
第二十一條:任何會員違反本會章程及內部規定,將受到口頭警告、書面批評、責成檢查、開除會籍等處分。
第二十二條:下列情況之一的會員均得以處分:
1 有損害本會良好聲譽之言行或嚴重危害本會利益者。
2 有對本會惡意污衊、誹謗或造謠惑眾者。
3 利用本會名義與職權,在外違規違紀者。
4 利用本會名義搞小團體,結黨營私,不履行義務,危害社會利益者。
第七章經費
第二十三條:本會之經費來源及用途:
1 會員之入會基金。
2 開展會務活動或其他服務所得收入。
3 對本會的資助和捐贈。
4 凡本會所獲得經濟收入,均用之於會員、會員大會和各項辦公費用、編輯出版報刊、維護網站建設等費用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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